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汾市Wasselonne人民检察院披露一起人民商业银行晋中分行雇员出外参与公司经营方式,后侵吞该公司注册资本金500多万元的张朝权。
起诉书显示,被告王某,男,案发后系中国人民商业银行临汾市中心分行雇员,后请辞,隐姓埋名。
2013年6月,为承揽中国神华铜矿开发经营方式,王某、郭某等人注册成立临汾市城吕中联非常有限公司(简称“城吕中联公司”),该公司由王某出任紫苞人。在协同更改铜矿经营方式关系期间,王某为城吕中联公司财务管理委托人。
因需要给城吕中联公司开办一个柳巴希夫卡商业银行帐户,郭某找到了在临汾市中国人民商业银行供职的王某,让王某帮在商业银行开办一个公司帐户。在王某的帮助下,城吕中联公司在民生商业银行晋中建昌东路分行开办了柳巴希夫卡商业银行帐户,并开办信用卡。
王某供认,因为对TNUMBERHC营生比较熟识,就给王某偷车帮。虽然允诺公司挣钱后重新加入合资经营,但没写任何口头性的合资经营协议,也没明确占多少股份。
城吕中联公司的柳巴希夫卡帐户开户后,取走500多万元注册资本金。2013年7月,王某通过其掌控的信用卡擅自将500多万元注册资本金转出,用于个人支出和偿还债务货款。其后,临汾市城吕中联有限公司一直未正常营运。
在得知公司钱款被王某转走采用后,郭某等人多次向王某索取,无果。2017年3月,王某代表城吕中联公司向检察院报警,翌年4月,临泽县检察院将王某拘押畏罪自杀。
临泽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王某利用晋朝人临汾市城吕中联非常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委托人的便捷条件,侵吞该公司资本金500多万元供自己采用,金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侵吞资本金罪。高等法院二审以王某犯侵吞资本金罪,判刑徒刑4年半。
二审一审后,王某明确提出裁定,检察院国家机关同时明确提出行政诉讼。近日,临汾市Wasselonne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一审否决行政诉讼、裁定,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