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星科技

用创新科技为企业赋能Empowering enterprises with innovative technology

 

服务热线:15914054545

您的位置: 首页 > 干货分享 > 正文

【案例研习】实际出资人未获过半股东认可,一审支持确认其股权比例,但未支持显名,二审改判

作者: admin 发布日期: 2022-10-09

裁判概要

本案实际出资人要求确认其享有公司10%的股权并由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争议焦点为,股东要求显名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一审法院对其为公司股东这一事实予以确认。并认可股权比例为10%。又因未达到“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的要求,故对实际出资人请求股东显名化的主张,不予支持。

北京二中院二审认为,判断实际出资人是否具有股东资格,应综合审查其是否有成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出资、是否行使股东权利。鉴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于实际出资人经法院确认享有股东资格后,即应当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并承担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义务,其姓名及其出资额亦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据此,股东实际出资人股东资格的确认,还应审查其他股东半数以上是否知晓或认可其股东身份。现公司变更前的登记股东以及现登记股东均不同意该实际出资人显名成为公司股东,故其诉讼请求不成立。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信息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审号:(2022)京02民终344号

裁判日期:2022年3月31日

审理情况

高控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2.依法改判不予确认鲁东京为高控公司的股东并享有该公司7.6293%的股权;3.鲁东京承担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未查明本案事实。1.一审法院依据王俊与鲁东京的通话录音,认定鲁东京出资2万元,不符合事实。高控公司现注册资本实缴金额为0,自然不存在鲁东京出资2万元之事实。且鲁东京提供的其与王俊之间2万元资金往来凭证显示的时间是在2015年5月,高控公司成立于2015年9月,从时间逻辑上,所谓出资问题不符合常识。鲁东京提供的2万元资金凭证上也没有任何显示“出资”的字样或意思表示。综上,鲁东京主张其转给王俊的2万元是对高控公司的出资,不符合事实,也没有依据。实际情况是,该2万元是鲁东京与王俊个人之间的资金往来,与高控公司及案涉股权不存在关联关系。鲁东京提供的录音证据,只能证明鲁东京跟王俊之间沟通过高控公司相关事项,但王俊并没有认可或确认鲁东京曾经对高控公司出资或代为持有高控公司股权或鲁东京为高控公司的隐名股东。2.一审法院依据鲁东京手机群名“GK-董事会”中关于欧玉涛发的《股份分配协议》及记录,认定鲁东京为公司股东并出资,不符合事实。(1)群“GK-董事会”成员中的欧玉涛、王春晓等人并不是公司股东,故不存在高控公司召开股东会、讨论相关议题并形成股东会纪要等事宜;(2)欧玉涛发的《股权分配协议》并没有签署,没有成立、没有生效,属于协商沟通将来不确定的事情,并不是已经发生的确定事项。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1.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确认鲁东京股东资格,适用法律错误。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规定,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1)本案中,鲁东京没有签署公司章程、没有向公司出资,并且,该条规定的“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该两条件系并列关系需要同时具备的。一审法院适用该条作为判决依据是错误的;(2)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适用于一般的公司股东身份确认,不应适用于股权代持。2.一审法院判决依据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二条规定,适用法律错误。鲁东京并没能证明其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并且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已经有相关条款明确股权代持特别规定下,本案股权代持涉及相关股东权益不应再适用本条款之规定。3.一审法院判决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二款,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本案中,鲁东京并没有向所谓的名义股东主张权利,其主张对象错误,自然也就不应适用该条款之规定。三、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如果鲁东京认为其存在股权代持关系,可以向名义股东主张权益,而法院可以依法审查是否存在股权代持从而确认是否通过名义股东享有相关股东或股权权益。但一审法院判决第一项直接确认鲁东京为公司股东,显然是违背公司法及司法解释之规定及立法目的和精神的,也有悖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和公司治理内部规则机制。在二审案件审理过程中,高控公司补充如下上诉意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鲁东京与王俊存在代持股关系,只能确认隐名股东身份,隐名股东只能通过代持人的名义行使股东权利,一审法院直接认定鲁东京为股东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鲁东京不是高控公司的出资人,依法不享有股东权利,即便享有股东权利,也是另案与相关代持人的法律关系,而不是本案法律关系。

