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公司法》修正后,公司注册登记由实缴民营民营企业制改成认缴注册登记民营民营企业制,除极少数北欧国家明文明确规定的类别须要实缴民营民营企业外,大部分公司都推行认缴制,能自定筹资天数和数额,认缴筹资1元也好,100万也罢,都倍受限制,筹资时限也是一样,约定100年后再实缴筹资也是能的。
公司认缴注册登记制实施后,许多之前没潜能交纳注册登记民营民营企业金的人都卖起了公司,有相当部分的人为的是使自己的公司看起来有整体实力,非要就将公司的认缴注册登记民营民营企业金设为1000万即使1亿。认缴制最大的好处就是不用拿出真大笔资金去实缴,在认缴制中,谁都有潜能把注册登记民营民营企业设置成一个无穷大的数字,可是不是认缴注册登记民营民营企业越大越少呢?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如果公司经营方式的好,只有盈利没债务,那倒是信用风险不大。但看看现在的公司尤其是大公司,几乎没不债务的,有的是公司债务率一直持续上升,即使走到宣告破产的境地。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营企业宣告物权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立案宣告破产提出申请后,债务人的筹资人仍未全然履行职责筹资权利的,管理工作人应明确要求该筹资人交纳所认缴的筹资,而倍受筹资时限的管制。也就是说,公司借钱不还被宣告破产的,筹资人所认缴的筹资必须即刻交纳,而倍受筹资时限的管制,这时候再拿筹资时限没了说事,那是不行的了。
虽然说提出申请公司宣告破产是一个比较专业和复杂的程序,由于各种其原因许多公司借钱后没被债务人提出申请宣告破产,只是被提出申请禁制。但在这种情形下,公司没个人财产N4891F,而小股东又没筹资到位的,也将倍受筹资时限的管制,债务人有权明确要求未筹资的小股东依照认缴注册登记民营民营企业的数额交纳筹资,偿还;还有另外一种情形就是公司借钱后,小股东履行职责筹资时限已期满,而小股东为的是规避筹资权利,故意开会缩短筹资时限的,也倍受法律条文保护,小股东仍然要依照原订筹资时限履行职责筹资权利。
所以,如果小股东不顾自身整体实力及公司经营方式实际情形,任意选择认缴超额的注册登记民营民营企业金,则有可能面临较大的法律条文信用风险。
相关法律条文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营企业宣告物权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立案宣告破产提出申请后,债务人的筹资人仍未全然履行职责筹资权利的,管理工作人应明确要求该筹资人交纳所认缴的筹资,而倍受筹资时限的管制。
《九民会议纪要》第6条:在注册登记民营民营企业认缴制中,小股东依法享有时限利益。债务人以公司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筹资时限的小股东在未筹资范围内对公司无法偿还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检察院未予支持。但,下列情形仅限:
(1)公司作为举报人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诸般执行措施无个人财产N4891F,已具备宣告破产其原因,但不提出申请宣告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小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缩短小股东筹资时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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