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商业银行一般而言严禁正式成为
医疗保险公司掌控类股东
《暂行明确规定》提到,非商业银行一般而言严禁正式成为医疗保险公司掌控类股东,即根据《保险公司股份管理工作配套措施》第五条明确规定的所持公司股份一半以上,或者其出资额、所持的股份享有的投票权已不足以对保险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案产生掌控性影响的股东。医疗保险公司可提出申请经营方式四类销售业务
医疗保险公司可以提出申请经营方式以下部分或全部类别销售业务:一是年金计划保险、财产保险、 健康保险、意外危害保险;二是商业养老保险金;三是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管理工作;四是投资范围运用;五是银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与医疗保险有关的其它销售业务。医疗保险公司经营方式第二项销售业务的,应合乎《保险公司销售业务范围分类管理工作配套措施》 明确规定。医疗保险公司注册资本应合乎《保险公司管理工作明确规定》明确要求,与此同时经营方式前四项销售业务中三项的,注册资本严禁高于10亿港币;与此同时经营方式前四项销售业务的,注册资本严禁高于30亿港币。医疗保险公司应强化资本管理工作,确保其资本水平能够有效率满足各项销售业务明确要求。医疗保险公司应依照市场监管明确规定,切实强化动态的风险掌控指标监视和资本补充机制。严禁透过关连买卖展开违规操作或市场监管套利策略
医疗保险公司应严格遵守法规和银中国保监会有关关连买卖的有关明确规定,制定关连买卖管理工作制度,切实强化外部评估审核监督机制,严禁透过关连买卖展开违规操作或市场监管套利策略,有效率防范关连方透过关连买卖侵犯公司和客户自身利益。严控外部买卖犯罪行为
医疗保险公司出现的以下买卖犯罪行为属于外部买卖:(一)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管理工作销售业务与其它类别销售业务间出现资金来往的;(二)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管理工作销售业务与公司关连方间出现自身利益转移事项的;(三)银中国保监会依照其本质著重形式和反射市场监管原则判定的买卖犯罪行为。医疗保险公司应严控外部买卖犯罪行为,存留决策文件和买卖记录文件目录。医疗保险公司应参考银中国保监会有关保险公司重大关连买卖的市场监管明确规定,对外部买卖逐笔展开识别和审核,并向银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强化资金管理工作 禁止资金混同管理工作
医疗保险公司应主要经营方式与养老保险有关的销售业务,包括养老保险年金计划保险、商业养老保险金、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管理工作等,一般而言严禁经营方式保险资产管理工作销售业务。医疗保险公司应强化资金管理工作,实现不同类别销售业务的资金运用有效率隔离,禁止资金混同管理工作。医疗保险公司应遵循长期性、稳健性、收益性原则,将养老投资范围主要投向合乎国家政策导向的行业和领域。在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管理工作销售业务方面,《暂行明确规定》提到,医疗保险公司负责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管理工作销售业务的销售、投资、风险管理工作、法律合规等人员一般而言严禁与其它类别销售业务的有关人员相互兼任。医疗保险公司可以透过设立事业部等方式,将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管理工作销售业务的机构、人员、经营方式管理工作等与其它类别销售业务有效率隔离。除总经理外,负责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管理工作销售业务投资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工作人员严禁与此同时负责投资范围投资管理工作。图片 | 站酷海洛 包图网制作 | 刘睿智审核 | 闫立良编辑 | 乔川川终审 | 张亮推荐阅读
更多精彩报道,请扫码关注
咨询热线
0755-86358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