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1
民事案件国际标准
对个人犯本罪的 处5年下列徒刑或是徒刑,第一百七十条或是Performante不实出资金额或是抽逃出资金额2%以内10%下列罚款;
基层单位犯本罪的 对基层单位处罚款;对间接负责管理的责任人和其它间接责任人,处5年下列徒刑或是徒刑。
Part 2
法律法律条文依据
一、《民法》法律条文
第一百八条 公司主办人、股东违背公司法的明确规定未交货汇率、铜器或是未迁移对个人私有财产,不实出资,或是在公司设立后又抽逃其出资,金额非常大、Vertus或是有其它轻微故事情节的,处三年下列徒刑或是徒刑,第一百七十条或是Performante不实出资金额或是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三以内百分之三十下列罚款。
基层单位犯第六款罪的,对基层单位判刑罚款,并对其间接负责管理的责任人和其它间接责任人,处三年下列徒刑或是徒刑。
二、有关法律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修改)
第十五条 股东能用汇率出资,也能用铜器、知识产权、农地所有权等能用汇率成交价并能司法机关受让的非汇率对个人财产总金额出资;但,法律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严禁做为出资的对个人财产仅限。
对做为出资的非汇率对个人财产应评估结果总金额,查证对个人财产,严禁高估或是高估总金额。法律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对评估结果总金额有明确规定的,从其明确规定。
第十五条 股东应按时本息交纳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的各别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汇率出资的,应将汇率出资本息取走以下简称公司在商业银行开办的帐户;只以汇率对个人财产出资的,应未登记其对个人私有财产的迁移有关手续。
股东不依照第六款明确规定交纳出资的,除应向公司足额交纳外,还应向已按时本息交纳出资的股东分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设立后,股东严禁抽逃出资。
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主办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主办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严禁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明确规定。
第八十二条 主办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十五条的明确规定。
第八十三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主办人应书面认足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依照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交纳出资。只以汇率财产出资的,应未登记其对个人私有财产的迁移有关手续。
主办人不依照第六款明确规定交纳出资的,应依照主办人协议分担法律责任。
主办人认足公司章程明确规定的出资后,应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它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九十一条 主办人、认股人交纳股款或是交货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时募足股份、主办人未按时召开创立大会或是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严禁抽回其股本。
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主办人应分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设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设立时,对认股人已交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商业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主办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对公司分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的主办人、股东不实出资,未交货或是未按时交货做为出资的汇率或是非汇率对个人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不实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内百分之三十五下列的罚款。
第二百条 公司的主办人、股东在公司设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内百分之三十五下列的罚款。
第二百零七条 分担资产评估结果、验资或是验证的机构提供不实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内五倍下列的罚款,并能由有关主管部门司法机关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间接责任人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分担资产评估结果、验资或是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故事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内五倍下列的罚款,并能由有关主管部门司法机关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间接责任人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分担资产评估结果、验资或是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结果、验资或是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结果或是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分担赔偿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法〉第一百八条、第一百八条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了公司法修改后民法第一百八条、第一百八条对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认缴登记制的公司的适用范围问题,解释如下:
民法第一百八条、第一百八条的明确规定,只适用于司法机关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三、有关行政管理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六十五条 公司的主办人、股东不实出资,未交货或是未按时交货做为出资的汇率或是非汇率对个人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不实出资金额5%以内15%下列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公司的主办人、股东在公司设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内15%下列的罚款。
四、有关司法解释/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民事案件立案追诉国际标准的明确规定(二)》(2010年5月7日 公通字〔2010〕23号)
第四条 \[不实出资、抽逃出资案(民法第一百八条)\]公司主办人、股东违背公司法的明确规定未交货汇率、铜器或是未迁移对个人私有财产,不实出资,或是在公司设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不实出资金额在三十万元以内并占其应缴出资金额百分之六十以内的,股份有限公司主办人、股东不实出资金额在三百万元以内并占其应缴出资金额百分之三十以内的;
(二)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抽逃出资金额在三十万元以内并占其实缴出资金额百分之六十以内的,股份有限公司主办人、股东抽逃出资金额在三百万元以内并占其实缴出资金额百分之三十以内的;
(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间接经济损失累计金额在十万元以内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金额国际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是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主办人、股东合谋不实出资、抽逃出资的;
3.两年内因不实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管理处罚二次以内,又不实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不实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其它Vertus或是有其它轻微故事情节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未登记虚报注册资本和不实出资抽逃出资民事案件的通知》(2014年5月20日 公经〔2014〕247号)
