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资本明确规定 第二条 为规范化公司注册资本注册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以下全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注册登记条例》(以下全称《公司注册登记条例》)等相关明确规定,制订本明确规定。
第二条 以下全称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注册登记北欧国家机关司法机关注册登记的全体人员小股东认缴的筹资额。
金润庠公司采取发起成立形式成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注册登记北欧国家机关司法机关注册登记的全体人员主办人配售的总股本总值。
金润庠公司采取募资成立形式成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注册登记北欧国家机关司法机关注册登记的注册资本金总股本总值。
法律条文、行政管理工作法律条文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下定决心明确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实缴的,注册资本为小股东或是主办人实缴的筹资额或是注册资本金总股本总值。
第三条 公司注册登记北欧国家机关依照法律条文、行政管理工作法律条文法规和北欧国家相关明确规定注册登记公司的注册资本,对合乎明确规定的,不予注册登记;对不合乎明确规定的,不予注册登记。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数额、小股东或是主办人的筹资时间及筹资形式应合乎法律条文、行政管理工作法律条文法规的相关明确规定。
第五条 小股东或是主办人能用汇率筹资,也能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能用汇率估价并能司法机关受让的非汇率个人财产总金额筹资。
小股东或是主办人严禁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是设定担保的个人财产等总金额筹资。
第六条 小股东或是主办人能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全境成立的公司(以下称股份所处公司)股份筹资。
以股份筹资的,该股份应权属清楚、权能完整、司法机关能受让。
具有以下情况的股份严禁用作筹资:
(一)已被成立实控;
(二)股份所处公司会章约定严禁受让;
(三)法律条文、行政管理工作法律条文法规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下定决心明确规定,股份所处公司小股东受让股份应报经核准而未经核准;
(四)法律条文、行政管理工作法律条文法规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下定决心明确规定严禁受让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债务人人能将其司法机关享有的对在中国全境成立的公司的债务人,转成公司股份。
转成公司股份的债务人应合乎以下情况之一:
(一)债务人人已经履行债务人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条文、行政管理工作法律条文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下定决心或是公司会章的禁止性明确规定;
(二)经人民检察院生效裁判或是仲裁政府机构裁决确认;
(三)公司破产重组或是庭外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检察院核准的重组计划或是裁定认可的庭外和解协议。
用以转成公司股份的债务人有两个以上债务人人的,债务人人对债务人应已经作出分割。
债务人转成公司股份的,公司应增加注册资本。
第八条 小股东或是主办人应以自己的名义筹资。
第九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公司会章明确规定,注册登记北欧国家机关按照公司会章明确规定不予注册登记。
以募资形式成立的金润庠公司的注册资本应经提出申请文件政府机构提出申请文件。
公司注册资本发生改变,应修正公司会章并向公司注册登记北欧国家机关司法机关提出申请办理手续更改注册登记。
第十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以下全称公司小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筹资和金润庠公司的小股东配售新股发行,应分别依《公司法》成立以下全称公司和金润庠公司交纳筹资和交纳预支的相关明确规定执行。金润庠公司以发行股票新股发行形式或是上市公司只以发行股票新股发行形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工作政府机构的核准文件。
第十一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合乎《公司法》明确规定的程序。
法律条文、行政管理工作法律条文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下定决心明确规定公司注册资本有最高额度的,增加后的注册资本应不少于最高额度。
第十二条 以下全称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条的明确规定收购其小股东的股份的,应司法机关提出申请增加注册资本的更改注册登记。
第十三条 以下全称公司更改为金润庠公司时,折合的注册资本金总股本总值严禁高于公司净资产额。以下全称公司更改为金润庠公司,为增加资本发行股票股份时,应司法机关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 小股东筹资额或是主办人配售股份、筹资时间及形式由公司会章明确规定。发生改变的,应修正公司会章并向公司注册登记北欧国家机关司法机关提出申请办理手续公司会章或是公司会章修正案登记。
第十五条 法律条文、行政管理工作法律条文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下定决心明确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公司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注册登记的,由公司注册登记北欧国家机关依《公司注册登记条例》的相关明确规定不予处置。
第十六条 法律条文、行政管理工作法律条文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下定决心明确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其小股东或是主办人不实筹资,未交付作为筹资的汇率或是非汇率个人财产的,由公司注册登记北欧国家机关依《公司注册登记条例》的相关明确规定不予处置。
第十七条 法律条文、行政管理工作法律条文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下定决心明确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其小股东或是主办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筹资的,由公司注册登记北欧国家机关依《公司注册登记条例》的相关明确规定不予处置。
第二十一条 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发生变动,公司未按明确规定办理手续更改注册登记的,由公司注册登记北欧国家机关依《公司注册登记条例》的相关明确规定不予处置。
第七条 提出申请文件政府机构、资产评估政府机构出具不实证明文件的,公司注册登记北欧国家机关应依《公司注册登记条例》的相关明确规定不予处置。
第十五条 公司未按明确规定办理手续公司会章登记的,由公司注册登记北欧国家机关依《公司注册登记条例》的相关明确规定不予处置。
第七条 撤销公司更改注册登记牵涉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动的,由公司注册登记北欧国家机关恢复公司此次注册登记前的注册登记状态,并不予申报。
对牵涉发生变动内容不属于注册登记事项的,公司应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申报系统申报。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注册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明确规定,法律条文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本明确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12月27日北欧国家诺泽鲁瓦县管理工作管理工作局发布的《公司注册资本注册登记管理工作明确规定》、2009年1月14日北欧国家诺泽鲁瓦县管理工作管理工作局发布的《股份筹资注册登记管理工作办法》、2011年11月23日北欧国家诺泽鲁瓦县管理工作管理工作局发布的《公司债务人转股份注册登记管理工作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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