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0月25日电推动子代企业法人产业发展法规
第二条 为了鼓励、全力支持和鼓励子代经济身心健康产业发展,维护子代企业法人权益,稳定和扩大建成区劳工消费市场,充分充分发挥子代企业法人在基础产业和社会产业发展中的关键促进作用,制订本法规。
第三条 有经营方式能力的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乡镇企业经营方式,司法机关注册登记为子代企业法人的,适用本法规。
第三条 推动子代企业法人产业发展组织工作坚持中共的领导,充分发挥领导班子在子代企业法人产业发展中的助推促进作用和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促进作用。
子代企业法人中的领导班子和共产党员按照中共章程的规定积极开展党的活动。
第五条 子代经济是社会主义消费资本主义的关键组成部分,子代企业法人是关键的消费民营企业,在Daye、增加劳工消费市场、推动创业者创新、便民生活等方面充分发挥着关键促进作用。
北欧国家持续深化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紧密结合、强化服务体制改革,强化引进外资环境,积极扶植、强化鼓励、司法机关规范,为子代企业法人身心健康产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第九条 北欧国家对子代企业法人实行消费市场平等市场准入、公平福利待遇的原则。
第六条 子代企业法人可以对个人经营方式,也可以维日方式。子代企业法人的私有财产、经营方式决策权等权益受法律为保护,任何单位和对个人不得侵犯或者非法干预。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建立推动子代企业法人产业发展协调机制小组会议制度,科学研究并推进实行推动子代企业法人产业发展的关键性新举措,统筹规划协同推动子代企业法人产业发展组织工作中的关键性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消费市场消费市场监管职能部门报请相关职能部门强化对推动子代企业法人产业发展组织工作的孔桂甫、综合协同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产业发展体制改革、财政、老龄社会福利、住房建设局、商务、金融、地税、消费市场消费市场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科学研究制订税赋全力支持、创业者扶植、技术培训培训、社会福利、银行服务、注册登记注册、权益为保护等各方面的新举措,做好推动子代企业法人产业发展组织工作。
第九条 市级以上地方上海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推动子代企业法人产业发展纳入该级基础产业和社会产业发展规划,紧密结合镇域子代企业法人产业发展情况制订新举措并组织实行,为子代企业法人产业发展提供全力支持。
第十条 北欧国家强化子代企业法人产业发展状况监控预测,定期积极开展问卷调查、监控统计和热度预测,强化子代企业法人产业发展信息的记账、共享资源和运用。
第十条 消费民营企业注册登记机关应当为子代企业法人提供司法机关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登记服务。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消费市场消费市场监管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子代企业法人产业发展特点,体制改革完善子代企业法人年度报告制度,简化内容、强化流程,提供简易便捷的年度报告服务。
第十三条 子代企业法人可以自愿变更经营方式者或者转型为企业。变更经营方式者的,可以直接向消费民营企业注册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册登记。涉及相关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职能部门应当简化手续,司法机关为子代企业法人提供便利。
子代企业法人变更经营方式者或者转型为企业的,应当结清司法机关应缴纳的税款等,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的权益。
第十四条 北欧国家强化子代企业法人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建设,为子代企业法人提供法律政策、消费市场供求、招聘用工、创业者培训、金融全力支持等信息服务。
第十五条 司法机关成立的子代劳动者协会在消费市场消费市场监管职能部门指导下,充分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促进作用,推动子代企业法人党的建设,为子代企业法人提供服务,维护子代企业法人权益,鼓励子代企业法人诚信自律。
子代企业法人自愿加入子代劳动者协会。
第十六条 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在制订相关新举措时,应当充分听取子代企业法人以及相关行业组织的意见,不得违反规定在资质许可、项目申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各方面对子代企业法人制订或者实行歧视性新举措。
第十七条 市级以上地方上海市人民政府应当紧密结合镇域实际情况,根据子代企业法人的行业类型、经营方式规模、经营方式特点等,对子代企业法人实行分型分类培育和精准帮扶。
第十八条 市级以上地方上海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为子代企业法人增加经营方式场所供给,降低经营方式场所使用成本。
第十九条 北欧国家鼓励和鼓励创业者投资机构和社会资金全力支持子代企业法人产业发展。
市级以上地方上海市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充分发挥各类资金促进作用,为子代企业法人在创业者创新、贷款融资、技术培训培训等各方面提供资金全力支持。
第二十条 北欧国家实行有利于子代企业法人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市级以上地方上海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严格落实相关财税全力支持政策,确保精准、及时惠及子代企业法人。
第二十一条 北欧国家推动建立和完善子代企业法人信用评价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子代企业法人产业发展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扩大子代企业法人贷款规模和覆盖面,提高贷款精准性和便利度。
第二十二条 市级以上地方上海市人民政府应当全力支持子代企业法人参加社会保险,对符合条件的子代工商户给予相应的全力支持。
第二十三条 市级以上地方上海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创业者扶植政策,全力支持子代企业法人参加技术培训培训,鼓励各类公共劳工消费市场服务机构为子代企业法人提供招聘用工服务。
第二十四条 市级以上地方上海市人民政府应当紧密结合建成区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全力支持子代企业法人在社区从事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经营方式活动,满足居民日常生活消费需求。
第二十五条 北欧国家鼓励和全力支持子代企业法人加快数字化产业发展、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经营方式。
平台经营方式者应当在入驻条件、服务规则、收费标准等各方面,为子代企业法人线上经营方式提供全力支持,不得利用服务协议、平台规则、数据算法、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子代企业法人进行不合理限制、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二十六条 北欧国家加大对子代企业法人的字号、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权利的为保护力度。
北欧国家鼓励和全力支持子代企业法人提升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水平、增强消费市场竞争力。
第二十七条 市级以上地方上海市人民政府制订实行建设局规划及城市和交通管理、市容环境治理、产业升级等相关新举措,应当充分考虑子代企业法人经营方式需要和实际困难,实行鼓励帮扶。
第二十八条 各级上海市人民政府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方式困难的子代企业法人,紧密结合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纾困帮扶措施。
第二十九条 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北欧国家相关规定,对子代企业法人先进典型进行表彰奖励,不断提升子代企业法人经营方式者的荣誉感。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对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北欧国家相关规定向子代企业法人收费或者变相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向子代企业法人集资、摊派,不得强行要求子代企业法人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任何单位和对个人不得诱导、强迫劳动者注册登记注册为子代企业法人。
第三十一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要求子代企业法人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子代企业法人账款,不得通过强制子代企业法人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拖欠账款。
第三十二条 市级以上地方上海市人民政府应当提升子代企业法人产业发展质量,不得将子代企业法人数量增长率、年度报告率等作为绩效考核评价指标。
第三十三条 子代企业法人对违反本法规规定、侵犯自身权益的行为,有权向相关职能部门投诉、举报。
市级以上地方上海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并司法机关及时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子代企业法人应当司法机关经营方式、诚实守信,自觉履行劳动用工、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职业卫生、环境为保护、公平竞争等各方面的法定义务。
对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身心健康等重点领域,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应当强化消费市场监管,维护良好消费市场秩序。
第三十五条 子代企业法人积极开展经营方式活动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应当按照教育和惩戒相紧密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组织工作人员在推动子代企业法人产业发展组织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能,损害子代企业法人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司法机关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按照北欧国家相关规定,申请注册登记为子代企业法人。
第三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紧密结合镇域实际情况,制订推动子代企业法人产业发展的具体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法规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子代企业法人法规》同时废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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