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能以汇率及其他能用汇率成交价并能司法机关受让的非汇率个人财产总金额出资。股份做为一种个人财产权益符合公司法明确规定的前述能用汇率成交价并能司法机关受让的特征,但是,直至国家诺泽鲁瓦县管理工作局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的《股份出资注册登记管理工作基础建设措施》(下列全称“《股份出资基础建设措施》”),全境股权投资人才得以将其峭腹的全境公司股份总金额出资。而尽管有充分的正当理由,但由于商务人士职能部门仍旧未出台股份出资的基础建设文件,因此股权投资人仍旧无法以股份出资方式成立或更改我国股权投资民营企业。
海关总署终于在今年9月发布了《关于涉及我国股权投资民营企业股份出资的实施基础建设措施》(下列全称“《实施基础建设措施》”),对全境外股权投资人以民营企业股份为出资方式,成立或更改外商股权投资民营企业明确了操作途径。《实施基础建设措施》已于此年10月22日起开始实施。
一、 股份出资成立、更改我国股权投资民营企业的方式与业务流程
根据《实施基础建设措施》,全境外股权投资人(主要包括企业法人、民营企业和其他组织)能其峭腹的我国全境民营企业(下列称为“股份民营企业”)的股份做为出资,成立及更改我国股权投资民营企业,具体主要包括下列四种方式:
(一)以分设公司方式成立我国股权投资民营企业,即在我国成立申港民营企业或是企业法人民营企业,此方式可应用于跨行业民营企业集团公司展开股权投资技术升级,的的我国全境成立地区公司总部或是股权地产投资公司以统一管理工作早先已经成立的众多公司;
(二)注资克雷姆斯兰县我国股权投资民营企业更改为我国股权投资民营企业,此方式可应用于跨行业公司对我国全境金融类民营企业展开股份股权投资;
(三)注资使外商股权投资民营企业股份发生更改,此方式可应用于跨行业民营企业集团公司展开股权投资技术升级。
股份出资成立或更改我国股权投资民营企业的四种方式需历经的审核业务流程基本相同,可分为申请成立或更改我国股权投资民营企业——股份民营企业更改——我国股权投资民营企业成立或更改顺利完成三个阶段。就前述第二种股权投资方式比方说,若境外股权投资人A公司拟将其峭腹的我国股权投资民营企业B公司股权出资成立我国股权投资民营企业C公司,则C公司的成立需要历经下列关键步骤:
1. 股权投资人A公司应就分设C公司事项向审核国家机关递交申请,审核国家机关核准的,颁授《我国股权投资民营企业核准合格证书》(填入“股份出资未缴交”)。若股份民营企业B公司与C公司分由不同审核国家机关核准,C公司的审核国家机关还应预先征询B公司所在市级审核国家机关意见。
2. 在C公司获得《核准合格证书》后,A公司为了履行职责其对C公司的出资权利,应促使B公司向其审核国家机关提出申请,将用于出资的股份的峭腹人由A公司更改为C公司。B公司获得股东更改的审核后,应按照省里明确规定向所在税务、地税、出入境、外汇管理工作等有关职能部门办理更改注册登记。由此也标志着A公司对C公司的出资权利履行职责完毕。
3. 顺利完成前述更改后,C公司应向审核国家机关递交相关文件,以申请换发《我国股权投资民营企业核准合格证书》(在备注栏填入“股份出资已缴交”字样),并随后办理税务注册登记和其他证件。
二、 实际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股份出资只是一种不同于汇率出资的出资方式,因此成立或更改我国股权投资民营企业仍应遵守我国股权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股权投资人不能利用股权出资规避我国股权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因此在公法中应注意下列问题:
1. 股份出资后,被股权投资民营企业和股份民营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持股民营企业均应符合《指导我国股权投资方向明确规定》、《我国股权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及其他我国股权投资相关明确规定;不符合有关明确规定的,应在申报股份出资之前剥离相关资产、业务或受让股份。
2. 《实施基础建设措施》除了与《股份出资基础建设措施》保持一致,明确规定了股份不得用于出资的相关情形外,还特别明确规定“未按明确规定参加或未通过上一年度我国股权投资民营企业联合年检的我国股权投资民营企业的股份”和“房地产民营企业、我国股权地产投资公司、我国股权投资创业(股份)股权投资民营企业的股份”不得用于出资,使我国股权投资民营企业股份出资更符合国家我国股权投资政策导向。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用于出资的股份只能是全境公司的股份,境外公司的股份尚不能用于出资,但根据《关于外国股权投资人并购全境民营企业的明确规定》以境外上市公司或是特殊目的公司的股份展开换股并购的除外。
3. 《实施基础建设措施》明确规定,股权投资人在向审核国家机关递交股份出资申请材料时,应递交律师事务所就用于出资的股份是否权属清晰、权能完整,司法机关能受让,以及股权出资后,被股权投资民营企业和股份民营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持股民营企业是否符合我国股权投资产业政策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因此,股权投资人拟将股份出资采用我国股权投资民营企业时,应聘请我国律师其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律师应对股份民营企业以及股权投资人的股权投资意向展开必要的法律尽职调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此做法也更有利于保证股份出资的合法性。
4. 用于出资的股份必须历经评估,相关股权投资人可在股份评估的基础上协商确定股份总金额金额、股份出资金额,但股份出资金额不得高于股份评估值。若股份总金额金额大于股份出资金额(即溢价出资),则超出部分应做为资本公积。
5. 若股份出资涉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股权投资人并购全境民营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明确规定的有关情形的,应由外国股权投资人按照相关明确规定提出并购安全审查申请。
《实施基础建设措施》的实施无疑使得以股份出资成立或更改我国股权投资民营企业成为可能,对于股权投资人而言,通过将所峭腹的股份总金额出资能够加速股份流转,并有效激活股份价值;同时,通过股份二次股权投资,股权投资人也能加速各经营实体的重组,根据需求搭建出更为合理的股权投资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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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配图: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冯利辉律师
法律桥主持律师简介:
杨春宝律师,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最早的70后高级律师。
复旦大学法学学士(1992,保送入读,上海市高校优秀毕业生);悉尼科技大学法学硕士(2001);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2001)。
复旦大学法学院暑期课程公法导师、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生导师。
国际知名出版物Asia Pacific Legal 500和Asia Law Profiles多年推荐律师,并入围Finance Monthly“2016我国公司法律师大奖”,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我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我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调解员、巴西里约热内卢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淮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著有《创业法律108问:来自创业者的真实法律咨询》、《公司投融资法律公法:模式与业务流程》、《完胜创业:律师写给创业者的235封信》、《完胜资本:公司股权投资、并购、融资、私募、上市法律政策应用全书》、《完胜资本2:公司投融资模式业务流程完全操作指南》、《创业股权投资法律手册》、《民营企业全程法律风险防控公法操作与案例评析》和《法说水浒:山寨创业并购传奇》等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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