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蓄意缩短股东出资时限,若想新增该股东为举报人
作者:王磊 李元元 李果毅(上海玉亭律师事务所)
一、裁判员要义在所留断定公司具备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公司缩短股东所夺出资时限的,主观上侵害了公司负债人的自身利益。公司负债人无权要求该股东在未实收出资范围内,就公司负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无权提出申请高等法院新增该股东为举报人。
二、案情简介1. 2014年7月,中白苞公司修正公司会章,将股东五百万公司的所夺出资减少至500多万元,所夺时限缩短至2034年12月。2. 之后,在富诚纯研究所与中白苞公司合约纠纷一案中,上海市仲裁裁决中白苞公司应向富诚纯研究所支付合约价款及酬金等二十余多万元。富诚纯研究院向上海二中院提出申请继续执行。3. 继续执行中,因举报人中白苞公司无个人财产可供继续执行,上海二中院裁决终结本次继续执行。富诚纯研究所遂提出申请新增中白苞公司的股东五百万公司作为举报人,理由是中白苞公司无可供继续执行的个人财产,五百万公司未实收出资。4. 2018年5月,上海二中院支持富诚纯研究所新增提出申请,新增股东五百万公司为举报人。五百万公司遂提起被告方继续执行异议之诉。上海二中院一审否决五百万公司诉请,五百万公司裁定至上海省高院。5. 2018年12月,上海省高院一审裁决否决五百万公司裁定,重审。五百万公司向美国最高高等法院提出申请重审。6. 2019年3月,美国最高高等法院裁决否决五百万公司重审提出申请。三、高等法院裁决下列为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在裁判员文书“本院认为”部分就此问题所发表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列简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股东应按期本息交纳公司会章中明确规定的各自所所夺的出资额。股东以汇率出资的,应将汇率出资本息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只以汇率个人财产出资的,应未登记其个人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是公司法人个人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构成公司独立承担责任的基础。现行《公司法》确定的公司注册资本所夺制度,为股东出资赋予了更多地灵活性和自主性,但这并不意味着股东的出资权利可以当然或变相免除,特别是在可能存在公司股东利用注册资本所夺制逃避出资权利、侵害负债人权益等信息不对称时,应对股东在笼统条件下出资犯罪行为合法性、合理性严格审查、从严把握。本案中,根据上海市二中院(2018)京01执异45号继续执行裁决及本一案查明的历史事实,2014年3月7日,富诚纯研究所与中白苞公司签定案涉《技术服务合约书》时,中白苞公司的备案显示该公司注册资本100多万元,五百万公司所夺10多万元,实收0元,出资时间截止至2015年7月9日。2014年7月31日,即未登记涉合约签定后的不到六个月,中白苞公司公司会章修正,将中白苞公司注册资本由100多万元急剧减少至5000多万元,其中,五百万公司所夺出资额由10多万元变更为500多万元,出资时间延后至2034年12月6日。直至2016年3月22日,五百万公司仍未实收任何出资额。五百万公司在修正前的公司会章明确规定的出资时限韩立华不仅未交纳出资,反而急剧减少所夺出资额并长期缩短出资时限,在所留断定中白苞公司具备负债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上述犯罪行为主观上对富诚纯研究所债权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中白苞公司修正前的公司会章中明确规定的五百万公司的相关出资信息经过备案确认,具备申报ORICON曾效力,一审认定负债人富诚纯研究所基于申报ORICON曾效力产生的信赖自身利益应予保护,沙托萨兰县。案涉交易发生后,中白苞公司修正公司会章对五百万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出资时限进行了调整,但在后发生的历史事实不能作为中白苞公司在先交易主观认知的判断因素。况且,公司会章关于推延公司股东自身相关权利及加大负债人潜在风险的修正,不足以对抗负债人富诚纯研究所对负债人原会章产生的合理信赖。一审综合考虑中白苞公司的履约能力、五百万公司履行出资权利的实际情况、富诚纯研究所的信赖自身利益应予保护等的情形,认定五百万公司关于其不应对富诚纯研究所承担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沙托萨兰县。文章摘自《保全与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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