鲁东京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无误,同意一审判决。理由如下:1.王俊是高控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公司经理,还是公司股东,更是其他股东的代持人,鲁东京一审提交的录音证据,客观反映了鲁东京出资2万元占公司股份10%的事实。鲁东京出资时间早于公司设立时间,恰恰说明公司成立过程中存在这一事实,完全符合逻辑。2.高控公司主张王春晓等人不是公司股东和董事会成员等问题,没有事实依据,与鲁东京提供的证据相冲突,也与一审判决相冲突。3.一审适用法律正确。鲁东京向高控公司提供2万元出资,同意认缴200万元,不管公司最终是否实缴,都不能否认鲁东京享有10%股权。从证据事实分析,鲁东京从公司成立一直参与公司主要经营管理和决策,行使了股东权益,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认定鲁东京是公司实际股东没有错误。鲁东京通过本案诉讼方式向高控公司和王俊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处理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王俊述称:1、鲁东京与王俊个人的资金往来不能等同于鲁东京对高控公司的投资,也不能等同于高控公司对鲁东京股东身份的认可。2万元是个人之间资金往来,不涉及本案股东资格、股东出资问题。2、董事会是公司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参与会议,不能等同于股东会,从一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看,不能证明其他人是公司股东,所以鲁东京出资事实不存在,其作为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事实不存在,亦不存在鲁东京是公司股东的事实。

鲁东京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确认鲁东京持有高控公司10%的股权(对应出资额为200万元,实缴2万元、认缴198万元);2.判令高控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将第三人王俊名下持有的高控公司10%的股权变更至鲁东京名下;3.诉讼费由高控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高控公司成立于2015年9月14日,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俊。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200万元,登记股东为王俊、刘燕飞,认缴出资额分别为166万元、34万元。2019年7月19日,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2000万元,认缴出资额分别为1660万元、340万元。2021年6月22日,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2600万元,公司股东变更为王俊、刘燕飞、胡鹏星、宋丽,认缴出资额分别为1660万元、340万元、300万元、300万元。

一审庭审中,鲁东京提供转账凭证截图证明其于2015年5月19日向王俊转账2万元,履行了10%的股权出资;提供录音光盘(股东会录音、通话录音)一份、公证书两份,证明其作为公司股东参加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高控公司对上述证据形式真实性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经查,在鲁东京与王俊的通话录音中有以下内容:“鲁:我不知道,王俊,我出资2万块钱入股10%股份的时候,我应该有这个知情权,有没有,王俊,你告诉我?王:按理应该是有的。”“鲁:从2015年,我出资2万、你出资34000,你占股17%,我占股10%成立了北京高控公司,是不是?王:嗯。”在股东会录音中有以下内容:“鲁:也就是说我占10%可以拿到18万多。王:对,都是按照股份分。”“鲁:是这样的,我作为公司的初创股东,出资了2万块钱。王:嗯”。(2021)京长安内民证字第3911号公证书保全的鲁东京手机中群名“GK-董事会”(时间自2021年1月27日至1月31日)有以下内容:“欧玉涛:本周或下周北京高控注册股东正式化需要代持的我们走新的协议不需要代持增加名字上次做的一半停了……”“鲁东京:我用我自己的”;欧玉涛在群里发送了名为“股权分配协议”的文档,文档显示文件名称为《北京高控科技有限公司股份分配协议》,协议载明有:(5)鲁东京,身份证(XXX),出资额20000,所占公司股份比例:10%……“鲁东京:欧总,协议我暂时要考虑。”在(2021)京长安内民证字第3912号公证书保全的鲁东京电子邮件中显示:2021年2月22日高控公司向鲁东京等人发送参加临时股东会及讨论相关议题的通知以及此后王春晓给鲁东京发送股东会会议纪要;公司通讯录邮件显示,鲁东京职务为公司技术经理等。

高控公司及王俊在一审中提供企业信用报告、情况说明、刘燕飞、胡鹏星、宋丽证人证言,证明鲁东京不是公司股东、也不同意其成为公司股东。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焦点问题有二,一是鲁东京是否为高控公司实际股东及其持股比例是多少;二是如果鲁东京确为高控公司实际股东,是否有权要求高控公司进行变更登记为公司股东。

