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将稳步正式发布亿达公司法和股份项目组对于股东出资方面的科研成果。欲了解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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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著眼
当股东指出公司股东(大)会/监事会决议案招集流程、投票表决形式违背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条文法规或是公司会章,或是决议案文本违背公司会章的,《公司法》突显了股东提出申请撤消决议案的基本权利。但是,当上述受托人(方均股东)指出决议案存在上述情况时,与否能允诺撤消决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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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员偏激
备案是股份的申明性注册登记,而非设权性注册登记,需经注册登记不代表受托人未获得股份。实际受托人的股东身分假如获得股东和公司的普遍认可,或是股东身分被高等法院证实,上述受托人能提出申请撤消股东会/监事会决议案,其诉讼允诺也有良机获得高等法院的全力支持。假如上述受托人的股东身分不能获得证实,其就不具备提出申请撤消决议案的资格证书。但需经备案的股东身分不能对付宽容第二人。
有鉴于资导集公司的特征,奥皮尔河金润庠公司上述出资人的股东身分获得公司证实方可,无须其它股东普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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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algaon提示
上述受托人证实股东身分的配套措施最少能包括:
1.在投资参股协定中明晰自己的股东身分,并由大部份股东和公司原件证实。
2.上述受托人可通过获得《股份证实书》和/或其它股东的股东身分证实断定等口头确凿证据断定公司和其它股东知悉此为股东。
3.向公司、其它股东公布其上述受托人身分,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上述受托人与否公布上述受托人身分、与否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是高等法院与否全力支持其股东身分并全力支持其行使撤消公司决议案允诺的重要依据。上述受托人担任公司重要职务、多次参加股东会、董事会等是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表现。上述受托人注意保留参与公司以股东身分在公司从事活动的相关确凿证据。
4.依据达成的仲裁协定提出申请仲裁和/或通过诉讼证实股东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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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参考
(1)典型案例
1.案件信息信阳兴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乃贤公司决议案撤消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案
再审提出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信阳兴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兴合公司)
再审提出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乃贤,李乃济,李煌
被提出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宝平
河南省高级人民高等法院,案号:(2019)豫民申5143号
裁判员日期:2020年3月20日
2.案情简介2006年11月22日,兴合公司在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管理局注册成立,备案股东为:李煌(持股85%)、朱立锋(持股10%)、福州中讯投资有限公司(持股5%)。2010年12月20日,经协商,王宝平、李乃贤、朱立锋、杨岩、李煌、李祖涯、郑时安、李乃济、王宝海、李友良、林秋棋、林英建签订《股东协定书》,约定:本协定12名股东受让兴合公司100%股份;今后兴合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管理局注册登记的相关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为名义出资,上述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应以本协定及《出资断定书》证实的金额比例为准,本股东协定与工商行政管理管理机构注册登记的相关材料及信息不一致的,以本协定为准。2018年3月30日,兴合公司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案。后,王宝平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请撤消该决议案。
河南省高级人民高等法院经再审指出,王宝平是兴合公司股东,有权提起公司决议案撤消之诉:首先,兴合公司、李乃贤、李乃济、李煌对《股东协定书》真实性未提出异议。《股东协定书》载明,现兴合公司上述投资各股东达成如下协定……王宝平出资4110万元,占比例14.01%……该《股东协定书》文本明晰显示,王宝平系兴合公司股东。2006年11月1日双方达成的《股东分地经营协定书》显示,兴合公司全体股东分为甲、乙两组,王宝平、王宝海为乙组股东,王宝平和王宝海的股份之和统一以王宝平名义注册登记于兴合公司股东名册。其次,王宝平多次参加兴合公司召开的股东会、董事会,上述参与兴合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包括作为乙组代表与李乃贤代表的甲组签订《兴合公司公章管理配套措施》。在公司股东对经营存在严重分歧前,兴合公司及李乃贤、李乃济、李煌并未对王宝平的股东身分提出异议。因此,王宝平为兴合公司股东,虽然未在备案中显示,但备案是股份的申明性注册登记而非设权性注册登记,需经登记不代表未获得股份,只是不能对付宽容第二人。综上,王宝平作为兴合公司股东,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另外,有鉴于兴合公司股东会未通知王宝平等全体股东,侵犯王宝平等股东的投票表决权,原审高等法院判决撤消2018年3月30日兴合公司股东会决议案,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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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类似案例
1.案件信息高德久、何先友公司决议案撤消纠纷二审民事案
上诉人(一审原告):高德久,何先友,邓兴木。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道真自治县茂源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茂源公司)。
贵州省高级人民高等法院,案号:(2017)黔民终510号
裁判员日期:2018年8月13日
2. 案情简介茂源公司于2002年7月5日在道真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管理局注册成立,成立时有上述受托人两百多人,现有股东374人,注册股东19人,股东代表57人。2015年12月25日上午,茂源公司召开股东代表讨论会,有53名股东代表(含部分注册股东)参加会议,邓兴木、何先友、高德久作为股东代表均参加了此次会议。会议选举了董事会成员7名,监事会成员5名。同日下午,茂源公司召开仅有注册股东参加的股东会并通过了文本与上述选举结果完全一致的决议案,有姚正锡、王伟、冉寿强、陈益明、冯丹、黄德成、陈锐、王世春、冉贤立、林勇、冉茂华、丁剑、梁衡等14名公司注册股东(合计持股971万元,持股比例80.92%)在“2015年注册股东会议选举决议案”上签名。邓兴木、何先友、高德久允诺高等法院撤消12月25日的股东会决议案,邓兴木为注册注册登记股东,何先友、高德久未注册登记为股东。
