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借公司企业法人分立心智避免出现公司负债,在公法中比比皆是。为的是为保护负债人人的权益、推动较好的引进外资自然环境建立,我所重新组建了辩护律师项目组,在大量考察和现代科学分析的基础上,合作开发了“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对公司负债分担民事职责”的法律条文服务项目产品,其目地是为的是协助顾客实现负债人(特别是继续执行终本负债人和公司经营方式不善负债人),鼓励和辅导顾客合规性经营方式,期许对您略有协助。
众所周知事例
01
(2017)最低法民申4642号
02
裁判员要义:
第二人代作保本金、协助股东抽逃出资,与抽逃出资的股东形成协力侵权行为的,该第二teaumeillant在协助抽逃出资范围内,与抽逃出资的股东协力对公司对内负债分担补足索赔职责。
03
此案概要:
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协力成立A公司。前述A公司的股东与B公司及职员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甲公司在A公司成立过程中,出资帐户中Chhatarpur资本金布季100多万元左右。2001年7月19日,B公司向甲公司出资帐户转至2500多万元,除此之外还有3000多万元、4500多万元钱款系从其它帐户转至甲公司出资帐户。
2001年7月19日,甲公司出资帐户将前述资本金分别向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的出资帐户转至其各别拟出资的数额。翌日,A公司六名成立股东各别顺利完成向A公司申请文件帐户增资。
2001年8月8日、8月13日,A公司将要申请文件款中的9660多万元分多笔转至B公司帐户,B公司旋将要前述钱款全部收款至甲公司出资帐户、丙公司其它帐户。因此,B公司并所留断定相关钱款的转入、收款系如前所述出资以外的其它法律条文关系,依此,B公司早先转至甲公司的2500多万元前述已通过前述方式被一口口。
A公司的负债人人C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各股东分担补足索赔职责,并要求B公司也分担补足索赔职责。
本案经中院一审,高院二审判令B公司在代作保本金2500多万元及以此为本金所计算的利息范围内,对于A公司对C公司的负债经强制继续执行不能清偿的部分分担补足索赔职责。
B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低法院申请再审,最低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
04
裁判员观点:
甲公司在A公司成立过程中,其出资帐户中,除本案查明的其它资本金来源,其Chhatarpur资本金布季100多万元左右。而从本案查明的甲公司出资帐户资本金流转情况看,2001年7月19日,B公司向甲公司出资帐户转至2500多万元,除此之外2001年7月6日、7月19日还有3000多万元、4500多万元钱款从其它帐户转至甲公司出资帐户。2001年7月19日,甲公司出资帐户将前述资本金分别向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的出资帐户转至其各别拟出资的数额。翌日,A公司六名成立股东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各别顺利完成向A公司申请文件帐户增资。之后,2001年8月8日、8月13日,A公司将要申请文件款中的9660多万元分多笔转至B公司帐户,B公司旋将要前述钱款全部收款至甲公司出资帐户、丙公司其它帐户。而B公司并所留断定相关钱款的转至、收款系如前所述出资以外的其它法律条文关系,依此,B公司早先转至甲公司的2500多万元前述已通过前述方式被一口口。结合原审查明本案各公司及职员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事实,可以认定B公司对于相关钱款系用于申请文件且最终被一口口的事实是明知的。
辩护律师风险提示与建言
1、本案最深刻的教训是,不仅公司的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股东以外的第二人也不得协助股东出资后又抽逃,否则就要与股东分担连带职责。目前,尽管一般的公司原则上为认缴制,但一些特定经营方式领域的公司还需实缴出资。在这些领域公司的成立和申请文件过程中,实践中存在大量给股东提供过桥资本金,方便其申请文件后又收回资本金的行为,本案对于这种行为无疑有很重要的警示意义。
2、作为公司的负债人人,在其负债人难以受偿时,可以在继续执行程序中核实公司股东的出资情况。如发现公司股东有抽逃出资行为,可以要求股东对于公司负债分担补足索赔职责。同时,需要积极关注股东身边的关联关系人,尽可能对协助股东进行抽逃出资的主体一并进行追责。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最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它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它股东、董事、高级职员或者前述控制人对此分担连带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负债人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负债不能清偿的部分分担补足索赔职责、协助抽逃出资的其它股东、董事、高级职员或者前述控制人对此分担连带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分担前述职责,其它负债人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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