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副标题:注册公司,注册资本金啥合适?
首先,为什么绝大多数公司被称为“XX非常有限公司”或“XX非常有限公司”?这里的非常有限职责是指公司股东对公司负债的非常有限职责,职责数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2014年3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注册资本金认缴制。
一、 注册资本尽量避免写
理论上,除了仍实行原则上注册资本的金融行业(如银金融行业、保险行业、基金业、金融投资业、建筑行业、当铺、中国投资业、用工调派业等14个金融行业)外,其它金融行业可以随便预设注册资本。然而,作为民营创业团队,他们如果有更严苛的法制观念。建议考虑以下因素:
注册公司准入门槛降低,不须要注册资本提出申请文件报告。
1、公司注册资本额参照金融行业证照明确要求
比如说,网络公司提出申请国际性较为工程项目注册登记时,国际性较为项目注册登记明确要求公司注册资本在100万以内;天猫、天猫也提出了网络平台进驻民营企业的标准:注册资本在200万以内。其它资格证书/资格证书明确要求,如招标,请参照金融行业规矩。
2、注册资本越大,风险/职责越大
例如:一间公司注册资本100多万元,a股占70%,须要投资70多万元。后来,公司倒闭,无力偿还1000多万元国库。所以a最数只须要他70万的出资来分担职责,远远超过部分与他毫无关系。但如果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a仍持有70%的股份,所以a将分担700万的职责!
3、新税
民营企业每年本年度终,应按照注册资本金资本和资本资本资产交纳万分之一五的新税。比如说,一间信息技术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00多万元。民营企业前述交纳完,民营企业新税为500元。
举个顽固的范例。2016年,江苏凌云地睿智餐饮业非常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亿(百度四家公司估值)。如实缴完,新税将达到25亿。所以,那些想伪装成富翁的“民营创业团队”如果慎重。
因此,注册资本并并非越大越好。多数网络创业团队采取股份股权融资的方式。最重要的是股份比例,而并非注册资本。根据自己的前述情况,增设科学合理的注册资本是最科学合理的选择。
二、 如何确认注册资本金注册资本
公司成立后,必须在银行开立法人银行账户。股东个人(或单位)将其账户内的资本金划入公司账户,并在划转资本金用途中划记“投资基金”即可。
在实行注册资本金制之前,须要申报注册资本。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这已经没有必要了。只须要一些招标工程项目或大型合作伙伴。为确认合作公司注册资本已缴足,须要出具提出申请文件报告。前述支付完后,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出具提出申请文件报告。
三、一些常见问题
1、我注册了一间注册资本100多万元的公司,但我不想以后再经营。我须要补100多万元吗?
有两种情况:
(1) 公司没有国库,不想经营,想取消。
当公司没有国库时,不涉及赔偿他人损失。直接进入正常的取消流程,不须要把钱补全后再注销。
(1) 公司有国库,不想经营。
我须要还我欠别人的钱。”“认购制”只是不须要一次性取钱,但法律职责是。你须要根据你的股份比例分担相应的负债职责。
2、注册资本可以使用吗?
当然可以用。
注册资本是公司的资本金,由公司使用。一般用于日常经营、支付职工工资、购买商品、购买办公用品等方面。
但是,个人不得随便使用注册资本。如果你须要为个人付款,你必须有相应的报销发票,或者是工资、人工费、奖金等形式的发票。
3、在认购制下,股东的出资义务只是暂时中止,而并非永久免除
简言之,注册资本认缴制度是指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在公司成立时不得交纳,但可以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足额交纳。即使大家都同意2025年全部到位,现在还有几十年的时间,股东也如果到位。
这一制度的出发点,首先是公司的前述实力如果以公司的前述资本来衡量,而并非以注册资本的水平来衡量。其次,对许多中小民营企业来说,注册时明确要求其资本金前述到位,往往难以实现,也容易造成撤资、虚假出资等相关问题,增加民营企业成本。因此,2013年新修订的《公司法》采用注册资本认缴制度。
4、在认购制下,注册资本越高越好
有人认为,既然一个公司不须要为它的成立支付费用,所以拥有更多的注册资本并非更好吗?简单地登记几千万甚至几亿,说他们都是“亿万”公司的老板,有利于业务的发展。首先,股东的出资以认缴的注册资本为限,即认缴的注册资本应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交纳。
事实上,真正的市场参与者关注的是其注册资本的水平、公司股东的后续出资义务是否履行以及如何履行,他们也非常重视。他们会通过工商登记系统等多种方式进行查询。一旦决定与公司打交道,通常会直接明确要求公司股东交纳资本金或提供担保,以确保资本到位。
因此,注册资本并非越多越好。股东应在自身能力范围内考虑自身及公司未来发展,避免盲目“天价”注册公司。
5、公司不能清偿到期负债的,债权人可以明确要求尚未达到约定的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并分担补充赔偿职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负债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它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负债分担连带清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对于股东要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负债分担连带清偿职责”规定的十分清楚。
看到这里,许多聪明的民营创业团队可能会抓住认购资本制度看似明显的“弱点”。既然认缴出资的注册资本金时间只要在公司经营期限内,可以写上几十年,所以股东根本就不能支付任何款项,一旦公司对外无法偿债了,反正出资的时间还早得很,是否可借此逃过一劫?
尚未达到约定出资期限的股东是否应对公司债权人分担补充赔偿职责,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一直争论不休,尚未形成统一的观点。
但是,现有的绝大多数案例和实践观点认为,如果公司无法清偿到期负债,债权人可以明确要求尚未按照约定期限交纳出资的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并分担补充赔偿职责。
因此,认购制度有其独特的方式,对促进公司业务发展、保护债权人利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认购制度不如果也不会成为股东明确要求无限利益、不分担出资职责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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