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此案
王某与周某、王某三人于2014年7月22日共同设立了某媒体公司,注册资本为50多万元,会章记述王某认缴筹资40多万元,周某认缴筹资7.5多万元,王某认缴筹资2.5多万元,筹资天数均为2034年1月31日。
2020年10月27日,天津市某中级高等法院判决立案了对某媒体公司的宣告破产托管提出申请,并选定了宣告破产管理工作人。
2021年1月4日,宣告破产管理工作乔尔纳王某发出《关于追回筹资的通告》,明确要求其在十个工作日内交纳筹资40多万元。王某收货了该通告。
因王某婉拒交纳筹资,某媒体公司(宣告破产管理工作人做为代表)向天津市某中级高等法院提出诉讼民事诉讼。
原告允诺
允诺维持原判王某向某媒体公司交纳筹资40多万元。
处理意见
天津市某中级高等法院作出裁决:原告王某于裁决施行之日五日外向原告某媒体公司缴付筹资款40多万元。
事例分析
该案的争论关注点是王某是否可向某媒体公司履行职责筹资权利。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小股东应按时本息交纳公司会章中明确规定的各别所认缴的筹资额。小股东以汇率筹资的,应将汇率筹资本息取走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开办的帐户;只以汇率个人财产筹资的,应未登记其私有个人财产的迁移相关手续。小股东不按照第六款明确规定交纳筹资的,除可向公司本息交纳外,还可向已按时本息交纳筹资的小股东分担法律责任。
根据某媒体公司会章明确规定,王某认缴筹资40多万元,筹资天数为2034年1月31日,筹资形式为汇率。依此,王某做为某媒体公司小股东,应负按会章明确规定的天数、形式、数额履行职责筹资的权利。
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企业宣告物权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立案宣告破产提出申请后,借款人的筹资人尚未完全履行职责筹资权利的,管理工作人应明确要求该筹资人交纳所认缴的筹资,而倍受筹资时限的管制。
天津市某中级高等法院已判决立案某媒体公司的宣告破产托管,在王某未履行职责筹资权利的情况下,宣告破产管理工作人无权明确要求王某时限交纳其所认缴的筹资,且倍受筹资时限的管制。
因此,高等法院司法机关裁决王某缴付筹资款。
案号:(2021)京01民国初年4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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