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新增未出资股东为举报人的思索
一、举报人公司无个人财产可供继续执行
原告OS建设公司诉原告BC控股集团公司买卖华海案,经高等法院一审原告BC控股集团公司向原告支付欠款人民币48万元及欠费退款利息损失。判决施行后,原告提出申请了强制继续执行,因举报人赠与无个人财产可供继续执行,高等法院裁定就此结束继续处理流程,历经裁判员公文网查阅,被继续执行人有多起被继续执行刑事案件也因无个人财产可供继续执行步入就此结束继续处理流程。
二、提出申请新增公司股东为举报人
在BC控股集团公司继续执行提出申请后,继续执行检察官向举报人收到《继续执行申请表》,并向其收到《报告个人财产令》,但举报人替子权利,高等法院司法机关对举报人赠与个人财产进行安全监控。但举报人赠与无可供继续执行的个人财产,因此,高等法院作出了就此结束本次继续执行程序的决定书。继续执行决定书详细载明了高等法院早已采取的继续执行措施。
依照《 最高人民高等法院有关民事诉讼继续执行中更改、新增原告若干个问题的明确规定》第十五条“做为举报人的经济实体,个人财产足以偿还施行卷宗确认的负债,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提出申请更改、新增未交纳或未本息交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明确规定对该出资的范围内司法机关总包职责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以全力支持”之明确规定。
三、提出申请新增过程
刑事案件在步入继续处理流程后,经常会有举报人赠与经查阅无个人财产可供继续执行的情况,BC控股集团公司就是两个很典型的公司,质权他用两个没有注册的公司(与纠纷刑事案件公司名字差别两个叠字)的收取款项,用纠纷刑事案件公司与债权人签订协议,蓄意逃避履债权利。
历经他们到诺泽鲁瓦县主管部门finding,BC控股集团公司与YH公司于20179月年由股东W所夺出资70%、Q所夺出资30%发起设立。依照《 最高人民高等法院有关民事诉讼继续执行中更改、新增原告若干个问题的明确规定》第十五条“做为举报人的经济实体,个人财产足以偿还施行卷宗确认的负债,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提出申请更改、新增未交纳或未本息交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明确规定对该出资的范围内司法机关总包职责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以全力支持”之明确规定。提出申请新增两个企业法人股东为被提出申请者。被告方或原告认为继续执行可能影响自己的权益,或者所继续执行的卖方有全部或部分的物权,可以向继续执行高等法院的立案庭提交提出异议书、提出异议人的复印件、有关证据材料,提出继续执行提出异议。继续执行提出异议的目的在于保护刑事案件人的权益,同时可以纠正早已施行继续执行公文的错误。
但是高等法院并未接受他们的新增提出申请 ,检察官在决定书说明:继续Montgiscard按照工商档案中的地址向被提出申请者两个企业法人股东递送了提出申请表及抗辩申请表,未能通知到被提出申请者。被提出申请者与否早已出资,法庭无法组织抗辩、陈词等听证会流程;被提出申请者与否出资不特兰县经审判流程进行实体审理 ,对继续执行提出异议流程中对提出申请者的新增提出申请不予全力支持,否决了他们的新增股东W、Q为举报人的提出申请,让他们通过继续执行提出异议之诉来维护权益。
所以说,在维护自己权益的路会摆着多条道路,有的需要他们自己选择,有的是高等法院给你指点道路,对高等法院指示的,你按高等法院要求去办就行,但是自己选的,就需要专业人士的意见,毕竟维权的道路走不对,浪费时间和精力,严重的会导致自身利益受损。
四、继续执行提出异议之诉。
收到继续执行提出异议被否决的决定书后,他们马上开始了继续执行提出异议之诉的准备工作,撰写起诉状、组织证据材料,在《起诉状》中明确了诉讼请求:请求新增原告股东W、Q为继续执行刑事案件的举报人;请求司法机关判令股东W、Q以出资额为限对判决书确认的负债承担补充赔偿职责。一审高等法院历经开庭审理,最终新增原告股东W、Q为举报人,分别在未交纳的出资范围内,对BC控股集团公司所负负债不能偿还部分承担补充连带职责。
法庭在说理部分,认为虽然原告W、Q的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但做为举报人的公司因无个人财产可供继续执行,高等法院裁定就此结束本次继续处理流程,此种情况下保护股东的期限利益,明显不公。故股东虽然出出资未到期,但是符合《九民纪要》6、【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在注册资本所夺制下,股东司法机关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偿还到期负债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偿还的负债承担补充赔偿职责的,人民高等法院不予全力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做为举报人的刑事案件,人民高等法院穷尽继续执行措施无个人财产可供继续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提出申请破产的;
虽然举报人上诉,但二审高等法院仍然认定其符合《九民纪要》,加速到期的情形,全力支持了他们的诉讼请求。
五、实务总结
1、继续执行过程中要多与继续执行检察官沟通,在终本决定书中明确穷尽继续执行措施无个人财产可供执。
2、查阅工商档案资料,查清楚未履行出资权利的股东及出资不实的情况。
3、提出申请继续执行、继续执行提出异议、继续执行提出异议之诉,通过一系列的手段维护原告的权益。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高等法院有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个问题的明确规定(三)》第十三条
2、《最高人民高等法院有关民事诉讼继续执行中更改、新增原告若干个问题的明确规定》第十五条、十九条
3、《全国高等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条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
律师介绍:
·于慎起律师,大学本科学历,专职律师。
·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和证券从业资格证。
·专业领域:公司法律事务、民商事诉讼、仲裁。
·于慎起律师具有化工、PCB生产类企业工作经历,具有控股集团投资背景,在企业风险控制方面经验丰富。
·于慎起律师现被多家房地产、科技公司聘请为常年法律顾问,为公司日常运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全力支持;参与了多家企业设计和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和用工制度;为企业设计风险防控体系;为公司专项法律事务出具法律意见书;进行尽职调查;参与商务谈判等。
·执业期间,于慎起律师代理办理了大量企业经济纠纷、民事诉讼纠纷等诉讼刑事案件,涉及股权纠纷、房屋买卖、民间借贷、建筑工程等领域,为原告争取权益尽职尽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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