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注册资本所夺制中,股东独享所夺出资时限自身利益的为保护。股东在会章明确规定的出资时限期满前受让其股份时,由于股东的出资时限贝唐,通过股份受让,已将出资基本权利通通受让给了负债人,因而,原股东无须分担出资责任。在课堂教学中,一些公司的股东为躲避负债,往往蓄意将股份受让给不具备出资潜能的人,这与否应受到所夺出资时限自身利益的为保护?本次概要对上述问题进行了阐述。
Q邵博士,您好!为了鼓励创新,充分激发市场活力,2013年《公民事》将注册资本管理制度由实收资本制转变为所夺资本制。请问在所夺资本制中,股东的出资时限自身利益怎样为保护?A所谓“所夺制中股东的时限自身利益”,是指在所夺资本管理制度下,股东独享的依照股东科东俄的约定以及公司会章的明确规定,在很大的时限内交纳很大的出资份额即可独享公司股东基本权利、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被现行公民事所认可并予以为保护的基本权利。在注册资本所夺制中,原则上股东独享所夺出资的时限自身利益,但在以下情况外,股东的出资基本权利应快速即将到期:第一,依照《企业宣告物权法》第九条“人民检察院受理宣告破产提出申请后,负债人的出资人仍未完全履行出资基本权利的,管理人应要求该出资人交纳所所夺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时限的限制。”在企业宣告破产时,出资时限未期满的股东其出资基本权利快速即将到期。第二,依照《公民事判例(二)》第二十一条“公司解散时,股东仍未交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托管个人财产。股东仍未交纳的出资,包括即将到期缴税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民事第二十一条和第八十条的明确规定分期交纳仍未期满交纳时限的出资。”在企业托管时,出资时限未期满的股东其出资基本权利快速即将到期。第二,依照九民会议纪要第七条,在非宣告破产快速、非托管快速的情况下,①高等法院诸般继续执行措施发现公司无个人财产可供继续执行,已具备宣告破产原因,但不提出申请宣告破产的,股东出资基本权利快速即将到期;②在公司负债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时限的,股东出资基本权利快速即将到期。在会章明确规定的出资时限期满前,股东受让其股份时,由于股东的出资时限贝唐,独享出资时限自身利益的为保护,通过股份受让,将其出资基本权利通通受让给了负债人,因而,原股东无须分担出资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依照《公民事判例三》的明确规定,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是未全面履行出资基本权利即受让股份,负债人为此晓得或是应晓得,公司允诺该股东履行出资基本权利、负债人为此分担控股股东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支持;公司债务人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允诺前述负债人为此分担控股股东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支持。可见,如果出资已期满,但股东未出资到位,原股东仍需分担出资责任,并且负债人为此晓得或是应晓得,负债人还应为此分担控股股东。此外,此条明确规定仅适用于于以下简称公司,那么,可以以此类推到股份公司吗?个人认为,为为保护公司及债务人的自身利益,将此条适用于于股份公司,也具备很大合理性。
Q 在所夺资本管理制度下,股东独享时限自身利益,设立公司无须实收出资。因为现在公司设立手续简单,注册资本无须审核,出现了一种在公司出现负债后,股东就将股份受让给其他人,特别是不具备出资潜能的人,以此躲避负债的现象?A是的。在所夺资本管理制度下,怎样协调股东自身利益与债务人为保护的关系?一直是理论与课堂教学北埃尔普的焦点,特别在原股东所夺时限贝唐,原股东蓄意将股份受让给不具备出资潜能的第二人,躲避负债,原股东与否应担责?目前,没有统一的裁判准则。Q针对股东蓄意受让股份的情况,民事课堂教学是怎样认识的?A《九民会议纪要》认为,除了几种特殊情况外,股东独享“时限自身利益”的为保护,出资基本权利不应快速即将到期,因而,在民事课堂教学中,高等法院在现有的准则框架下,面临着怎样让蓄意受让股份的原股东担责?在钟关刚等与杨小琼等继续执行人继续执行异议之诉二审理案件((2020)京03民终3634号)中,高等法院的论证逻辑:我国现行公民事明确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是所夺制,基于该管理制度,股东在公司存续期内以认购股份为限分担以下简称,且对出资时限独享法定的时限自身利益。在出资时限未期满前,原股东未实收出资的情况一般不构成公民事上的出资瑕疵,对于未届出资时限即受让股份的行为,法律亦并未禁止,一般应认定该等受让行为有效,原股东可以退出公司,由新股东进入公司并继续分担相应的交纳出资基本权利。据此,公司债务人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事>若干问题的明确规定(三)》第十八条,以出资瑕疵为由要求已受让未届出资时限股份的原股东就公司负债分担清偿责任的,因原股东行为并不符合“未履行或是未全面履行出资基本权利即受让股份”的情况,一般不予支持。进而,公司债务人作为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继续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明确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提出申请追加原股东为被继续执行人的,一般亦不予支持。
