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老干部出资人更改为注册登记股东,应合乎适当条件
——公司老干部绍讷县前述出资人与否可以更改备案正式成为股东,须从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和控股集团公司会章及外部明确规定予以考量。
条码:出资形式|方均出资|老干部绍讷县|备案
此案概要: 2009 年,四家水力公司在校老干部约 900 人做为前述出资人成立控股集团公司,临近退 休的刘某通过王某前述出资 5 万元并获得 控股集团公司出资断定。2011 年,刘某以备案有游姓 名为由,诉讼请求更改此为实名制注册登记股东。
法院处理:①控股集团公司做为一间以下简称公司,其经营管理须合乎相关法律条文、法规明确规定。《公民事》明确规定,公司股东须合乎过半数。根据该案查清事实,控股集团公司实乃一间由四家水力公司在校老干部约 900 余人做为前述出资人而成立的公司,如前述出资人全部做为公司股东展开备案,超出了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以下简称公司人数最高额度为 50 人的明确规定。而控股集团公司前述出资人与否可展开备案,须从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和控股集团公司会章及外部明确规定予以考量。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公民事〉若干问题的明确规定(三)》第 25 条明确规定,前述出资人需经公司其他股东超过一半一致同意,请求公司更改股东、核发出资断定书、记述于股东登记表、记述于公司会章并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机关注册登记的,人民检察院未予支持。现控股集团公司注册登记股东不一致同意刘某做为注册登记股东,刘某亦未提供适当确凿证据断定控股集团公司成立时控股集团公司及股东承诺将其做为备案股东展开记述,故裁决否决刘某诉讼请求。
公法关键点:公司老干部绍讷县前述出资人与否可以更改备案正式成为股东,须从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和控股集团公司会章及外部明确规定予以考量。
事例检索: 北京胡斌(2011)沪三中民四(商)终字第 678 号“刘某与某控股集团公司等股东资格证书证实 纠纷案件”,见《黄和生诉北京通承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股东资格证书证实案(老干部关联方股份、名义 股东)》(王苹),载《中国公开审判事例掏摸》(2012 商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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