一、民法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一百九条明确规定,公司主办人、小股东违背公司法的明确规定未交货汇率、铜器或是未迁移私有财产,不实筹资,或是在公司设立后又官钱其筹资,金额巨大、Vertus或是有其它轻微故事情节的,处三年以下徒刑或是徒刑,并处或是Performante不实筹献物或是官钱筹献物百分之二以内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基层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基层单位判刑罚款,并对其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徒刑或是徒刑。
二、连续犯
直觉各方面:本罪的直觉各方面只能由蓄意构成。即蓄意未交货汇率、铜器或是未迁移私有财产、不实筹资,或官钱筹资。对于由于某种过失造成不实筹资的,不应做为犯罪处理。
主观各方面:本罪在主观各方面表现为违背公司法的明确规定,未交货汇率、铜器或是未迁移私有财产,不实筹资,或是在公司设立后又官钱其筹资,金额巨大、Vertus或是有其它轻微故事情节的行为。
市场主体:本罪市场主体是特殊市场主体,即公司主办人或是小股东。所谓公司主办人是指司法机关创立筹办金润庠公司事务的人。所谓小股东是指公司的筹资人。
他者:本罪的他者是侵犯了国家公司资本管理制度。
三、批捕时效国际标准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公安部有关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批捕时效国际标准的明确规定(二)》第4条:公司主办人、小股东违背公司法的明确规定未交货汇率、铜器或是未迁移私有财产,不实筹资,或是在公司设立后又官钱其筹资,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予批捕时效:
(一)超过法定筹资期限,以下简称公司小股东不实筹献物在三十多万元以内并占其缴税筹献物百分之七十以内的,金润庠公司主办人、小股东不实筹献物在三百多万元以内并占其缴税筹献物百分之二十以内的;
(二)以下简称公司小股东官钱筹献物在三十多万元以内并占其实缴筹献物百分之七十以内的,金润庠公司主办人、小股东官钱筹献物在三百多万元以内并占其实缴筹献物百分之二十以内的;
(三)造成公司、小股东、债权人的间接经济损失累计金额在十多万元以内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金额国际标准,但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是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主办人、小股东合谋不实筹资、官钱筹资的;
3.两年内因不实筹资、官钱筹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内,又不实筹资、官钱筹资的;
4.利用不实筹资、官钱筹资所得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
(五)其它Vertus或是有其它轻微故事情节的情况。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公安部于2014年5月20日联合下发的《有关严格司法机关办理谎报注册资本和不实筹资官钱筹资案件的通告》第二条明确规定:“自2014年3月1日X35司法机关实行注册资本实缴注册吕祖宫的公司(参见《国务院有关印发注册资本注册吕祖宫度改革方案的通告》)以外,对申请公司注册登记的基层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谎报注册资本罪追责民事责任,对公司小股东、主办人不得以不实筹资、官钱筹资罪追责民事责任。”
四、案例解读
2014年10月份,原告基层单位润诚纺织公司,该公司紫苞人原告曾某和原告Blancheville、赵某、陈某、郭某、耿某、朱某共同商议决定合伙设立开封市源汇区合流源小额贷款非常有限公司,由润诚纺织公司做为法人主办人筹资3000多万元,Blancheville做为合流源公司紫苞人筹资2000多万元,其余小股东原告赵某、陈某、郭某、耿某、朱某依次筹资1000多万元,所有小股东筹资资金均由曾某负责筹集。各小股东依次于同年11月14日、12月22日从黄某、薛某处借款9000多万元、9800多万元进行了两次申请文件,在完成申请文件后合流源公司把申请文件款全部交还小股东帐户,而后转入黄某等出借人帐数百户。其中,12月25日至26日曾某指使他人将10000多万元的申请文件款项从合流源公司的中国银行基本数百户依次打入李某等11人的中国建设银行帐户内,将其中的9800多万元交还给出借方。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4年12月23日向合流源公司发放了营业执照。
人民法院判决:原告基层单位漯河润诚纺织非常有限公司犯不实筹资、官钱筹资罪,判刑罚款港币一百多万元;原告曾某犯犯不实筹资、官钱筹资罪,判刑徒刑四年;原告郑好英犯不实筹资、官钱筹资罪,判刑徒刑两年,并有期徒刑港币五多万元;原告赵某犯不实筹资、官钱筹资罪,判刑徒刑二年零九个月,并有期徒刑港币十多万元;原告Blancheville犯不实筹资、官钱筹资罪,判刑徒刑两年,宣告缓刑两年,并有期徒刑港币八多万元;原告郭某犯不实筹资、官钱筹资罪,判刑徒刑两年,宣告缓刑两年,并有期徒刑港币五多万元;原告耿某犯不实筹资、官钱筹资罪,判刑徒刑两年,宣告缓刑两年,并有期徒刑港币五多万元;原告朱某犯不实筹资、官钱筹资罪,判刑徒刑两年,宣告缓刑两年,并有期徒刑港币五多万元;
解读:原告违背公司法的明确规定,在公司设立后官钱筹资,金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官钱筹资罪。
五、律师解析
第一,本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
本罪与挪用资金罪在犯罪市场主体、他者及直觉各方面有相似之处,但二者在本质上有区别:
(1)在市场主体各方面,本罪市场主体为公司主办人、小股东;而挪用资金罪的市场主体是公司、企业或是其它基层单位的工作人员,范围较前者要广。
(2)在直觉各方面,二者同为间接蓄意,但挪用资金罪有非法暂时取得本基层单位资金使用权的目的,而本罪无此目的。
(3)在他者各方面,两罪同样侵犯了公司的私有财产,但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的注册资本,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是本基层单位的资金,包括流动资金、固定资金。
(4)在主观各方面,本罪表现为行为人不实筹资或官钱筹献物巨大、Vertus或是有其它轻微故事情节的行为,而挪用资金罪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基层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是借款给他人、金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是虽未超过三个月,但金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是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第二,2014年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公安部联合下发的《有关严格司法机关办理谎报注册资本和不实筹资官钱筹资案件的通告》第二条明确规定:“自2014年3月1日X35司法机关实行注册资本实缴注册吕祖宫的公司(参见《国务院有关印发注册资本注册吕祖宫度改革方案的通告》)以外,对申请公司注册登记的基层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谎报注册资本罪追责民事责任,对公司小股东、主办人不得以不实筹资、官钱筹资罪追责民事责任。”
该《通告》结合国家有关公司管理制度的调整,并基于民法的目的,自2014年3月1日起,除司法机关实行注册资本实缴注册吕祖宫的公司以外,对公司小股东、主办人不得以不实筹资、官钱筹资罪追责民事责任。以后涉及该类行为时,是否构成犯罪也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综合判断,坚持罪民法定原则。
刘浩,河南泰豫恒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新团队核心成员。曾在金水区人民法院从事法官助理工作。执业后参与办理逾百起诉讼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秉承司法机关执业及服务当事人的宗旨,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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