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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立的较大型会展批发商民营企业,注册资本金100多万元,从业人员数目10人,与否推行特殊教育期的管理工作?
《营业税通常税款资格证书判定管理工作配套措施》(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十一条明确规定,顾问纳税能在很大期内对以下通常税款推行课税特殊教育期管理工作:(一)按照本配套措施第五条的明确规定新判定为通常税款的较大型会展批发商民营企业;(二)税务总局明确规定的其它通常税款。
《税务总局有关〈营业税通常税款课税特殊教育期管理工作配套措施〉的通告》(国税发[2010]40号)第二条明确规定,判定配套措施第十一条首款所指的“较大型会展批发商民营企业”,是指注册资本金在80多万元(含80多万元)以下、老干部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商民营企业。只专门从事制糖业,不须要采用营业税普通发票的民营企业仅限。
批发商民营企业依照统计局颁授的《基础产业金融行业进行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商业的金融行业划分方法界定。
由于民营企业的注册资本金超过80多万元,因此不会推行特殊教育期管理工作。
民营企业现在是特殊教育期通常税款,如果销售额不达标准,还会被转为较大型税款吗?
《营业税通常税款资格证书判定管理工作配套措施》(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十二条明确规定,除税务总局另有明确规定外,税款一经判定为通常税款后,不得转为较大型税款。
因此,特殊教育期通常税款如果销售额不达标准,也不会被转为较大型税款。
采用营业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税款,开票数据实时上传后,当月开具的发票,与否还能作废?
开具发票仅实时上传,未进行抄报税,是能作废的。
较大型税款销售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营业税的,与否能到纳税代开营业税普通发票?
《税务总局有关营业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工作问题的通告》(国税函〔2009〕90号)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较大型税款销售自己采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纳税代开营业税普通发票。(大连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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