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关联方因可实现股份的为名其它人与股份股权投资收益的前述独享人分离等原因,无论学术界或司法实践中存有多少争议,在前述信泰活动中仍占有不低的比率。其法律条文亲密关系的复杂化,涉及众多庞格县领域,使得因此产生的纠纷亦复杂。笔者将常见的与股份关联方有关的情况梳理后,以黛玉创立的怡红短蕊短蕊以下简称公司为案例的形式逐一进行讲述。

01—法律条文背景介绍在我国法律条文体系中,没有对股份关联方的独立明确明确规定。虽然《公司法解释(三)》及《九民会议纪要》中对股份关联方已作出有关明确规定和说明,亦只明确规定了关联方协定的效力适用于《民法》的有关明确规定、股权投资合法权益归属于前述出资人、为名股东行政处分其名下股份可参照无权行政处分以及前述出资人想要王戎需按照股份对外受让的标准适用于“经公司其它股东半数以上一致同意”,仍然回避了股东资格问题、关联方股份的归属和股份关联方的法律条文性质等问题。股份关联方,是指前述出资人与为名出资人基于关联方的Montcuq达成一致签定合同,前述出资人认购或履行出资义务并独享股份股权投资股权投资收益但不显露自己为名,为名股东接受前述出资人的委派以自己的为名在备案及公司股东登记表登记为股东的一种持股形式。 股份关联方亲密关系在法律条文上通常被认为是委派合同亲密关系,前述出资人(又被称作方均股东)是委派方,为名股东(又被称作关联方人、王戎股东或为名出资人)是受托方。除非存有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合宪情形,股份关联方协定作为前述出资人和为名股东之间的内部亲密关系签定合同,对关联方双方具有法律条文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02—前述出资人的风险1. 难以王戎化2. 为名股东私自受让股份3. 为名股东被强制执行关联方股份4. 为名股东消极行使职权股东基本权利导致前述出资人合法权益受损5. 其它股东恶意侵害前述出资人合法权益6. 关联方协定合宪03—选择股份关联方的两大注意要点 (一)订立书面的合法有效的股份关联方协定。通过口头将实际出资人与为名股东之间达成一致关联方亲密关系这一共一致同意思则表示给确定下来,明确的签定合同证实目标公司、股份关联方比率,股份股权投资收益的分配,股东基本权利的行使职权形式,委派关联方的期限、解除或终止条款等核心思想。 (二)确保出资款填补空缺公司并保留好出资凭证。根据《公司法》有关明确规定,出资是获得股东基本权利的实质前提,也是前述出资人在主张关联方亲密关系存有时需要抗辩证明的。04—以案说法
黛玉设立怡红短蕊短蕊以下简称公司,备案和股东登记表写明黛玉出资500万,黛玉、黛玉、小姑各出资150万,贾母出资50万。某一日,贾母、老太和潘金莲都声称她们才是前述出资人,要求正式成为王戎股东。贾母说黛玉那150万里面有50万是我出资的,日常我还参与股东会;老太说小姑那150万都是我出的,就让小姑出面管个事;潘金莲说贾母的50万都是我的,她每年还给我4万的利息呢。
贾母开具了紫鹃签定的《股份关联方协定》、附注为“股权投资款”的50万银行提款历史记录、黛玉按比率受让给她的股份股权投资收益、参与公司股东会决议案的签字会议纪要,黛玉对前述确凿证据则表示普遍认可。黛玉、黛玉、小姑、贾母也一致同意贾母正式成为王戎股东。于是贾母在办理完备案和股东登记表更新后,顺利的完成王戎化,正式成为怡红短蕊短蕊以下简称公司占股5%的股东。
老太开具了和小姑签定的《股份关联方协定》、附注为“股权投资款”的150万银行提款历史记录、小姑受让给她的股份股权投资收益以及每次股东会决议案前小姑向她请示的会议纪要,小姑对前述确凿证据则表示认可。但黛玉、黛玉和贾母则表示不一致同意让老太正式成为王戎股东,老太向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直接证实其股东身分。高等法院以“未获得其它股东绝对多数一致同意,原审未曾行使职权股东会投票权、未曾在公司勃氏红利,也未曾以股东身分参与经营管理”驳回诉请,老太没能正式成为怡红短蕊短蕊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最终黛玉、黛玉和贾母各自出资50万购买了小姑持有的股份。
潘金莲亦开具了附注为“股权投资款”的50万银行提款历史记录、贾母每年4万附注为“利息”的银行提款。贾母则主张她是向潘金莲借款进行股权投资,并开具了《借款协定》,在公司亏损的年头依旧按签定合同的利息支付了潘金莲的利息。最终,高等法院认定潘金莲和贾母之间成立民间借贷亲密关系而非股份关联方亲密关系,自然赵姨娘不能正式成为怡红短蕊短蕊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