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是公司经营方式运作、担责的前提与基础,直接亲密关系到公司自身的存亡及负债人经济自身利益,因而法律明文禁止股东抽逃出资。近日,山东某高等法院该案了一同股东假造负债抽逃出资的案件,高等法院勒令时限退还。
2018年底,陈浩联系好友于英(人物均为表弟),问他可否一同做电动汽车产品销售生意。于英在考虑后最终决定参股25万元,和陈浩以及他的另一个好友黄某共同开设四方电动汽车产品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018年12月23日至2019年1月30日期间,于英透过共转让给陈浩25多万元,分别用于陈浩缴付门脸ISK及房租、住房房租等。公司设立后即开始经营方式,于英一直在该公司下班,负责当地的电动汽车产品销售系统管理工作。2020年4月,四方电动汽车公司紫苞人陈浩知会公司员工,其在公司的工作因病平稳过渡给于英,于英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20年9月5日,于英以银行贷款人刻字四方公司公章的《欠条》为依据核对了《退款审批单》,负债人为于英他们,随后他透过四方电动汽车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向他们的帐户提款25多万元。
2020年初,股东会Q1566A时发现了该笔银行贷款。公司明确要求于英退还该笔钱,而于英称该笔钱是他们当初赠予公司的,拿回来不合时宜,但四方公司则指出这25多万元是于英的出资款。双方僵持不下,2021年,四方公司将于英告上法院,明确要求其退还出资款25多万元,并依照利息率6%缴付应收账款利息。
高等法院指出,该案关键是确定纷争的性质,即四方电动汽车公司与于英间的亲密关系是强占公司自身利益亲密关系还是民营借款亲密关系。
首先,四方电动汽车公司设立之前,于英与陈浩得到许可了出资参股的相关事项,且于英也是依照得到许可的参股金额25多万元透过分期付款转至四方公司的帐户,没有一笔缴付钱款谈及陈浩或四方电动汽车公司向于英银行贷款,且均没有四方电动汽车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开具字据或欠条。如果于英所转至的钱款是做为公司银行贷款,那么该银行贷款也应得到公司另一股东黄某的普遍认可。
其次,于英是以股东的身份出现在四方电动汽车公司的,而且依照规矩来说,公司紫苞人通常会将公司交给股东管理工作。
综合以上事实,四方电动汽车公司与于英间不存在民营借款亲密关系,案涉25多万元系其参股出资。
于英做为公司股东利用他们管理工作公司事务的职务之便,透过财务管理工作将25多万元以借款人的名义转至本人帐户。该行为属于在公司需经托管的情形下抽逃出资,损害了公司的自身利益。现四方电动汽车公司主张于英退还钱款有正当理由,应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高等法院裁决于英退还四方公司资金25多万元,并从2020年9月6日起以25多万元为基数,依照利息率6%缴付应收账款利息至上述钱款还清为止。
律师说法
这是一同很典型的股东抽逃出资案件,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
股东出资以后,资产就变成了公司的财产,股东不能撤回出资只能透过转让股权的方式收回他们的出资。如果股东撤回他们的出资,那么就属于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公司有权明确要求股东退还财产。
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规定,公司设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负债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以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管理工作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透过虚构债权负债亲密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需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对于抽逃出资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设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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