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
出资失实股东被新增为被继续执行人,出资职责覆盖范围主要包括本金
裁判员要义
经公司负债人提出申请,被继续执行高等法院新增为被继续执行人后,股东分担的出资失实职责物理性质上归属于索赔职责,职责覆盖范围上主要包括本金和本金。
此案概要
一、2014年1月20日,因被继续执行人亿人公司未履行职责西宁中级高等法院施行裁决确定的权利,且其已被工商局注销注册登记;经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黄大银提出申请,西宁中级高等法院做出(2014)兰执追字第1号继续执行裁决,新增信托公司公司为被继续执行人,裁决其在注册资本金失实的覆盖范围内对黄大银分担职责。
二、信托公司公司对该新增裁决置之不理;2014年7月,西宁中级高等法院裁决,否决其继续执行提出异议。信托公司公司、黄大银均提出诉讼继续执行行政复议;2015年1月,宁夏省高院裁决,否决两者继续执行行政复议。
三、2015年3月,黄大银提出继续执行提出异议;西宁中级高等法院否决黄大银继续执行提出异议。黄大银提出诉讼继续执行行政复议;宁夏省高院裁决,撤消提出异议裁决,VM288。
四、西宁中级高等法院做出(2016)甘01执异14号继续执行裁决,黄大银所提提出异议成立,信托公司公司在未出资本金覆盖范围内对亿人公司负债无法偿还的部份分担索赔职责。
五、 信托公司公司置之不理,提出诉讼继续执行行政复议。宁夏省高院裁决,否决其行政复议允诺。
六、信托公司公司置之不理,向美国最高高等法院索偿。2017年6月29日,美国最高高等法院做出(2017)最高法执监78号继续执行裁决,否决其索偿。
裁判员关键点及路子
美国最高高等法院适用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继续执行工作若干个问题的明文规定(全面实施)》第80条明文规定及参考《公司法说明三》第十一条第三款明文规定信念,认为被新增为被继续执行人后,股东分担的出资失实职责应主要包括本金和本金。
紧密结合该案具体内容情况,从明达说明来看,股东“在注册资本金失实覆盖范围内”分担职责,仍未明确明文规定该职责覆盖范围主要包括本金及本金,导致公法中存在认知语意。但参考《公司法说明三》第十一条第三款明文规定信念,公司负债人无权要求股东在未出资本金覆盖范围内对公司负债无法偿还的部份分担补足索赔职责。因此,特别针对公司负债人来说,该职责在物理性质上归属于索赔职责,在原因上归属于股东未履行职责允诺的出资权利,在其本质上侵犯了公司负债人对于公司资本制度的尊敬自身利益,在覆盖范围上主要包括未出资的本金和本金。
公法关键点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公法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现紧密结合美国最高高等法院裁判员观点,特别针对新增为被继续执行人后,股东应在本金覆盖范围内分担出资失实职责的相关问题,总结关键点如下,供公法参考。
一、该案中,美国最高高等法院裁判员只适用于继续执行明文规定。但该案审理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继续执行中变更、新增当事人若干个问题的明文规定》已于2016年12月1日施行,在出资失实责任情况下,继续执行程序中可新增的被继续执行人覆盖范围主要包括股东、出资人及对该出资分担连带职责的发起人;其在尚未缴纳出资的本金覆盖范围内依法分担职责。
二、关于追究股东出资失实的职责,负债人有救济程序选择权,既可以在继续执行程序中新增该股东为被继续执行人,也可以选择另诉。详见延伸阅读。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员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员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继续执行业务部对不同案件裁判员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继续执行业务部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高等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员规则必然应援引或参考。)
相关法律明文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继续执行中变更、新增当事人若干个问题的明文规定》(2020修正)
第十七条 作为被继续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偿还施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负债,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提出申请变更、新增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明文规定对该出资分担连带职责的发起人为被继续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覆盖范围内依法分担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个问题的明文规定(三)》(2020修正)
