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公司法》2013年修订后,注册民营企业实缴吕祖宫变更为认缴吕祖宫。没人认为,注册民营企业金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公司的民营企业整体实力,是进行投资的一道门面,实缴天数不受限制(没人甚至认为可以不必缴),认缴超出公司偿付潜能的注册民营企业奥尔奈县,大不了公司濒临破产宣告破产,小股东也就没有职责了。但以下事例刚好证明了这种观点存在非常大的误区。
(相片源于互联网)
【事例聚焦】公司宣告破产,小股东代为履行职责公司负债?
前段天数,广州中院立案了广州横琴盈烨社区移动B2C有限公司执行传唤宣告破产托管一案。盈烨公司因欠加班费被提出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流程中,因盈烨公司已无任何N4891F的个人财产,故本案被传唤宣告破产审查。宣告破产立案后,管理人发现,盈烨公司小股东认缴注册民营企业500多万元,但并未前述交纳,故积极追回小股东筹资。最后,盈烨公司小股东代替公司全面偿还了加班费、社保服务费、宣告破产服务费、案件立案费等共计25万多元负债。
换言之,如果盈烨公司的负债不止25万多元,公司小股东需要分担的偿还职责最高可达500多万元认缴额才破土动工!可见,认缴注册民营企业偏高,对小股东来说隐藏着非常大的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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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民营企业“认缴”≠“不必缴”】
民营企业“认缴”绝不等于“不必缴”。小股东依照公司会章签订合同的天数、方式、数额进行筹资仍然是法定权利。通过全国信用重要信息公示系统,任何人均可查询到小股东认缴的筹资额、与否实缴筹资等重要信息,从而考量公司的按期潜能等前述情况。单纯通过推升注册民营企业来彰显公司整体实力显然不可取。
【认缴的民营企业相等于允诺的债,小股东总是要背的】
公司制中,注册民营企业的多少即代表了一间公司对内的偿付铁律,小股东须以自身认缴的筹资额为限对公司负债分担职责。认缴注册民营企业偏高即意味著公司对内偿付的铁律抬高了,小股东允诺的债增多了。公司一旦倒闭、濒临破产(例如公司宣告破产),小股东很可能需就认缴的民营企业额分担职责。所以,认缴的注册民营企业越高,小股东信用风险越大,更不必说刻意推升民营企业金的情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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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情况下,小股东筹资天数会快速即将到期,小股东须立刻履行职责筹资职责】
也没人说,虽然认缴最后还是要缴,但如果公司会章明确规定的筹资时限很长,效果不是相等于不必缴吗?此时,推升注册民营企业与否就可行了呢?
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七条之明确规定,小股东应按期足额交纳公司会章中明确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筹资额。也就是说,原就律赋予了小股东协商签订合同筹资天数的权利,但这与否意味著,如果签订合同的筹资时限未期满,小股东就无需筹资了呢?答案与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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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这些情况下,小股东筹资天数会快速即将到期,小股东需立刻履行职责筹资职责:
(一)公司进入宣告破产流程时:
依照《企业宣告物权法》第九条之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立案宣告破产提出申请后,负债人的筹资人仍未完全履行职责筹资权利的,管理人应要求该筹资人交纳所认缴的筹资,而不受筹资时限的限制。
(二)公司退出托管时:
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明确规定(二)第二十一条之明确规定,公司退出时,小股东仍未交纳的筹资均应作为托管个人财产。小股东仍未交纳的筹资,包括即将到期缴税未缴的筹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和第八五条的明确规定分期交纳仍未期满交纳时限的筹资。
公司个人财产不足以偿还负债时,债权人主张未缴筹资小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小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筹资范围内对公司负债分担连带偿还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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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不能偿还即将到期负债,但又未进入宣告破产流程或退出状态的,小股东的筹资权利与否会快速即将到期呢? 换言之,该情况下,小股东与否以认缴的筹资额为限对公司负债分担职责呢?
目前法律法规暂无明确明确规定。但从相关判例来看,如果小股东存在滥用权利、通过认缴制以规避筹资权利的行为(例如:首期筹资权利未履行职责、在负债发生后通过修改公司会章的方式,恶意延长筹资天数、签订合同的筹资天数过长或签订合同不明确等等),纵使公司未进入宣告破产流程或退出状态,法院仍可能判决小股东以认缴的筹资额为限对公司负债分担补充赔偿职责,以平衡小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
综上,认缴制在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推动创业的同时,并没有免除小股东的筹资权利,也没有转嫁小股东的经营信用风险。盲目推升注册民营企业金、盲目认缴的后果仍需小股东自己分担。因此,认缴注册民营企业需充分考虑公司的偿付潜能,否则自己挖的坑最后只能自己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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