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地区供销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贫困户专精供销社法》的明确规定,贫困户专精供销社,是指在贫困地区家庭成员企业法人基础上,同行业中药材的季谢区或是同行业林业制造经营形式服务项目的接受者、借助者,强迫联手、司法机关民主自由民主管理工作的协力性中国经济组织机构。贫困户专精供销社应有5名以内的核心成员,当中贫困户最少应占核心成员数目的80%。
贫困户专精供销社应以贫困户为市场主体,以服务项目核心成员为核心理念,以市场为取向,秉持入团强迫、笛吹川民主自由,核心成员话语权公平,自身利益共享资源,信用风险斯特默。
提出申请成立贫困户专精供销社,应由全体人员成立人选定的代表者或是委派的中间人向工商局递交以下文档:
(一)成立注册登记提出申请表;
(二)全体人员成立人亲笔签名、复印件的成立讨论会会议纪要;
(三)全体人员成立人亲笔签名、复印件的章程;
(四)紫苞者人、会长的供职文档和复印件;
(五)写明核心成员的联系电话或是中文名称、出资形式、出资额和核心成员出资总值,并经全体人员出资核心成员亲笔签名、复印件不予证实的出资目录;
(六)写明核心成员的联系电话或是中文名称、国民身分电话号码或是注册登记合格证书电话号码和居所的核心成员登记表,和核心成员复印件;
(七)能断定贫困户专精供销社对其居所独享所有权的居所采用断定;
(八)全体人员成立人选定代表者或是委派中间人的断定。
家庭成员农庄:依照《青岛市家庭成员农庄注册登记全面实施配套措施》的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农庄是指以家庭成员或家庭成员核心成员为主要投资、经营形式者,通过经营形式自有或租赁他人承包的土地、林地、山地、水域等,从事适度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林、牧、渔业制造经营形式的,可以司法机关注册登记为家庭成员农庄。
司法机关提出申请注册登记的家庭成员农庄应符合以下条件:
1、家庭成员农庄经营形式者应具有贫困地区户籍;
2、以家庭成员核心成员为主要劳动力;
3、以林业收入为家庭成员收入主要来源;
4、经营形式规模相对稳定,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土地租期或承包期应在5年以内,土地经营形式规模,种植业
:土地经营形式面积达到50
亩以内,中棚以内设施林业达到15亩以内。畜禽业:猪、羊、牛年出栏在100头以内,家禽年出栏2万羽以内、蛋禽存栏5000羽以内,符合林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配套措施》中畜禽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符合国家环保政策并取得环保许可,制度上墙,档案记录齐全,管理工作规范,取得畜牧养殖土地备案断定。水产业:规模养殖面积在100亩以内、精养面积20亩以内,工厂化养殖面积1000平方米以内;种养结合的综合性农庄在各项国际标准达上述国际标准的50%以内。
提出申请家庭成员农庄成立注册登记应向工商局递交以下注册登记材料:
1、成立注册登记提出申请表;
2、提出申请人复印件;
3、《贫困地区土地企业法人权证》、《林权证》、《贫困地区土地企业法人权流转合同》等经营形式土地、林地的断定;家庭成员农庄注册注册登记免收注册注册登记费、验照年检费和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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