关于焦点一,公司法解释三第一条规定,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案事实,认定鲁东京是否为高控公司股东的关键在于审查其是否实际出资,此外其是否实际参与公司经营、是否实质享有股东权利,则是认定股东资格的参考因素。本案中,根据鲁东京提供的支付凭证、录音内容及公证书保全的相关电子数据等可以相互印证的证据,可以认定鲁东京向王俊支付了股权出资款2万元,其与王俊之间存在股权代持关系,约定其享有高控公司10%的股权。且鲁东京此后亦以股东身份参加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参与公司经营决策。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一审法院对其为高控公司股东这一事实予以确认。但对其主张的股权比例,一审法院注意到,在2021年1月的群名为“GK董事会”的聊天记录中以及在其他证据中,各方均认可鲁东京为公司股东且未对其持有10%股权比例提出异议,应当认定在2021年6月22日前鲁东京持有高控公司的股权比例为10%。但高控公司在此后对注册资本和股东予以了变更,鲁东京虽认为高控公司该次在诉讼中的增资和股东变更出于恶意,但未提供证据佐证,亦未提出撤销,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故鲁东京的股权比例,应当依据变更后的注册资本2600万元为基数予以确定,经计算为7.6923%。

关于焦点二,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无论根据高控公司变更前的登记股东意见还是现登记股东的意见,均未达到“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的要求,故鲁东京请求股东显名化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鲁东京为北京高控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并享有该公司7.6923%的股权;二、驳回鲁东京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在二审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如下:一、鲁东京与王俊之间是否存在委托持股关系;二、鲁东京要求显名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鲁东京与王俊之间是否存在委托持股关系。鲁东京提交了其于2015年5月19日向王俊转账2万元的转账凭证以及鲁东京与王俊之间的通话录音,可以证明鲁东京向王俊转账的2万元为出资款,享有高控公司10%股权,王俊对此亦予认可。综上,鲁东京与王俊之间存在代持股合意,鲁东京已实际出资,鲁东京与王俊之间存在委托持股关系。高控公司主张该2万元为鲁东京与王俊个人之间的资金往来,王俊不认可其与鲁东京之间存在代持股关系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鲁东京要求显名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取得股东资格需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和形式要件。判断实际出资人是否具有股东资格,应综合审查其是否有成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出资、是否行使股东权利。鉴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于实际出资人经法院确认享有股东资格后,即应当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并承担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义务,其姓名及其出资额亦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据此,股东实际出资人股东资格的确认,还应审查其他股东半数以上是否知晓或认可其股东身份。本案中,鲁东京要求确认其享有高控公司10%的股权并由高控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应举证证明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或其他股东半数以上知道其实际出资且未提出异议。现高控公司变更前的登记股东以及现登记股东均不同意鲁东京显名成为高控公司股东,故鲁东京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高控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

您看此文用

  · 

秒,转发只需1秒呦~

推荐资讯
专利估值实缴,你关注的要点在这里

专利估值实缴,你关注的要点在这里

在当今全球化的竞争环境中,科技创新已经成为企业脱颖而出的关键因素。而在科技创新的背后,专利无疑是保护和提升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很多企业在……
2024-07-18
ST招华拟投资500万设立控股子公司四川招华电子元件有限公司 持股66.67%邯郸寺庙一具高僧尸体,上千年不腐烂,专家用X光扫射得惊人结论

ST招华拟投资500万设立控股子公司四川招华电子元件有限公司 持股66.67%邯郸寺庙一具高僧尸体,上千年不腐烂,专家用X光扫射得惊人结论

新浪财经9月28日,ST招华(871880)近日发声明,根据发展战略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销售业务产业发展须要,公司拟与付强共同股权投资成立控股公……
2024-06-15
2亿元茅台科创基金在京成立:全方位支持子公司,下好科创一盘棋财联社2023-09-20 19:56上海财联社2023-09-20 19:56上海

2亿元茅台科创基金在京成立:全方位支持子公司,下好科创一盘棋财联社2023-09-20 19:56上海财联社2023-09-20 19:56上海

9月18日,贵州茅台双创(北京)投资公募基金合资经营民营企业(非常有限合资经营)在北京注册设立,多方位全力以赴支持子公司提高双创能力,同时也……
2024-06-15
卖掉老公司,注册一个再上市?华耀光电IPO罚单落地,仅51天撤回材料

卖掉老公司,注册一个再上市?华耀光电IPO罚单落地,仅51天撤回材料

以下文章来源于中小板检视 ,作者肖斐歆 中小板检视. 中小板检视致力于发布上交所中小板的市场发展、政策变化、市场监管取向、挂牌上市企业动态等……
2024-06-15

咨询热线

0755-86358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