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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员要义
第二人补发资本息、帮助股东抽逃出资,与抽逃出资的股东形成协力侵权犯罪行为的,该第二teaumeillant在帮助抽逃出资范围内,与抽逃出资的股东协力对公司对内负债分担补足索赔职责。
此案概要
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协力设立A公司。前述A公司的股东与B公司及职员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甲公司在A公司设立过程中,出资帐户中Chhatarpur资本息布季100多万元左右。2001年7月19日,B公司向甲公司出资帐户转至2500多万元,除此之外还有3000多万元、4500多万元钱款系从其它帐户转至甲公司出资帐户。
2001年7月19日,甲公司出资帐户将前述资本息分别向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的出资帐户转至其各别拟出资的数额。翌日,A公司六名设立股东各别顺利完成向A公司提出申请文件帐户增资。
2001年8月8日、8月13日,A公司将要提出申请文件款中的9660多万元分多笔转至B公司帐户,B公司旋将要前述钱款全部收款至甲公司出资帐户、丙公司其它帐户。因此,B公司并所留断定相关钱款的转至、收款系如前所述出资以外的其它法律条文关系,依此,B公司早先转至甲公司的2500多万元前述已通过前述方式被一口口。
A公司的负债人C公司向高等法院提出诉讼民事诉讼,明确要求A公司各股东分担补足索赔职责,并明确要求B公司也分担补足索赔职责。
该案经中级高等法院二审,省高院二审,判令B公司在补发资本息2500多万元及以为本息所排序的本息范围内,对于A公司对C公司的负债经禁制不能偿还的部分分担补足索赔职责。
B公司不服二公开审裁决,向美国最高高等法院提出申请重审,美国最高高等法院否决其重审提出申请。
裁判员关键点
具体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司设立后,股东严禁抽逃出资。”该案中,股东将其资本息作为出资资金投入A公司后,该资本息即为A公司的金融资产,股东严禁随便拿取,股东一口口出资的犯罪行为侵害A公司的私有财产,侵害公司负债人的自身利益,应分担适当民事职责。《规定(三)》原第十五条虽被删除,但并不意味着补发资本息、帮助抽逃出资的第二人无需分担民事职责。第二人补发资本息、帮助股东抽逃出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侵权犯罪行为职责法》第八条规定形成协力侵权犯罪行为的,该第二人仍应分担适当连带职责。因此,原公开审裁决适用法律条文并无不当。
其次,甲公司在A公司设立过程中,其出资帐户中,除该案查明的其它资本息来源,其Chhatarpur资本息布季100多万元左右。而从该案查明的甲公司出资帐户资本息流转情况看,2001年7月19日,B公司向甲公司出资帐户转至2500多万元,除此之外2001年7月6日、7月19日还有3000多万元、4500多万元钱款从其它帐户转至甲公司出资帐户。2001年7月19日,甲公司出资帐户将前述资本息分别向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的出资帐户转至其各别拟出资的数额。翌日,A公司六名设立股东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各别顺利完成向A公司提出申请文件帐户增资。之后,2001年8月8日、8月13日,A公司将要提出申请文件款中的9660多万元分多笔转至B公司帐户,B公司旋将要前述钱款全部收款至甲公司出资帐户、丙公司其他帐户。而B公司并所留断定相关钱款的转至、收款系如前所述出资以外的其它法律条文关系,依此,B公司早先转至甲公司的2500多万元前述已通过前述方式被一口口。结合原审查明该案各公司及职员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事实,可以认定B公司对于相关钱款系用于提出申请文件且最终被一口口的事实是明知的。因此,原公开审裁决认定B公司应在补发资本息本息范围内,对于A公司在7985号裁决中对C公司的负债经禁制不能偿还的部分分担补足索赔职责并不缺乏证据断定。
律师解析
一、该案最深刻的教训是,不仅公司的股东严禁抽逃出资,股东以外的第二人也严禁帮助股东出资后又抽逃,否则就要与股东分担连带职责。目前,尽管一般的公司原则上为认缴制,但一些特定经营领域的公司还需实缴出资。在这些领域公司的设立和提出申请文件过程中,实践中存在大量给股东提供过桥资本息,方便其提出申请文件后又收回资本息的犯罪行为,该案对于这种犯罪行为无疑有很重要的警示意义。
二、虽然原则上,提供过桥资本息方分担职责的前提是其明知钱款用途是办理出资,否则不宜认定其与抽逃出资的股东形成协力侵权犯罪行为。但是,这种明知是可能被推定的,例如两公司之间如果存在比较明显的关联关系,高等法院就有可能推定其应知是补发出资又帮助出资,进而裁决其分担连带职责。
三、作为公司的负债人,在其债权难以受偿时,可以在执行程序中核实公司股东的出资情况。如发现公司股东有抽逃出资犯罪行为,可以明确要求股东对于公司负债分担补足索赔职责。
法文编辑:李守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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