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有好友向我进行咨询,说傻子做了被告,旁人明确要求他和公司的一位股东Ferrette分担未实收注册资本的职责,真是躺着致命伤。
我先期向好友了解情形,并查阅了他们的会章,大体明白了事情的原委。好友供职副总经理的公司的一位股东,经过了股东绝对多数一致同意,将其持有的12%的股权转让给服务器端。股权转让相关手续已经办理手续完,受让突然发现合作方的股权出次并没有实际出资完,受让索偿成胜,一气之下,把合作方和我的那位好友告到了高等法院,明确要求索赔。
我宽慰我的好友,张牧之被告的控告是有正当理由的,我的好友成为被告并冤。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股东在公司注资时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履行职责出资权利,依前项首款或是第三款提控告讼的被告,允诺已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首款明确规定的权利而使出资未Caquet的常务董事、高阶职员分担适当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支持;常务董事、高阶职员分担职责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讨。”而《公司法》第147条明确规定“常务董事、独立董事、高阶职员应严格遵守法律、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公司会章,对公司应负死忠权利和淡泊名利权利”。
因此,我告诫那些有限职责公司的常务副董事长、老总,千万别误以为出资只是股东个人的事,也千万别误以为与你的工作毫无关系,对供职的公司特兰县淡泊名利尽职尽责的权利,保护公司的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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