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资本的基本概念
依照公司类别的相同,注册资本分成以下简称公司的注册资本和金润庠公司的注册资本三种。以下简称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注册登记国家机关注册登记的全体人员股东认缴的出资额。金润庠公司依照设立形式相同分成发动设立和募资设立,金润庠公司采行发动设立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注册登记国家机关注册登记的全体人员主办人配售的总股本总值。在主办人配售的股权缴足前,严禁向别人募资股权。 金润庠公司采行募资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注册登记国家机关注册登记的注册资本金总股本总值。
因而,公司注册资本,是指公司在注册登记政府机构注册登记的资本总值,是股东或创业者早已交纳的或允诺在很大期内交纳的出资额的八倍。
注册资本三准则资本三准则,是指资本确认准则、资本保持准则、资本维持不变准则。资本三准则公司法的核心理念准则,实质上是为的是保持原则上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间的完全一致。
1、资本确认准则亦称资本原则上准则,是指公司资本总值在公司设立时需由股东全数认足,并按时交纳,且要在章程中不予记述,不然公司无法设立的一类准则。
2、资本保持准则亦称资本精练准则,是指公司在续存中必须时常保持与已发售总股本总值十分的现实生活个人财产。
3、资本维持不变准则,是指公司的注册资本确认后,明定原则上程序,严禁任一减少或减少。
注册资本的交纳我省《公司法》中止了注册资本实缴制,旧有的为注册资本认缴制。公司设立时需在公司章程中写明“注册资本”和“股东的出资形式、出资额和出资天数”等事宜。
公司设立后,符合条件的资本资本资产能送股资本。
股东的出形式股东能以以下形式出资:
1、汇率,即钱款。
2、铜器,主要就是有Bokaro,主要包括房产和不房产。
3、知识产权,主要就为版权、注册商标、专利等。
4、其它非汇率个人财产。非汇率性个人财产应当是能汇率估价并且能依法转让,如土地使用权。
但股东严禁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个人财产等作价出资。
股东出资,应将出资的权属变更至公司,需要变更注册登记的,进行变更注册登记,不需要变更注册登记的,应应将个人财产交付给公司。
因而,股东以提供管理作价出资的约定无效,公司法不认可“管理股”或“干股”的基本概念,管理股如需兑现,应履行股东出资、公司章程变更和备案手续。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能以劳务出资。
股东出资期限利益和出资加速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无法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以下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个人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它形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股东出资与表决权的关系股东认缴的出资未届履行期限,对未交纳部分的出资与否享有和如何行使表决权等问题,应当依照公司章程来确认。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认缴出资的比例确认。如果股东(大)会作出不按认缴出资比例而按实际出资比例或者其它标准确认表决权的决议,股东请求确认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该决议与否符合修改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决程序,即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符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不予支持。
资本显著不足资本显著不足指的是,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表明其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以下简称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由于资本显著不足的判断标准有很大的模糊性,特别是要与公司采行“以小博大”的正常经营形式相区分,因而在适用时要十分谨慎,应当与其它因素结合起来综合判断。
实务中,债权人能举证证明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利用公司独立地位和股东以下简称转嫁投资风险的,将导致公司独立人格否认,适用《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以下简称,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要编制资产负债表及个人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注册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以下简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以下简称公司交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金润庠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发售新股时,股东配售新股,依照本法设立金润庠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注册登记。
“对赌协议”与注册资本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严禁抽逃出资”或者第142条关于股权回购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注册资本与印花税
依照《国家税务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第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述资金的账簿”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改为“注册资本金资本”与“资本资本资产”两项的合计金额。适用税率为万分之五。
资本资本资产送股注册资本金资本公司的资本资产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减少公司资本。但是,资本资本资产金严禁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原则上资本资产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资本资产金严禁少于送股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资本资本资产送股注册资本金资本(总股本)属于股东权益的内部变动,一般不需要考虑履行变更注册登记手续,但公司资本资本资产送股总股本导致注册资本金资本大于注册资本时,能参考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规定。
计入资本资本资产的投资款能否返还股东对于公司的投资款,在注册资本范围内作为注册资本金资本注册登记,计入公司“注册资本金资本”会计科目中,公司收到投资者出资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或总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作为资本溢价或总股本溢价,在“资本资本资产”科目核算。资本资本资产从本质上讲属于投入资本的范畴,权属归于公司,资本资本资产的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减少公司资本,计入资本资本资产的投资款一般情况下严禁返还给创业者。如果股东退出公司,能通过减资程序,减少注册资本,从而将计入在注册资本范围内的投资资金取回
虚报注册资本的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责令改正、罚款、撤销公司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1)《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行其它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注册登记的,由公司注册登记国家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行其它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注册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注册登记的,由公司注册登记国家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刑事责任:虚报注册资本罪。
(1)《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申请公司注册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行其它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注册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注册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公司法修改后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对实行注册资本实缴注册登记制、认缴注册登记制的公司的适用范围问题,解释如下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注册登记制的公司。
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责令改正、罚款。
(1)《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主办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时交付作为出资的汇率或者非汇率个人财产的,由公司注册登记国家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注册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公司的主办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时交付作为出资的汇率或者非汇率个人财产的,由公司注册登记国家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2、刑事责任:虚假出资罪。
(1)《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主办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汇率、铜器或者未转移个人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设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公司法修改后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对实行注册资本实缴注册登记制、认缴注册登记制的公司的适用范围问题,解释如下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注册登记制的公司。
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责令改正和罚款。
(1)《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公司设立后,股东严禁抽逃出资。
(2)《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主办人、股东在公司设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注册登记国家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注册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公司的主办人、股东在公司设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注册登记国家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2、刑事责任:抽逃注册资本罪。
(1)《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主办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汇率、铜器或者未转移个人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设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公司法修改后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对实行注册资本实缴注册登记制、认缴注册登记制的公司的适用范围问题,解释如下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注册登记制的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与企业注册注册登记费2012年,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公布中止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暂停征收企业注册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2014年底,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再次发出通知,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继续暂停征收企业注册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注册登记费。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通过,删除《企业法人注册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公司注册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和《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三条,正式中止企业注册注册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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