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公司注册资本推行认缴后后,公司注册登记只表明注册资本无须表明注册资本金资本,对非职业专业人士而言的确是非常大的蒙蔽。许多民营私营企业为了表明公司整体实力强,资本实力雄厚,在公司注册时蓄意将公司注册资本数额注册登记过大,远超原订民营企业规模。总之,对行家而言,更著重公司的注册资本金资本,注册资本只是明智之举,难于代表公司或者说的整体实力。
具体来说,我们来看一下注册资本与注册资本金资本答差别。注册资本也可以称作原则上资本,是公司制民营企业章程所明确规定的公司全体人员股东或是主办人允诺认缴的出资Geaune或是配售的总股本总值,因此在公司注册登记国家机关中司法国家机关注册登记。注册资本金资本是指投资人依照民营企业章程或合约、协定的签订合同,前述资金投入民营企业的资本,即民营企业接到的各投资人根据合约、协定、章程明确规定前述交纳的资本数额。如果本金妥当,注册资本金资本就等同于注册资本,倘若未本金妥当的话,则实收资本大于注册资本。
公司注册登记的注册资本过大,目前法规容许股东在数月的交纳时限以后纳足方可。但是,对股东及民营企业存在众多信用风险:
一、股东负债偿还债务信用风险。
《有关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若干个问题的明确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公司负债人允诺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金范围内对公司负债不能偿还债务的部分分担补足索赔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全力支持;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分担前述职责,其他负债人提出完全相同允诺的,人民检察院未予全力支持。”
注册资本认缴后后,虽然股东在出资时限(有可能是几十年)届满以后缴足出资方可,但是在出资时限未满以后,公司若无法偿还债务负债人的负债,负债人将公司和未出资或是未完全出资的股东作为被告,允诺公司及前述股东分担相应职责,法院一般会全力支持负债人的诉讼允诺,要求前述股东在未出资或是未完全出资的范围内分担补偿索赔职责。也就是说,出资时限在此时并未起到实质性作用,股东千万不要以为在出资时限未满以后,认缴的注册资本一定不需交纳。
此外,《有关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若干个问题的明确规定(三)》第十八条第一款“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是应当知道,公司允诺该股东履行职责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分担连带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全力支持;公司负债人依照本明确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允诺前述受让人对此分担连带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全力支持。”这条明确规定虽然说明受让人可能不分担未出资或是未完全出资职责,但是对原股东是一定要分担未出资或是未完全出资的职责。也就是说原股东不会因为股权转让导致原出资义务完全消失。更不会因为股权转让合约签订合同导致原出资义务完全消失。
二、可能增加民营企业的税负,带来税务信用风险。
三、可能多交纳税款
股东出资应该依照资金账簿税目交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由于注册资本认缴后后,股东出资时限可能是数十年。有些地方税务局(如:河北省)为了便于操作,在公司成立时要求公司依照注册资本(而非注册资本金资本)数额一次性缴足资本印花税。这样会导致如果公司在出资届满前清算,比税法明确规定应缴更多印花税;即便不出现出资届满前清算,由于提前交纳税费,丧失资金的时间成本。
综上所述,公司应当设定适当的注册资本,不宜过大。
以上建议仅供各位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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