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副标题:股东抽逃筹资,与否能被新增为举报人?
结语公法中,负债人经过一、一审程序,最终赢了民事诉讼,进入继续执行期才发现原告公司根本没有可供继续执行的个人财产,导致继续执行停滞不前法院继续执行终本的情况。
负债人面对合法权益难以落空的困境,大多数时候又很难将公司负债由股东承担。但如果公司股东存在抽逃筹资的情况,从追责公司股东抽逃出资责任的角度推进继续执行,将股东在继续执行期列入举报人范围,大大降低了案件继续执行妥当的可能性。
故,笔者拟借该文就股东抽逃筹资情况下的民事法援途径,结合实践展开分析、建议,以求给有需要的行业同行,参与企业投资经营的股东,或展开经济买卖的信泰主体、负债人等提供少许的参照和启迪。
深入探讨一、事例
法律条文1
山黄海运国际贸易非常有限公司、南京泓润能源发展非常有限公司展开买卖华海继续执行审核类继续执行决定书
嗣后认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民事诉讼继续执行中更改、新增原告若干问题的明确规定》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做为举报人的经济实体,个人财产足以偿还施行卷宗确定的负债,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提出申请更改、新增抽逃筹资的股东、筹资数人举报人,在抽逃筹资的范围内担责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全力支持。”
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乔尔纳嗣后递交的举报人银行买卖备注显示,第二人做为持有举报人90%股权的股东并担任举报人继续执行常务董事、紫苞人期间,从举报人两个帐户合计收款元钱款,仅交还元,至今虽有元未交还,符合股东抽逃筹资的情况。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提出申请新增第二数人该案举报人的允诺,具有事实和正当理由,嗣后予以全力支持。
法律条文2
济南黄海林重工铸机非常有限公司展开买卖华海继续执行审核类继续执行决定书
嗣后认为,第二人做为黄海林公司的股东,于2011年10月21日按照公司会章明确规定交纳筹资总计500万元,但在2011年10月24日便将帐户内资金及本息以提款转存的方式全部支出。第二人未递交相关确凿证据证明此笔钱款具体图伦区及用途,该行为应当判定为抽逃筹资。
现举报人黄海林公司个人财产足以偿还施行卷宗确定的负债,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提出申请新增抽逃筹资的股东为举报人,在抽逃筹资的范围内担责,符合法律明确规定,嗣后予以全力支持。
二、理论分析
上述事例的争议焦点在于股东抽逃筹资的判定表现形式、举证责任及其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
关于股东抽逃筹资的认定
抽逃筹资,指在公司成立后,股东非经法定程序——有时是在秘密的状态下,从公司抽回相当于已交纳筹资数额的个人财产,同时继续持有公司股份。
《公民事民事解释三》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负债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且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为由,允诺判定该股东抽逃筹资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全力支持:
(一)将筹资钱款转入公司帐户验资后又收款;
(二)通过虚构债权负债关系将其筹资收款;
(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展开分配;
(四)利用关联买卖将筹资收款;
(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筹资抽回的行为。
抽逃筹资的举证责任分配
根据《公民事民事解释三》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公司、其他股东、负债人均可能成为股东涉嫌抽逃筹资案件的原告,但由于负债人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且相关确凿证据掌握在公司或者抽逃筹资的股东手中,如果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对于负债人来说显然太过于苛刻。
《公民事民事解释三》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原告之间对与否已履行筹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筹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确凿证据的,原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裁判要旨
通过笔者检索的事例来看,公法中绝大部分裁判文书显示只要求原告方有合理怀疑的确凿证据即可,比如能证明股东筹资或者增资后随即收款的行为,而涉案抽逃筹资的股东就应当对于收款与否经过了合法的程序或有正当的理由展开证明。
可见该类案件中,原告方(抽逃筹资股东)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如此立法目的也是给原告通过追责股东抽逃筹资的责任来维护自身合法合法权益提供了法援可能性。
抽逃筹资的责任承担
《公民事民事解释三》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股东抽逃筹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允诺其向公司返还筹资本息、协助抽逃筹资的其他股东、常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全力支持。
公司负债人允诺抽逃筹资的股东在抽逃筹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负债不能偿还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筹资的其他股东、常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全力支持。
三、对济南法院就此类案件裁判结果的大数据分析
以“引用法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民事诉讼继续执行中更改、新增原告若干问题的明确规定第二十一条”“济南市人民法院”为检索条件,经过检索获取了2021年9月30日前共122篇裁判文书。
程序分类
从上面的程序分类统计可以看到当前的审理程序分布状况。一审案件有16件,一审案件有10件,再审案件有1件,继续执行案件有95件。
裁判结果
一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一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全部/部分全力支持的有8件,占比为50.00%;全部驳回的有7件,占比为43.75%;驳回起诉的有1件,占比为6.25%。
一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一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维持原判的有6件,占比为60.00%;其他的有3件,占比为30.00%;改判的有1件,占比为10.00%。
再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再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发回重审的有1件,占比为100.00%。
继续执行裁判结果
通过对继续执行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新增/更改继续执行人的有55件,占比为57.89%;驳回提出申请的有38件,占比为40.00%;其他的有1件,占比为1.05%。
综上,济南市继续执行过程中因举报人公司股东抽逃筹资而向法院申请新增股东做为举报人案件的全力支持率在55%以上,总体上看此类案件的全力支持率较高。
结语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民事诉讼继续执行中更改、新增原告若干问题的明确规定》的第十八、二十八、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直接在继续执行期向法院提出申请新增抽逃筹资的股东为举报人的审理期限较短,举证责任相对较轻,且即便被驳回提出申请,还可向法院提起继续执行异议之诉展开法援,故可以采取先提出申请新增举报人,若被驳回,再提起继续执行异议之诉的路径。
但由于近些年存在新增举报人程序被滥用的情况,有的继续执行法院对提出申请人在继续执行期提出申请新增予以限制。
因此,建议在起诉公司之前,将股东列为共同原告,在民事诉讼中向法院提出申请调查令,查阅公司财务记录、验资报告以及对公帐户买卖备注,如果公司资产减少,一般会在公司对公帐户中有大量的资金外流的记录。
此外还可以提出申请民事审计,因为在部分公司资产减少的情况下,公司的账目可能没有记录,或者说对公帐户买卖备注中体现出来的大额资金的收款方可能无法直接判断与否与涉案抽逃筹资股东有关,此时需要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予以进一步査明、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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