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灵创作者】非常有限合资经营型公募基金一般股权投资顾问的出资难题
前几天晚上,有公募基金管理工作人进行咨询我一个之前没考虑过的难题:透过金融资产委派管理工作方式登记的非常有限股权投资顾问型公募基金(即非常有限合资经营的一般股权投资顾问不是公募基金管理工作人的情况)的一般股权投资顾问可不可以满足用户合乎明确要求股权投资人的国际标准?我透过私法推测应该是没用,不然股权投资人都以一般股权投资顾问参与非常有限合资经营股权投资就避免出现了合乎明确要求股权投资人的明确要求了。隔天电话进行咨询中国证券股权投资公募基金行业联合会值班人员,得到了相同的回复,但是没讲出原因是甚么。今天法律晶灵剖析一下非常有限合资经营型公募基金一般股权投资顾问的出资难题,我们有时会看到公募基金合约中会签订合约“一般而言股权投资人的股权投资数额不高于100多万元(非常有限合资经营民营企业中的一般股权投资顾问无此本管制条文内)”为甚么这么签订合约,一般股权投资顾问出资有甚么管制,与否需要满足用户合乎明确要求股权投资人的明确要求?这个难题涉及到私募基金公募基金合乎明确要求投股权投资人国际标准及一般股权投资顾问的地位等。
一、合乎明确要求股权投资人
《私募基金股权投资公募基金市场监管工作暂行配套措施》(中国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配套措施》)第十条明确规定了私募基金公募基金的合乎明确要求股权投资人的涵义和国际标准。私募基金公募基金合乎明确要求股权投资人是指具有相应信用风险辨识潜能和信用风险分担潜能 ,股权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公募基金的数额不高于 100 多万元且合乎以下相关国际标准的基层单位和对个人。
合乎明确要求股权投资人的国际标准如下表所示:
(一)净金融资产不高于 1000 多万元的基层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高于 300 多万元或是最近三年对个人百分之三不高于 50 多万元的对个人。
金融资产包括活期存款、股票、债券、公募基金交易额、金融资产管理工作方案、银行理财产品、信托公司方案、保险、期货合法权益等。
《配套措施》第十一条同时列出了视作合乎明确要求股权投资人的股权投资人:
(一) 社会福利公募基金、民营企业年金计划等养老保险公募基金,公益公募基金等社会公益公募基金;
(二) 司法机关设立并在公募基金行业联合会登记的股权投资方案;
(三) 股权投资于所管理工作私募基金公募基金的私募基金公募基金管理工作人及其从业者;
(四)中国证监会明确规定的其他股权投资人。
前项特别明确规定,以合资经营民营企业、契约书等企业法人形式,透过汇聚多数股权投资人的资金直接或是间接地股权投资于私募基金公募基金的,私募基金公募基金管理工作人或是私募基金公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反射自查最终股权投资人与否为合乎明确要求股权投资人,并分拆计算股权投资人数目。但是,合乎前项第(一)、(二)、(四)项明确规定的股权投资人股权投资私募基金公募基金的,不再反射自查最终股权投资人与否为合乎明确要求股权投资人和分拆计算股权投资人数目。
从上述明确规定可以看出,股权投资私募基金公募基金的股权投资人需要满足用户合乎明确要求股权投资人的国际标准并且一般而言项目股权投资数额不得少于100多万元。
二、非常有限合资经营型公募基金一般股权投资顾问的出资
具体到非常有限合资经营型私募基金公募基金,其股权投资人包含一般股权投资顾问和非常有限股权投资顾问,按照上述明确规定,不管是一般股权投资顾问还是非常有限股权投资顾问都需要满足用户合乎明确要求股权投资人的明确要求,即基层单位股权投资人净金融资产不高于1000多万元,对个人股权投资人金融资产不高于 300 多万元或是最近三年对个人百分之三不高于 50 万;同时,股权投资于一般而言项目的股权投资数额不得高于100多万元。
但是非常有限合资经营型公募基金的一般股权投资顾问有两种,一种是作为公募基金管理工作人的一般股权投资顾问,一种是不作为公募基金管理工作人的一般股权投资顾问。这两种一般股权投资顾问的出资明确要求不同。
不作为私募基金公募基金管理工作人的一般股权投资顾问适用《配套措施》第十条对于合乎明确要求股权投资人国际标准的明确要求。而作为私募基金公募基金管理工作人的一般股权投资顾问适用《配套措施》第十一条视作合乎明确要求股权投资人的例外情形,即股权投资于所管理工作私募基金公募基金的私募基金公募基金管理工作人及其从业者。由于一般股权投资顾问同时作为公募基金管理工作人,所以这种情况下的一般股权投资顾问不需要满足用户合乎明确要求股权投资人的国际标准,既不需要满足净金融资产1000万以上,也不需要满足用户一般而言项目股权投资数额100万以上。
三、管理工作人的出资
上述分析和实践都表明,私募基金公募基金的管理工作人出资比例较低,通常为公募基金规模的1%-2%。作者认为这是管理工作人和股权投资人长期博弈的结果。
对于,管理工作人而言,肯定是希望以低股权投资甚至零股权投资的方式管理工作人,说白了就是拿别人的钱挣钱。但对于股权投资人而言,关注的是股权投资的安全性,需要防止管理工作人的道德信用风险。虽然1%的比例很低,但是对于规模上亿甚至是百亿的公募基金,1%的出资对于管理工作人而言也是一笔不小的数目,管理工作人自有资金的投入导致股权投资人和管理工作人利益绑定。因为根据《合资经营民营企业法》的明确规定,非常有限股权投资顾问不得参与合资经营民营企业的管理工作,所以只有靠这种利益绑定的额方式才能让股权投资人更加放心的将股权投资事项完全交给管理工作人处置。
转发是最好的鼓励!
咨询热线
0755-86358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