应指出的是,在注册资本所夺制中,股东并非任何时候都独享时限自身利益。依照基本权利基本权利对等的内在要求,股东在独享出资时限自身利益的同时,也要分担相应的基本权利,即股东应保证公司不沦为其转嫁经营风险的工具,不能危及与公司从事正常交易的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全国高等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会议纪要》第6条明确规定,在注册资本所夺制中,股东依法独享时限自身利益。债务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即将到期负债为由,允诺未届出资时限的股东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负债分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检察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况除外:(1)公司作为被继续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诸般继续执行措施无个人财产可供继续执行,已具备宣告破产原因,但不提出申请宣告破产的;(2)在公司负债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时限的。上述股东出资快速即将到期的例外情况即系平衡为保护债务人自身利益与合同自治的民事课堂教学探索,符合上述两种情况的,未届出资时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应对公司不能清偿的负债分担补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宣告物权法若干问题的明确规定>(一)》第一条明确规定,负债人不能清偿即将到期负债并且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认定其具备宣告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负债;(二)明显缺乏清偿潜能。本案中,依照查明的事实,钟关刚、曹静提出申请的(2019)京0118执181号继续执行案件的继续执行标的为.24元,经采取继续执行措施,截至2019年9月21日继续执行回款2785.97元,因被继续执行人法星公司名下无可供继续执行的个人财产信息反馈,且追加的被继续执行人董明涛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住房公积金等信息反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已于2019年9月25日出具(2019)京0118执1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2018)京0105民初699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继续执行程序。依照上述宣告物权法判例的明确规定,法星公司构成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负债的情况,已具备宣告破产原因。现法星公司未提出申请宣告破产,符合《全国高等法院民商事审判会议会议纪要》第6条明确规定的股东出资快速即将到期情况,如果沈杨、潘旭利未将其股份受让给董明涛,则沈杨、潘旭利应对法星公司的负债在其未交纳出资的范围内分担补充赔偿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案件继续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明确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沈杨、潘旭利亦符合追加为被继续执行人的情况。
股东不得滥用其出资时限自身利益以躲避负债、损害公司债务人权益,股东在明知公司对外负债且无力清偿的情况下,蓄意受让未届出资时限的股份,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实收到位的风险,其行为损害债务人自身利益,不应得到法律为保护。
Q 在民事课堂教学中,原股东蓄意受让股份,原股东担责的条件是什么? A民事课堂教学中,“(2018)苏04民终4119号”案件,高等法院认为,原股东担责的条件主要有三个:1.所夺时限期满,公司无力清偿,受让股东亦未全面履行出资基本权利或所夺时限虽未期满,但公司已进入宣告破产、托管程序,受让股东仍未全面履行出资基本权利。2.外部债权须发生在股份受让前;如交易发生在股份受让前,但延续至受让后,如能证明受让前的负债已清偿的,亦与受让股东无涉。3.受让股东存在躲避出资的故意。如临近出资时限或发现公司有无力清偿负债的可能性时,受让股东与受让股东蓄意串通,利用股份受让的形式,让受让股东金蝉脱壳,受让股东来“顶缸”,从而实现受让股东蓄意规避后期出资基本权利的目的。Q对外部第二人债务人来讲,认为蓄意股份受让行为损害其利益,不但要证明原股东的蓄意,而且还需要证明股份负债人不具备履行出资基本权利的潜能,债务人的证明责任确实比较大?A是的,这在实务中较难证明,需要投入大量精力收集证据。比如股份受让细节,受让股东的身份、个人财产,负债形成的时间等。Q原股东担责的性质和范围是什么?A这个问题在课堂教学中有争议。有的高等法院认为,受让人对负债人分担的补充赔偿责任分担控股股东;有的高等法院认为,受让股东对受让股东补充赔偿责任不能清偿部分分担补充赔偿责任。Q谢谢!延伸阅读
什么是一人公司?
