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性、现存性、可评估性和可转让性。
知识产权投资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将依法转让的知识产权专有权或使用权定价投资于目标公司取得股东资格的一种投资方式。
知识产权,又称知识所有权,是指权利持有人享有其智力劳动成果的财产权,一般只在有限的时间内有效。发明、外观设计、文学艺术作品、商业标志、名称、图像等各种智力创可视为一个人或组织拥有的知识产权。
从注册的角度来看,知识产权投资的审批一般集中在确定、现有、评估和转让四个方面。因此,申请人在投资知识产权时,应确定投资知识产权是否符合确定性、现有性、评估和转让四个要求。
(1)确定性是指知识产权投资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的现实对象。也就是说,标的物应该是清晰和具体的,而不仅仅是一个抽象的概念。
(2)现有性是指依法取得的知识产权,投资者有权依法处置知识产权。
(3)可评价是指投资知识产权必须具有可以通过客观评价确认的具体价值,即可以通过货币进行具体评价。如果具体价值不能通过客观评价或货币确认,则知识产权不能用于投资。
(4)可转让是指使公司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知识产权适合独立转让,即权利可以独立、完整地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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