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自2014年实行注册资本所夺制以后,股东出资金额和出资时限的难题已完全交予股东自定。虽然《公民事》明确规定,会章别列济夫签订合同出资天数等事宜,但那条明确规定绝非是对股东的硬性明确要求。实践中,当出现会章未对出资时限做出具体内容签订合同的情形时,股东出资权利的履行职责应怎样推论?公司或公司债务人能否控告至高等法院,明确要求股东补足出资?本次概要即围绕该难题进行。
OTC技术出资解析
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事》(以下称“《公民事》”)明确规定:“股东能用货币出资,也能用实物、轻工业房屋产权、OTC技术、土地使用权总金额出资”,其明确将非专利技术纳入可用于出资的个人财产范围。随后,2005年《公民事》出台,“OTC技术”的字眼也从可用于出资的个人财产中暂时消失,因而,“OTC技术”指的是什么?又怎样完成出资的转移?值得认真分析。一、非私有技术的概念
1.OTC技术(Know-how),也称私有技术,是指尚未公开和取得轻工业房屋产权法律条文保护的某种产品或某类轻工业设计、生产流程、配方、质量控制和财务管理的技术知识,如技术设计图、资料、数据、技术规范等。医院OTC技术主要是在医学研究和医疗实践的过程中形成的,对疾病治疗有实用价值,具有自身特色,能够为医院增添竞争优势和利益的知识经验和技术成果。2.最高人民高等法院于1995年做出的《关于正确处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难题的意见》的民事解释现虽已失效,但仍具有借鉴意义,其中明确规定OTC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包含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的技术方案或技术诀窍;(2)处于秘密状态,即不能从公共渠道直接获得;(3)有实用价值,即能使所有人获得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4)拥有者采取了适当保密措施,并且未曾在没签订合同保密权利的前提下将其提供给他人。二、非私有技术出资的相关明确规定
1.2013年《公民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股东能用货币出资,也能用实物、知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能用货币估价并能依法转让的非货币个人财产总金额出资;但是,法律条文、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个人财产除外”。该条款未对OTC技术出资的适格性作明确肯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注册登记管理条例(2014)》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民事》第二十七条的明确规定,但是,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方式权或是设定担保的个人财产等总金额出资”。该条款未明确否定OTC技术出资的适格性。3.《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科技成果持有者能该科技成果总金额投资,折算股份或是出资比例”。该条款对科技成果总金额投资予以鼓励,但未对OTC技术出资的适格性作明确肯定。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拓宽非货币出资方式,鼓励投资者依法以股权、债务人、知识房屋产权等非货币形式评估总金额出资,全力支持以不需要办理权属注册登记的自有技术作为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该条款鼓励拓宽非货币资产出资的范围,但亦未对OTC技术出资的适格性作明确肯定。5.《关于全力支持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确认股权的指导意见》第一条明确规定:“鼓励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确认股权,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全力支持在企业创立之初,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公司会章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评估总金额、折股数量和比例等事宜做出明确签订合同,形成明晰的房屋产权,避免今后发生纠纷,影响企业发行上市或挂牌转让”。该条款强调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公司会章对于出资方式的决定作用,同时未对OTC技术出资的适格性作明确肯定。6.《医院会计制度》明确规定:“医院为开展医疗服务等活动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且没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OTC技术、著作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和商誉等”。该条款仅明确OTC技术属于医院无形资产的一类,并未对OTC技术出资的适格性作明确明确规定。7.《深圳市企业OTC技术出资注册登记办法(试行)》的规定,投资人以其所有的OTC技术作为出资,投资于有限职责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OTC技术出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OTC技术载体或表现形式有设计设计图、资料、数据、技术规范、生产流程、材料配方等;(2)该OTC技术为投资人所有;(3)该OTC技术能用货币评估;(4)该OTC技术可以依法转让;(5)以OTC技术出资的,须经OTC技术的全体所有人一致同意;(6)以OTC技术作为出资的,应当经被投资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见,《公民事》采用例举配合排除的方式对非货币个人财产的出资范围予以明确规定,虽具有可操作性,但也留下了灰色地带,根据上文,无论是法律条文还是行政法规,均未明确肯定或否定非专利技术出资的适格性;而部门规章对科技成果的转化持积极和鼓励的态度;地方法规方面,深圳市市场监督局作为先锋,在全国率先制定的《深圳市企业OTC技术出资注册登记办法(试行)》对OTC技术出资的概念、条件、程序及监督管理等方面均做出较为明确的明确规定,堪称让“OTC技术复活”的一剂妙药。三、以OTC技术出资存有的难题
1.OTC技术判定标准缺失。OTC技术又称私有技术,是指未申请专利或未获得专利权的技术秘密。当股东以OTC技术总金额出资时,虽然它是一项技术秘密,而且是不需要申请专利或未获得专利权的技术,工商国家机关就很难准确推论作为非货币个人财产出资的技术是否为OTC技术。2.OTC技术出资是否到位难以确认。《公民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股东以非货币个人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房屋产权的转移手续。”OTC技术总金额评估后,怎样将其真实、完整地转移至新设立的公司,工商国家机关往往难以确认。比如,甲乙双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乙方以OTC技术出资,投产后发现乙方未将该项OTC技术完整移交,且得知乙方已对相关技术申请了专利,这就容易导致双方产生纠纷。3.怎样提交申请材料有待规范。虽然《公民事》及相关法律条文、法规对于非货币个人财产出资注册登记怎样提交申请材料尚未做出详细明确规定,导致基层工商国家机关在具体内容实践中标准不一,给申请人办理注册登记注册增添诸多不便,对于防范注册登记注册信用风险也不利。四、OTC技术出资应注意的难题
1.OTC技术具有一般知识房屋产权的无形性,更具有缺乏法定权属证明形式,因而是否交付(在OTC技术出资方面即为是否履行职责了出资权利)需要通过有形的形式体现出来。2.对于OTC技术出资人来讲,需要保留能够证明交付的有形证据,如交接清单、邮件、会议纪要等;或是,后期以所出资的公司名义申请的专利、软件著作权等。3.对于OTC技术出资的股东来讲,更注重私有技术出资实际对于生产经营方式的价值,因而,OTC技术出资的股东需要对于私有技术是否实际出资设定较为详细、符合所涉技术特点的相关指标。参考文献
1.林晓镍,韩天岚:《股东出资权利的民事认定》,载于“审判研究”,2015年5月6日。2.高全等:《技术入股:以OTC技术出资怎样认定出资人是否履行职责了出资权利》,载于“知之智致”,2018年11月13日。3.律师老黄:《OTC技术出资的难题和法律条文对策》,载于“ 南通律师老黄”,2017年10月13日。4.王小星:《医院以OTC技术出资的可行性分析》,载于“国枫律师事务所”,2015年12月18日。咨询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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