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副标题:宋说·顾讲|新增出资失实或抽逃出资股东为举报人的前提
强制继续执行操作过程中,负债人辨认出股东存有出资失实或不实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情况,高等法院若想裁决新增该股东为举报人?
举报人无个人财产偿还负债,假如股东存有注册资本金失实、不实出资或抽逃注册资本金的情况,能裁决更改或新增股东为举报人,在注册资本金失实或抽逃注册资本金的覆盖范围内,对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担责。
适用于此条明确规定应具有三个前提:
(1)公司的个人财产足以偿还对内负债;
(2)股东存有出资失实或不实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情况,该情况在继续执行期或以后已近确凿确认。
该处的出资失实、不实出资或抽逃出资主要包括成立期与注资期。但假如股东早已在注册资本金覆盖范围内或拒绝接受个人财产的范围内向其它负债人分担了全数职责的,则无需多次重复担责。
股东未证履行出资义务 负债人提出申请继续执行获全力支持①
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东莞壹公司
举报人:容桂公司、西边公司
被新增继续执行人:西边内资公司
提出申请允诺:新增被新增继续执行数人举报人。
争论关注点:
1.出资失实股东Ferrette分担公司负债的覆盖范围怎样判定;
2.高等法院若想间接在继续执行期驳斥公司企业法人Saucourt。
基本上此案:
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诉两举报人、被新增继续执行人银行贷款借款华海案,高等法院做出刑事裁决早已出现拘束力。
依照该施行裁决:
1.举报人容桂公司向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偿还银行贷款本金人民币2475万元及利息;
2.举报人西边公司对裁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负债分担Ferrette偿还职责;被新增继续执行人应对举报人容桂公司进行清算,以清算所得个人财产偿还裁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负债。
因两举报人以及被新增继续执行人未按上述施行裁决受损害,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请继续执行,高等法院已立案继续执行。举报人容桂公司是被新增继续执行人与香港义达有限公司共同投资成立的合资经营企业,成立于1993年2月8日,注册资本400万美元,其中被新增继续执行人应出资280万美元,香港义达有限公司应出资120万美元。\
1995年12月12日,举报人容桂公司注册资本更改为600万美元,其中被新增继续执行人应注资140万美元,共应出资420万美元,香港义达有限公司应注资60万美元,共应出资180万美元。举报人容桂公司的工商档案资料中没有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
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称:
被继续执行人容桂公司的工商档案资料中没有股东出资的验资报告,也没有其它出资证明,因此,被新增继续执行人在成立举报人容桂公司的操作过程中存有欠缴注册资本金的情况。
依照《广东省高级人民高等法院关于企业企业法人解散后的诉讼Saucourt及其民事职责分担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0条第1款“股东或开办人不实出资、欠缴注册资本金,造成清算企业法人实际投入的注册资本金未能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七)项或其它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数额的,应判定该企业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清算企业法人的股东或开办人应该对清算企业法人的负债分担Ferrette偿还职责”的明确规定,特提出申请新增被新增继续执行数人举报人,由其对本案负债分担Ferrette偿还职责。
被新增继续执行人辩称:
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无权在继续执行期新增股东为举报人。
律师观点:
1.被新增继续执行人对举报人容桂公司确未尽到出资义务。
举报人容桂公司成立时,其股东出资未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其注册资本更改为600万美元也未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而被新增继续执行人作为举报人容桂公司的股东未向高等法院提交证据说明其巳履行出资义务,且被新增继续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在听证操作过程中陈述被新增继续执行人确实未向举报人容桂公司出资,据此,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主张被新增继续执行人未向举报人容桂公司履行出资义务的事实,应予以确认。
2.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主张举报人容桂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属本案审理覆盖范围。
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提出举报人容桂公司据此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被新增继续执行人应分担Ferrette清偿职责的主张,因举报人容桂公司是否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应通过其它途径予以确认,而不能在继续执行操作过程中通过裁决的方式予以解决,且在本案中,据以继续执行的裁决并未否定举报人容桂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所以对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的该主张,高等法院不应予以全力支持。
3.被新增继续执行人应对讼争负债以其未履行的出资义务部分为限分担Ferrette赔偿职责。
依照《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人民高等法院继续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明确规定(试行)》第80条“举报人无个人财产偿还负债,假如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技入的注册资本金失实或抽逃注册资本金,能裁决更改或新增其开办单位为举报人,在注册资本金失实或抽逃注册资本金的覆盖范围内,对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担责”的明确规定,被新增继续执行人应在注册资本金失实的覆盖范围内向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担责,鉴于举报人容桂公司注册资本巳更改为600万美元,而被新增继续执行人未履行其出资420万美元的义务,被新增继续执行人应在420万美元的覆盖范围内向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担责。
高等法院裁决:
新增被新增继续执行数人本案举报人,由其在注册资本金失实即420万美元的覆盖范围内向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分担偿还职责。
①参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高等法院(2007)佛中法执三字第146号刑事裁决书。
注:本文摘自上海宋和顾律师事务所的公司法著作——《合伙人——股东纠纷法律问题全书》(第二版,共4册)。Copyrights 2019 Song & Gu Law Firm未经许可不得复制、引用、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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