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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股份关联方又称为委派关联方、方均股权投资,是指前述出资人(又称为“方均股东”)与为名股东(又称为“王戎股东”)签订合同,由为名股东以其为名代前述出资人履行职责股东私法,由前述出资人履行职责出资权利并独享股权投资合法权益的一种私法精心安排,具备Chhatarpur和稳定性的特征。
近几年股份关联方纷争刑事案件数量持续上升势头,在股份关联方纷争中,所牵涉的主要纷争类别包括:关联方协定曾效力纷争、方均股东流转纷争等。对相同的公司类别,股份关联方的判定国际标准会有微小的相同。
就以下简称公司来说,前述出资人与王戎股东间订下的股份关联方协定,如无《劳动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的合约合宪情况,高等法院应判定该协定有效率。
对金润庠公司,民事实践中如前所述股份有限公司的资导集特征,会参考适用于以下简称公司股份关联方的明确规定,但在挂牌上市前要依照市场监管机构要求进行清扫,以保认购份结构明晰。对挂牌上市公司来说,由于其具备发展性和社会公众性的特征,法律条文有著非常严苛的管制和公布权利。
透过对北京市高级人民高等法院近几年两例股份关联方有关刑事案件的分析,他们可以窥见,前述出资人在股份关联方亲密关系中处理不当就会导致有利的法律条文不良后果。因此,他们要告诫前述出资数人有效率保证另一方面合法权益,如果处置好以下五方面的亲密关系:
01
处置好与王戎股东间的亲密关系。
一般为合约亲密关系,如果依照《劳动法》的有关明确规定来确认,而不是透过《公民事》来调整。
02
处置好与公司其它股东间的亲密关系。
从形式上来看前述出资人和其它股东没有亲密关系,但前述出资科紫麻取得公司股东资格证书,必须经过公司其它股东绝对多数一致同意需先。
03
处置好与公司间的亲密关系。
这是在实践中争议比较大的一种亲密关系,虽然前述出资人符合股东的实质要件,但由于形式要件的缺失,与公司形式上没有任何亲密关系,也没有私法的约束。
04
前述出资人与公司外部第三人间的亲密关系。
前述出资人并不直接与外部第三人发生亲密关系,但前述出资人与为名股东的纷争可能会影响到第三人的利益。由于股份关联方牵涉多个法律条文亲密关系,除如上提到的几类需要前述出资人处置的法律条文亲密关系之外,如为名股东代前述出资人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职责股东权利,还会影响到和公司债权人间的亲密关系,为名股东处分股份时会影响到和第三人的股份转让或质押等法律条文亲密关系。
处置股份关联方股问题
因此在处置股份关联方股问题时要区分内外法律条文亲密关系,分别对待。具体的处置要注意如下几方面:
首先,股份关联方纷争牵涉内部亲密关系时,要首先适用于公民事的有关明确规定,尽可能尊重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其次,如股份关联方问题牵涉的案由是股东确认纷争,此类纷争应结合构成股东身份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进行综合判断。
还有,在牵涉到与公司外部第三人的亲密关系时,应坚持商事外观主义原则,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有关合法权益。
最后,特别要注意,股份关联方不能以规避法律条文的强制性明确规定为目的。
法律条文风险
在民事实务中,前述出资人往往会面临以下法律条文风险:
01
前述出资人的股份合法权益可能会受损的风险。
实践中,关联方股都是前述出资人找的亲朋好友等熟人,很多情况下并没有约定明确。即使有书面合约签订合同,如果为名股东违反签订合同或不按照前述出资人的要求行使股东权利,对前述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就会造成损害。比如,为名股东如果去参加股东会却没有参加,导致前述出资人失去表决的机会。或者,为名股东参加股东会本应代表前述出资人利益,按照出资人的要求充分阐述意见,但由于双方缺乏沟通,理解出现偏差,导致股东会表决结果有利于前述出资人等等。
02
前述出资人可能承担法律条文责任的风险。
如果为名股东怠于履行职责股东权利,损害了其它股东或公司或债权人的利益,要承担相应的法律条文责任。有关的损失最终可能由前述出资人承担。比如,为名股东将前述出资人的出资据为己有,未前述履行职责出资权利。或者抽逃公司出资等等。
03
前述出资人的股份被处分或被高等法院强制执行的风险。
如果出现为名股东有未清偿的债务,或者将关联方的股份转让或质押给第三方,前述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损害。
04
前述出资人的股东资格证书不能确认的风险。
依照《公民事民事解释三》前述出资人的股东资格证书必须经公司其它股东绝对多数一致同意才能得到确认。前述出资人的股东资格证书如果得不到确认,一旦与为名股东产生纷争,其股权投资合法权益就很难得到保证。
如何防控
笔者作为律师已经透过上述对股份关联方法律条文风险进行了具体的分析,那么如何防控呢?
措施一,要确保股份关联方不违反法律条文,法规的强制性明确规定。这是股份关联方的红线,一旦触犯,股份关联方会被判定为合宪。
措施二,要签订股份关联方协定,并尽可能让公司和其它股东知悉关联方股的事实。完善的股份关联方协定是规范双方行为的最重要的依据。同时,可以让公司在协定上盖章,其它股东签字,这样可以有效率降低股份关联方的风险。
措施三,要保存好出资证据。股东出资是股东最基本的权利,因此前述出资人一定要保存好出资凭证等证据。比如,转账凭证、出资证明书及收据等。
措施四,透过公司关键人事精心安排来控制风险。前述出资人可以对公司运营中的董事会席位、监事、公司高管岗位及公司财务负责人等重要人员作出精心安排,防止为名股东滥用权力。
总结
最后,笔者告诫前述出资人,在公司控制权的角度来讲,关联方股亲密关系是一种弱控制亲密关系,前述出资人一定要慎之又慎,如果确实无法避免,就要从相同角度做好法律条文风险的防控工作。
作者丨李晓雅律师
盈科全国破产与重组专委会副主任
北京市盈科(扬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
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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