一人公司,全称为一人以下简称公司。依照我国《公民事》第57条第2款明确规定,一人以下简称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是一个法人股东的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的出资全部归属于单一股东。一人公司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股东的单一性、资本的单一性、责任的有限性、治理结构的特殊性等。
一、一人公司和一般有限公司
相同点:法人资格、股东与否分担以下简称、出资交付时限方面相同。
区别:一人公司设立人数:1个;一般有限公司设立人数:2到50人。
二、一人公民事律特征
1.股东的单一性无论是一人发起设立还是股份全部转归一人持有的一人公司,在其设立或存续期间,公司股东仅为一人,这里的“一人”包括自然人或法人。一人公司股东为法人时,其设立的一人公司就是通常所称的全资子公司。一人公司只能是以下简称公司。2.资本的单一性公司的全部个人财产形式上或实质上归单个股东所有,不存在资本多元化及股份多数决。3.责任的有限性一人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负债分担以下简称,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负债独立担责。一人公司同合伙、独资企业的一个重大区别就在于其责任的界定上,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分担的分别是无限责任和控股股东,而一人公司股东分担的是以下简称。4.治理结构的特殊性传统的公司组织以资本多数决为基础来设立,其基本结构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并立的体系。而在一人公司中,内部机构基本上都处于形同虚设的状态,公司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议事准则等资本多数决原则,都因一人股东独享数权而失去意义。三、公民事对一人公司的限制
1.再投资的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以下简称公司,不能投资设立第二个。这一限制仅适用于于自然人,不适用于于法人。一个法人可以投资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一人以下简称公司,由一个法人设立的一人以下简称公司可以再投资设立一人以下简称公司,成为一人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2.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方面的要求一人以下简称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事务所审计。3.人格混同时的股东控股股东一人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个人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个人财产的,即发生公司个人财产与股东个人个人财产的混同,进而发生公司人格与股东个人人格的混同,此时适用于公民事人格否认管理制度,股东必须对公司负债分担控股股东,公司的债务人可以将公司和公司股东作为共同负债人进行追索。同时,《公民事》第63条规定:“一人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个人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个人财产的,应对公司负债分担控股股东。”参考文献
1.李珊珊:《蓄意受让股份躲避负债,与否可以在继续执行阶段追加原股东?》,载于“跨境供应链法律实务”,2020年5月26日。2.黄华标:《所夺制中,老股东为躲避负债受让股份的,责任怎样分担?》,载于“公民事股份研究中心”,2020年11月14日。往期回顾:●【公民事则·概要(八十)】公司会章明确规定,股份可以对外自由受让有效吗?●【公民事则·概要(七十九)】进入托管程序的公司,股东有权查阅财务会计资料吗?●【公民事则·概要(七十八)】股份负债人对股东的历次变更有注意基本权利吗?●【公民事则·概要(七十七)】股份受让有什么限制性明确规定?●【公民事则·概要(七十六)】董事或经理怎样运用商业判断准则免责?关于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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