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遇到三起有关抽逃出资的进行咨询。一篇为方均股东出资后,通过为名股东将出资抽逃出来,后来引起民事诉讼,为名股东在进行咨询辩护律师时,含糊不清不敢承认抽逃出资,以为要承担民事责任。其二为股东希望退出公司,借管理工作公司财务管理打下基础,抽逃出资,又担心犯法者行为。看来广大股东对抽逃出资罪仍然记忆犹新。
公司法在2014年修正后将实缴资本制改为认缴资本制,除法律条文、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注册资本金另有明确规定的外,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注册资本金资本不再作为公司注册登记事项。公司注册登记时,不需要递交申请文件报告。股东在注册公司时只是承诺出资,无需实际出资。与公司出资有关的罪不实出资、抽逃出资罪对无需注册资本金出资的公司股东已经弃置。
2014.04.2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一百六条、第一百六条的说明”明确规定:民法第一百六条、第一百六条的明确规定,只适用于司法机关推行注册资本注册资本金吕祖宫的公司。
2014年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公安部有关严苛司法机关办理谎报注册资本和不实出资抽逃出资刑事案件的通知》明确规定:
二、严苛把握梳藓的界线。根据新修正的公司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法说明,自2014年3月1日起,除司法机关推行注册资本注册资本金吕祖宫的公司以外,对申请公司注册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严禁以谎报注册资本罪追责民事责任;对公司股东、主办人严禁以不实出资、抽逃出资罪追责民事责任。对司法机关推行注册资本注册资本金吕祖宫的公司被控谎报注册资本和不实出资、抽逃出资犯罪行为的,各级公安部门、公安部门依民法和《批捕时效标准(二)》的相关明确规定追责民事责任时,应当认真研究行为性质和危害性不良后果,确保稽查侦查的法律条文效用和社会效用。
因此对绝大多数的公司股东来说,谎报注册资本和不实出资、抽逃出资犯罪行为已是历史。只有以下所列类型公司股东仍然可能面临谎报注册资本和不实出资、抽逃出资犯罪行为控告。
尽管对绝大多数公司股东谎报注册资本和不实出资、抽逃出资犯罪行为已是历史,但是仍应警惕抽逃出资可能导致其他的犯罪行为,如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公司的创始人、大股东,尤其是家族民营企业,一般都把公司当作自己的私人财产, 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财物据为已有或者挪作他用,从而触犯法律条文。另外,股东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为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要在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责任。具体可以阅读本人另外一篇文章《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股东要承担责任吗?》
咨询热线
0755-86358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