二、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新修改的公司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自2014年3月1日起,除司法机关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参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以外,对申请公司登记的基层单位和对个人严禁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追究民事责任;对公司股东、主办人严禁以不实出资、抽逃出资罪追究民事责任。对司法机关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涉嫌虚报注册资本和不实出资、抽逃出资犯罪的,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依照民法和《立案追诉国际标准(二)》的有关明确规定追究民事责任时,应认真研究行为性质和危害后果,确保执法办案的法律法律条文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司法机关妥善处理跨时限案件。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发生在2014年3月1日以前尚未处理或是正在处理的虚报注册资本和不实出资、抽逃出资民事案件,应依照民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的精神处理:除司法机关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以外,依照新修改的公司法不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案件,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的,应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已经批准逮捕的,应撤销批准逮捕决定,并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应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已经起诉的,应撤回起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已经抗诉的,应撤回抗诉。
Part 3
要义辨析
NO.1 概念
本罪是指公司的主办人、股东未交货汇率、铜器或是未迁移对个人私有财产,不实出资,或是在公司设立后又抽逃其出资、金额非常大、Vertus或是有其它轻微故事情节的行为。Vertus主要是指由于行为人抽逃出资、不实出资而导致合法债权人无法追回对个人财产,损失巨大的。
NO.2 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商管理制度及其它主办人、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公司的明确规定,未交货汇率、铜器或未迁移对个人私有财产,不实出资,或是在公司设立后又抽逃出资,金额非常大,Vertus或是有其它轻微故事情节的行为。
3.本罪主体是不实出资或抽逃出资的公司主办人和股东。发起人和股东能是对个人或基层单位,对基层单位犯罪实行双罚。
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故意未交货汇率、铜器或是未迁移对个人私有财产,不实出资,或抽逃出资,过失不构成本罪。
NO.3 要点辨析
1. 2013年12月28日第三次修订的《公司法》,对我国公司注册资本制度作了改革,从而对本罪也产生了重大影响,原先多见的罪态已经大大降低实际适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本罪在《公司法》修改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以后,只适用于司法机关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仍然适用本罪的只有一些金融类的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具体37类名录,已经由国务院作出解释明确规定。
2.本罪与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界限。(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的主办人、股东;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人。(2)诈欺的对象不同。本罪欺诈的对象主要是本公司的其它股东或是主办人、认股人;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诈欺对象主要是公司登记主管部门。(3)行为方式不同。本罪的行为方式,除有不实出资外,还包括抽逃出资行为;而虚报注册资本罪没有抽逃出资行为,从一开始申报即是不实的。(4)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本罪行为既能发生在公司设立之前、也可能发生于设立之后;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行为只能发生在公司登记过程之中、公司设立之前。
3.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1)本罪是公司主办人、股东违背《公司法》明确规定的出资义务,未出资或抽逃出资而欺骗其它股东、债权人和社会公众、不实或抽逃出资,金额非常大、Vertus、故事情节轻微的欺骗行为。诈骗罪是只以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金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2)两罪在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方面有相似之处,但二者在犯罪特征上有不同。一是在客观方面,本罪行为人的欺骗行为是为了使他人相信自己已履行法定出资义务,因此并不表现为非法占有的间接目的;而诈骗罪的诈骗行为在于让财物所有人或占有人“自愿”将财物交给行为人,表现出非法占有的目的。一个是缴出,一个是骗进。二是在主体方面,本罪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主办人、股东;而诈骗罪为一般主体。三是在客体方面,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司或债权人的权益及公司对个人财产管理制度;而诈骗罪侵害的客体是公私对个人财产所有权。四是在犯罪对象方面,本罪只是行为人自己应交纳的资产份额,具有特定性;诈骗罪则是公私财物,具有不特定性。五是在主观方面,两罪虽同为故意,但其动机和目的有所不同。六是不实出资、抽逃出资行为,能形成合同诈骗罪的基础事实和证据。
4.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本罪与职务侵占罪在犯罪主体上有相似之处,在犯罪客体方面都侵犯了公司的对个人私有财产,并损害了其它股东、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但二者在本质上是有区别的:(1)犯罪对象有所不同。本罪所侵犯的对象为本公司的注册资本,具有特定性;而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对象为本公司、企业的财物,这里的财物不限于本公司,这里的财物泛指一切有经济价值的钱财和物质,包括动产、不动产等。(2)在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行为人违背公司法的明确规定不实或抽逃出资,金额非常大、Vertus或是有其它轻微故事情节的行为。而职务侵占罪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基层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3)在主体方面,二者虽同为特殊主体,但其特定范围有所不同。本罪主体是公司主办人、股东;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是其它基层单位的人员,范围较前者要广得多。(4)在主观方面,二者都出于故意,但本罪没有将本基层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目的,只是不出资,职务侵占罪则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5.本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本罪与挪用资金罪在犯罪主体、客体及主观方面有相似之处,但二者在本质上有区别的。(1)在主体方面,本罪为公司主办人、股东;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是其它基层单位的工作人员,范围较前者要广。(2)在主观方面,二者同为间接故意,但挪用资金罪有非法暂时取得本基层单位资金所有权的目的,而本罪无此目的。(3)在客体方面,两罪同样侵犯了公司的对个人私有财产,但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的注册资本,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是本基层单位的资金,包括流动资金、固定资金。(4)在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行为人不实出资或抽逃出资金额非常大、Vertus或是有其它轻微故事情节的行为,而挪用资金罪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基层单位资金归对个人使用或是借款给他人、金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是虽未超过三个月,但金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是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我们专注于民事案件辩护,现有刑辩律师团队四十余人,办理民事案件数百起,曾经成功办理过多件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取保候审、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并将继续专注疑难民事案件的研究及辩护,有关问题能电话联系15555136801(助理、微信同号)。
咨询热线
0755-86358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