茂源公司主张何先友、高德久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一直不具备股东资格证书,不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证书,所以应依法驳回其诉讼(含上诉)允诺。对此,贵州省高级人民高等法院经审理指出:何先友、高德久在本案中具有提起撤消公司决议案的诉讼主体资格证书。何先友、高德久作为上述受托人,已经履行出资义务。虽然没有进行工商注册注册登记,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关于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设置等有关问题的说明》《茂源公司股东名单》《代资参股协定》《股份清退协定》等确凿证据,茂源公司自始对上述受托人的存在知情,且承认其股东地位。而工商注册注册登记仅具有对付第二人的效力,其本身并不能创设股东资格证书。故在本案中应认定何先友、高德久在提起本案诉讼时具有茂源公司股东资格证书,具有提起撤消公司决议案的诉讼主体资格证书。
3、案例评析在代持关系中,上述受托人、方均股东往往未向公司公布其身分,也较少或几乎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其提出申请撤消公司决议案很难受到高等法院全力支持。但是,当上述受托人身分向公司、其它股东公布,且较多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时,未进行备案不会成为限制其行使撤消公司决议案的基本权利的因素。
笔者指出,《民法典》第八十五条规定的“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案的会议招集流程、投票表决形式违背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条文法规、法人会章,或是决议案文本违背法人会章的,营利法人的受托人能允诺人民高等法院撤消该决议案。”中的“受托人”既包括备案在册的受托人,也包括方均受托人。但是,这里的方均受托人仅包括受托人身分已经获得营利法人证实的方均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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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比案例
1.案件信息王志伟、山东齐隆化工金润庠公司公司决议案撤消纠纷二审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志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齐隆化工金润庠公司(简称齐隆化工)。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高等法院,案号:(2020)鲁03民终1422号
裁判员日期:2020年4月16日。
2.案情简介齐隆化工成立于1998年1月8日,注册资本2286.4575万元,发起人为齐鲁石化公司烯烃厂劳动服务公司、齐鲁石化公司烯烃厂职工技术协会、齐鲁石化齐华工贸集团总公司、齐鲁石化老年事业开发公司、淄博市临淄区经济技术协作总公司。2008年,齐隆化工增资扩股,注册资本增加为15,000万元,公司会章注册登记股东为27人。齐隆化工为奥皮尔河股份制公司,王志伟系齐隆化工的职工,2008年王志伟通过孟兆熙账户认购并上述缴纳了出资27万元,其股份在公司会章中记载在孟兆熙名下。齐隆化工于2019年1月25日召开股东讨论会并形成决议案,审议投票表决了工作报告及分红预案等文本。王志伟以齐隆化工召开股东会议违背《公司法》规定为由,诉至高等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高等法院经审理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股东会或是股东讨论会、监事会的会议招集流程、投票表决形式违背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条文法规或是公司会章,或是决议案文本违背公司会章的,股东能自决议案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允诺人民高等法院撤消。《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条规定,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撤消股东会或是股东讨论会、监事会决议案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证书。上述规定所称的股东,应指公司会章中普遍认可或股东名册中载明的显名股东。王志伟作为齐隆化工的上述受托人,其股份在公司会章中记载在孟兆熙名下,系方均股东,在其成为显名股东之前,不能主张行使公司显名股东的基本权利。
3、案例评析金润庠公司是资导集公司,是资本的集合,不注重股东的个人身分。基于金润庠公司的资导集,《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并未对金润庠公司的股份代持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奥皮尔河金润庠公司上述受托人与否能显名与其它股东无关,只要公司证实其股东身分就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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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律条文法规和指导性文件1.《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股东会或是股东讨论会、监事会的会议招集流程、投票表决形式违背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条文法规或是公司会章,或是决议案文本违背公司会章的,股东能自决议案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允诺人民高等法院撤消。
第一百三十七条 (金润庠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能依法转让。
2.《民法典》
第八十五条 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案的会议招集流程、投票表决形式违背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条文法规、法人会章,或是决议案文本违背法人会章的,营利法人的受托人能允诺人民高等法院撤消该决议案。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案与宽容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条文关系不受影响。
3.《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二条 依据民法典第八十五条、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允诺撤消股东会或是股东讨论会、监事会决议案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证书。
4.《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二条 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高等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律条文法规定期限的,人民高等法院不予受理。
责任编辑:王凤琦不光纳夫县:陈 维投资中国公共号投资中国,著眼公司股份、成本控制和合规管理。北京市亿达辩护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和股份项目组(010-,)和吴圣奎辩护律师竭诚为您服务。吴圣奎辩护律师,北京市亿达辩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武汉、南京、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辩护律师专家顾问,北京工商大学和北方工业大学的硕士生实践导师。著有《活明白悦迷茫》(作家出版社,2016)和《企业劳资纠纷化解对策》(法律条文出版社,2011)。北京市亿达辩护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和股份项目组常年招聘公司法方向实习生以及共同研究和写作公司法、股份类文章的法律条文专业同学,有意者请将简历发送至邮箱wushengkui@126.com或是直接加arbitrtors()联系。咨询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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