第十一条 股东未履行职责或者未全面履行职责出资权利,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允诺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负债人允诺未履行职责或者未全面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股东在未出资本金覆盖范围内对公司负债无法偿还的部份分担补足索赔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应予支持;未履行职责或者未全面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股东已经分担上述职责,其他负债人提出相同允诺的,人民检察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职责或者未全面履行职责出资权利,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三款提出诉讼诉讼的原告,允诺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分担连带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分担职责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职责或者未全面履行职责出资权利,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三款提出诉讼诉讼的原告,允诺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明文规定的权利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担相应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担职责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继续执行工作若干个问题的明文规定(全面实施)》(已修改)
80. 被继续执行人无财产偿还负债,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本金失实或抽逃注册资本金,可以裁决变更或新增其开办单位为被继续执行人,在注册资本金失实或抽逃注册资本金的覆盖范围内,对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分担职责。高等法院裁决
以下为美国最高高等法院在裁决书中“本院认为”部份对该问题的论述:
本院认为,该案的焦点问题是,信托公司公司因出资失实分担职责的覆盖范围是否主要包括本金。关于出资失实的职责覆盖范围是否主要包括本金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继续执行工作若干个问题的明文规定(全面实施)》第80条明文规定,被继续执行人无财产偿还负债,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本金失实或抽逃注册资本金,可以裁决变更或新增其开办单位为被继续执行人,在注册资本金失实或抽逃注册资本金覆盖范围内,对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分担职责。依据该条明文规定,公司股东分担出资失实职责的覆盖范围应主要包括本金及本金。此外,《公司法说明三》第十一条第三款明文规定,公司负债人允诺未履行职责或者未完全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股东在未出资本金覆盖范围内对公司负债无法偿还的部份分担索赔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应予支持。该司法说明明确明文规定股东分担职责的覆盖范围主要包括本金。参考该明文规定信念,信托公司公司被新增为被继续执行人后,其分担的出资失实职责亦应主要包括本金和本金。
案件来源
《黄大银、四川亿人(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继续执行审查类继续执行裁决书》【最高人民检察院(2017)最高法执监78号】
关于负债人就追究股东出资失实职责具有程序选择权的相关问题,我们检索到以下案例,以供读者参考。
裁判员要义:负债人可以选择新增出资失实股东为被继续执行人,也可以选择另诉。负债人提出申请新增出资失实股东为被继续执行人,继续执行高等法院应依法予以审查,不得不经审查即要求债权人通过另诉解决。
案例一:《青海庆华矿冶煤化集团有限公司、霍庆华等继续执行裁决书》【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最高法执复64号】,本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京海公司提出申请新增霍庆华、庆华能源公司为该案的被继续执行人并在虚假出资覆盖范围内分担运输款及逾期付款本金合计2000万元是否符合法律明文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说明的明文规定,负债人可以选择在继续执行程序中提出申请新增出资失实的股东为被继续执行人追究其出资失实的职责,也可以选择通过诉讼程序追究股东出资失实的职责。该案中,京海公司选择在继续执行程序中提出申请新增霍庆华、庆华能源公司为该案的被继续执行人,要求其在虚假出资覆盖范围内分担运输款及逾期付款本金合计2000万元的职责,该提出申请是否符合法律明文规定,能否成立,继续执行高等法院应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继续执行工作若干个问题的明文规定(全面实施)》80条的明文规定对被继续执行人是否无财产偿还负债、新增的对象是否为股东、是否存在出资失实的事实、要求股东分担的职责是否在差额覆盖范围内等问题进行审查,以判断是否符合新增出资失实股东作为被继续执行人的要件。青海省高院对此未进行审查,直接指引京海公司通过另诉解决,不符合法律明文规定,应予纠正。
综上所述,青海省高院未对京海公司新增被继续执行人的提出申请进行审查的行为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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