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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说明白“劳务出资”

作者: admin 发布日期: 2024-01-30

原副标题:该文说知道“用工出资”

一、写在后面

做为一位股份辩护律师,本栏时常碰到的两类进行咨询:他们几个人集股,其中我以用工出资,杨辩护律师,这个协定怎么拟?

本栏曾写诗:技术入股获判合宪如何补齐?4大前提相辅相成(点选)。我国公司法对于只以专利技术出资是能的,但有关非专利技术技术需要满足用户4大前提。

那么那时他们来看一看股东之间与否能签订合同以用工出资?

二、用工出资有关的法律条文基础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2018》

第二十七条 股东应按时本息交纳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的各别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汇率出资的,应将汇率出资本息取走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开办的帐户;只以汇率个人财产出资的,应司法机关办理其个人私有财产的迁移相关手续。股东不依照前款明确规定交纳出资的,除应向公司本息交纳外,还应向已按时本息交纳出资的股东分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以下简称公司设立后,发现做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汇率个人财产的前述洋参明显高于公司章程所定洋参的,应由交货该出资的股东补回其超额;公司设立时的其它股东分担控股股东。

0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若干个问题的明确规定(三)2021.1.1施行

第五条 出资人只以汇率个人财产出资,未司法机关评估结果总金额,公司、其它股东或是公司债务人允诺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检察院应委派具有不合法资格证书的评估结果机构对该个人财产评估结果总金额。评估结果确认的洋参明显高于公司章程所定洋参的,人民检察院应判定出资人未司法机关全面性履行出资义务。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企业注册登记条例》2022.3.1施行

第十一条 除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决定梅塞县明确规定外,民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或是出资额实行认缴注册登记制,以人民币表示。

出资方式应符不合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公司股东、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不得以用工、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是设定担保的个人财产等总金额出资。

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合伙企业法》2007.6.1施行

第十六条合伙人能用汇率、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是其它个人私有财产利出资,也能用用工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是其它个人私有财产利出资,需要评估结果总金额的,能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认,也能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结果机构评估结果。

合伙人以用工出资的,其评估结果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认,并在合伙协定中载明。

第六十四条有限合伙人能用汇率、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是其它个人私有财产利总金额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用工出资。

三、合作投资与否能用工出资的“2不得,1能”

从上述的法律条文明确规定能看出,我国《公司法》及有关明确规定在股东出资形式方面,并不允许股东能用工出资,但《合伙企业法》中的普通合伙人允许以用工出资,普通合伙人对外也不是以出资为限而是以无限控股股东方式分担合伙企业的债务。因此,有关用工出资与否有效归纳如下:

1、合作主体为公司的,股东之间不得签订合同以用工出资;

2、合伙主体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用工出资;

3、合作主体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能用工出资,但用工出资的评估结果办法由合伙协定签订合同。

例外:股东之间内部签订合同免除某个股东的汇率出资义务的,股东内部不得再要求其出资,但外部债务人除外。

四、实务判例:股东之间签订合同用工出资的与否有效?

案例1 股东之间内部签订合同以用工出资无需汇率出资的,其它股东不得再要求其履行汇率出资义务。

北京优宝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与王*股东出资纠纷

(2004)民二终字第260号

【基本案情】优宝公司设立于2016年3月15日,公司类型为以下简称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为安*和王*。章程载明,安*认缴出资600万元,王*认缴出资为400万元,出资期限均为2016年12月1日,出资方式均为汇率。安*做为甲方与乙方王*曾于2016年1月31日签订《合作协定》,主要内容如下:甲方和乙方联合设立创业公司珠宝互动(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公司名称暂定,以工商核准注册登记为准),预计早期投资额约为1000万元,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甲方以汇率方式出资1000万元,做为投资人占珠宝互动云平台50%股份。乙方以其“移动互联网珠宝垂直云平台原创项目创始人”及“本项目平台产品创新研发、技术开发、市场经营、企业管理等”技术方式出资,占珠宝互动云平台40%股份。在该协定第十二条第四项,双方签订合同,本项目的其它明确规定,由珠宝互动云平台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如公司章程没有本合同签订合同内容,或与本合同签订合同内容相冲突,以本合同签订合同为准。

安*公司一审向法院起诉,由于王*未依照公司章程履行汇率出资义务,允诺法院判决其履行出资义务。

【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安*和王*做为优宝公司的股东,在设立优宝公司前签订《合作协定》,签订合同优宝公司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金额,并且签订合同公司章程的内容与协定内容不一致的,以该协定为准。因此,就优宝公司股东内部而言,应以《合作协定》签订合同的内容确认双方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根据该协定,优宝公司的注册资金1000万元,均由安*前述交纳,王*仅负责管理和运营,无需向优宝公司交纳汇率出资。因此,优宝公司要求王*向其交纳出资400万元,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安*和王*做为优宝公司的仅有的两位股东,在设立优宝公司前两次签订《合作协定》,签订合同设立公司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金额,并且签订合同《公司章程》的内容与协定内容不一致的,以协定内容为准。优宝公司主张《公司章程》是对《合作协定》出资的调整,但综合本案来看,欠缺调整的合意,如按优宝公司主张,其无法解决《合作协定》与《公司章程》签订合同冲突的问题,而该冲突背后,实质上是股东之间内部纠纷,因此一审法院根据股东的《合作协定》签订合同内容进行判定,具有事实和法律条文依据,并无不当。

