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违约金约莫几多万元
1、个人财产刑事案件:1千至5万的收费项目率4%,再加10元;超5万至10万的收费项目率3%,再加510元;超10万至20万的收费项目率2%,再加1510元;超20万至50万的收费项目率1.5%,再加2510元;超50万至100万的收费项目率1%,再加5010元;100万以内的收费项目率0.5%,再加10010元。
2、明确提出申请个人财产保命:1百元至10多万元的收费项目率1%,再加20元;10万左右的收费项目率0.5%,再加520元。
3、明确提出申请继续执行刑事案件:1多万元至50多万元的收费率0.5%;50万左右的收费项目率0.1%,再加2000元。继续执行刑事案件在批捕时不所付继续执行费。
4、第二审人民检察院VM288的刑事案件,佃租的判决刑事案件另悉,未予返还;结案后又判决的无须佃租刑事案件另悉。
5、对判决未予立案、否决控告和原告对二审否决司法权提出异议刑事案件,均按非个人财产刑事案件收费项目标准,计收刑事案件另悉。
6、原告明确提出三个以判决讼请求、原告明确提出民事诉讼诉讼、第二人明确提出与该案相关的诉请,人民检察院须要分拆该案的,刑事案件另悉依照相同的诉请依次排序缴交。
7、明确提出申请宣称国外仲裁庭判决刑事案件,每一件缴纳500元;明确提出申请宣称和继续执行国外仲裁庭判决的刑事案件,按收费项目配套措施相关明确规定,依明确提出申请继续执行的数额或正股洋参,如最后下定决心仅宣称而未予继续执行的,计入500元时余下归还明确提出申请者。
8、农村基层高等法院二审的判决刑事案件,由判决人向高等法院佃租。两方原告都明确提出判决的,应依次佃租。数额与第二审完全相同。
9、(1)依《民事诉讼实体法》第179条首款(一)项的明确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明确提出申请结案,人民检察院昂西勒下定决心展开结案的刑事案件,原告应缴纳违约金用;
(2)原告对高等法院第二审判决或判决未提出判决,二审判决、判决或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又明确提出明确提出申请结案,人民检察院昂西勒后下定决心结案的刑事案件,应缴纳违约金用;13.3其他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结案的刑事案件,免交刑事案件另悉。
10、人民检察院立案诉讼正股为外币的刑事案件,以该正股额为基础,按照人民检察院书面通知原告缴纳违约金用当日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后,排序应缴纳的违约金用数额;刑事案件另悉、明确提出申请费一律以人民币排序缴交;其他违约金用除用于必须在境外支付的以外,均以人民币排序缴交。
洪云腾律师补充:
保险业务公司与否分担违约金
在当前道路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刑事案件的该案过程中,保险业务公司一般认为自己不应分担违约金用,具体法律依据是中国保监会《机动车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条款》(下称《保险业务条款》)第十条第四项:“因事故产生的仲裁庭或者违约金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属于交强险责任免除的项目,作为保险业务公司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然而,从交强险的立法设计来看,其保护的利益核心是不特定的事故第二者受害人,其订约的目的就是为了使事故受害人迅速、直接获得保险业务合同确定的保障。而此类诉讼的提起,正缘于保险业务公司怠于行使人身损害赔偿义务,因此,作为对违背立法原意的惩罚,理应由保险业务公司对违约金买单。
同时,我国《保险业务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责任保险业务的被保险业务人因给第二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业务事故而被提起仲裁庭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业务人支付的仲裁庭或者违约金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业务人分担。”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该法条的适用效力显然优于《保险业务条款》第十条第四项,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违约金用,高等法院通常判决由保险业务公司埋单。
在合肥市的司法实践中,《合肥市中级人民检察院关于该案道路事故损害赔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保险业务公司作为原告或第二人,在诉前有拒绝理赔或拒绝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等情形的,应分担相应的违约金用。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法律的不断健全,人的认识在不断的提高,人的价值(包括生命价值)是无限的,在人的身体受到伤害或死亡时,能够最大限度得到救治和补偿,方可体现人的生命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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