案例2 债务人起诉公司股东出资未到位的,股东以其提供用工出资抗辩的,不予支持

张**等与海鹰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二审

(2022)京02民终3337号

【基本案情】张**系以用工总金额出资成为中飞东方公司股东。2016年夏季,因中飞东方公司资金紧张和研发新产品需要,中飞东方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期**联系张**,邀请其成为中飞东方公司股东并担任副总经理,后于2016年10月26日办理了工商注册登记,张**与固洋公司成为中飞东方公司各占5%股份的股东。当时签订合同张**系以用工总金额形式出资,占5%的股份。后,固洋公司将中飞东方5%的股份将转让给张**,同样以每月工资2万元抵扣成股本金,直至50个月期满,完成占股10%的100万元出资。张**与中飞东方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共计60个月(即自2016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以每月工资2万元计算,共计120万元,减去中飞东方公司已支付给张**的工资14万元(税后136833.62元),中飞东方公司还需支付张**工资106万元,其中100万元抵扣成股本金,剩余还需支付6万元。中飞东方公司相应的工商、税务相关手续系由代理机构帮忙办理,因张**不懂用工出资在工商、税务等部门的有关流程,也是基于对中飞东方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期**的信任,没有进行有关程序上的操作和了解,但张**已通过每月工资2万元、工作50个月抵扣成股本金的方式履行了其前述出资100万元的义务。张**认为,工商、税务流程上虽有瑕疵,但非其故意造成,不影响事实的发生。希望法院判定张**以用工总金额方式前述出资100万元的事实。

另查明,海鹰航空公司与中飞东方公司、期**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于2020年6月12日作出的(2020)京0106民初82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条文效力。因中飞东方公司和期**未按调解书签订合同履行付款义务,海鹰航空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个人财产,法院出具裁定:终结(2020)京0106民初8243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判观点】一、关于张**能否以用工总金额出资成为中飞东方公司的股东。首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股东能用汇率出资,也能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能用汇率估价并能司法机关转让的非汇率个人财产总金额出资;但是,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做为出资的个人财产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注册登记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应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明确规定,但是,股东不得以用工、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是设定担保的个人财产等总金额出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营企业注册登记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除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决定梅塞县明确规定外,民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或是出资额实行认缴登记制,以人民币表示。根据上述明确规定,张**上诉主张的用工出资方式不属于不合法的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出资方式,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公司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设立公司必须司法机关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的明确规定,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应载明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中飞东方公司在注册登记机关备案的公司章程载明,张**认缴出资100万元,出资期限为2040年12月31日,出资方式为汇率。中飞东方公司备案的公司章程具有公示公信力,对中飞东方公司及张**具有拘束力。张**关于其出资方式的上诉主张与该公司章程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五、总结

案例1中,法院依据的是股东内部之间的协定效力优先,大股东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小股东,未依照章程签订合同的汇率出资条款履行相应义务,而法院认为双方矛盾系股东内部矛盾,应依据双方之间的《合作协定》判断,因此认为小股东不需要履行出资义务,其以用工出资代替汇率出资的义务已经得到了公司大股东的认可。换个情况,倘若起诉的是外部债务人,则本案中的小股东不能以用工出资的内部签订合同对抗债务人要求其履行汇率出资的诉求了。

案例2中,由于起诉人系外部债务人,尽管股东之间内部签订合同了能工资收入抵偿出资义务,即以用工出资,但很显然,这样的内部签订合同不能对抗外部债务人。外部债务人有权依据工商注册登记的公司章程中的汇率出资条款,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两个案件,不同的起诉人-内部股东或外部债务人,导致的案件胜败结果完全不同,这就是公司法案件中不同诉讼关系的微妙之处。因此,建议股东们注意以下出资要点:

1、股东切勿签订合同以用工出资,避免今后外部债务人追诉时,用工出资的一方仍面临出资瑕疵责任,而其它发起人还会面临控股股东。

2、若股东一方以专有技术进行非汇率出资,请明确该出资的评估结果价值、评估结果方式、转让方式、技术出资客体等,避免今后因技术客体不明确导致出资瑕疵。

3、若创业合伙之间需要呈现同股不同权,请专业进行咨询第三方辩护律师,优化股份架构,掌握控股份,避免实控人股份被稀释,同时保障合伙人分享收益。

还是那句话,万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前期做多少的准备,后期就会避免多少不必要的麻烦!

本文作者:杨喆辩护律师

作者 联系方式130*6267*7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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