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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不到位,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股东吗_

作者: admin 发布日期: 2022-11-17

自2014年《公司法》将设立公司注册资本金注册资本制修改为所夺注册资本制以来,负债人在向公司索偿负债的过程之中,经常出现公司虽注册资本较高但没有足够的剩余金融资产分担负债,且发现公司股东有出资不妥当的情形。此时,在向公司提控告讼时与否能将股东一并列为被告控告呢?控告之后高等法院将如何展开裁决?如何才能最好的维护负债人的合法权益?本文从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及公法策尔纳的角度对该难题展开探讨。

法律条文明确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难题的明确规定(三)第13条第三款的明确规定:“公司负债人允诺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金覆盖范围内对公司负债难以偿还的部分分担补足索赔职责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全力支持;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分担上述职责,其它负债人提出相同允诺的,人民高等法院未予全力支持。”可见,依照中国《公司法》的相关明确规定,若满足此条明确规定的构成要件时,负债人能直接控告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义务的股东,但依照具体历史事实情形的不同,高等法院也会有不同的裁决结果。

刑事案件情形及裁决结果

1、股东全然履行职责了出资义务。《公司法》明确明确规定,公司股东应本息按时缴纳公司章程明确规定的所夺出资额,并不得抽逃出资。关于与否履行职责出资义务的举证职责,因负债人主张股东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然履行职责出资义务是一个消极历史事实。因此在控告中,仅要求负债人提供对股东履行职责出资义务造成科学合理揣测的确凿证据,股东应就其已履行职责出资义务分担举证责任。以汇率出资的,股东应断定其将汇率出资本息存入有限职责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且并未抽逃;只以汇率个人财产出资的,应断定其已经未登记了个人私有财产的迁移相关手续,非汇率个人财产仅供公司使用但没有办理个人私有财产迁移相关手续的,不认定为出资妥当。申辩设立的(不考虑有其它侵害公司个人财产自身利益的情形),即无需对公司的负债分担补足偿还责任。2、股东未全然履行职责出资义务且出资时限届至。若符合下列条件的,高等法院将不予全力支持:(1)股东未全然履行职责出资义务:包括股东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义务。如前所述,在公法中表现为负债人提供了对股东履行职责出资义务造成科学合理揣测的确凿证据且股东对其已出资的申辩不设立;(2)出资时限已届至;(3)需断定公司难以偿还现有负债;(4)股东的职责覆盖范围有限,仅在未出资本金覆盖范围内对公司负债难以偿还的部分分担补足索赔职责。公法中对该种情形的适用于存有非常多难处。首先,在所夺出资制度下,很多股东常常将出资时限设置得很长,甚至有50年、100年的出资时限,出资时限未届至时难以适用于此条明确规定;其次,在未对公司原有个人财产展开清算前,难以判定公司原有金融资产与否能偿还原有负债,该历史事实在公开司法程序中较难断定,往往要经历继续处理程序才可确定;再次,股东的补足索赔职责的补足覆盖范围也存有异议。3、股东未全然履行职责出资义务,但出资时限未届至。依照《全省高等法院涉外公开审判组织工作会议纪要》第6点的明确规定,在注册资本所夺制中,股东依法享有时限自身利益。负债人以公司难以偿还到期负债为由,允诺未届出资时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覆盖范围内对公司难以偿还的负债分担补足索赔职责的,人民高等法院未予全力支持。但若存有下列两种情形高等法院可不予全力支持,情形如下:(1)公司作为被继续执行人的刑事案件,人民高等法院诸般继续执行措施无个人财产N4891F,已具备宣告破产原因,但不申请宣告破产的;(2)在公司负债造成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时限的。值得注意的是,《全省高等法院涉外公开审判组织工作会议纪要》即“九民会议纪要”并非法律条文法规,而是全省高等法院涉外公开审判组织工作会议后印发的会议纪要,对法官审理相关涉外刑事案件公法之中的难题提出普适性意见。若与法律条文法规相悖的,仍应按照法律条文明确规定来继续执行。

其它救济途径

1、高等法院若以“难以查明公司原有财产与否偿还原有负债”驳回负债人的诉讼允诺,在进入继续处理程序后,负债人可申请追加未履行职责出资义务的股东为被继续执行人,高等法院未予追加的能提起继续执行异议之诉。法律条文依照:《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民事继续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难题的明确规定》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作为被继续执行人的企业法人,个人财产不足以偿还生效法律条文文书确定的负债,申请继续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本息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明确规定对该出资分担连带职责的发起人为被继续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覆盖范围内依法分担职责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全力支持。”2、单独对股东提起公司股东损害负债人自身利益之诉。法律条文依照:《公司法》第二十条明确明确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职责损害公司负债人的自身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职责,逃避负债,严重损害公司负债人自身利益的,应对公司负债分担连带职责。”该诉讼应符合《公司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的构成要件,并非所有股东出资不妥当的情形均适用于此途径。3、被诉公司宣告破产的,管理人应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所夺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时限的限制。

法律条文依照:《企业宣告破产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高等法院受理宣告破产申请后,负债人的出资人尚未全然履行职责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所夺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时限的限制。

综上,股东出资不妥当的,负债人确实能直接控告股东,但也需符合诸多条件才能得到高等法院的全力支持。负债人应做好确凿证据的收集,注意符合法律条文构成要件,不要随意控告,否则会导致败诉。公司股东们也应按照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全然履行职责自身的出资义务,以防分担不必要的风险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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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晏雯婧律师

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事法律条文组织工作多年,主要从事公司股权,公司法律条文顾问及涉外诉讼领域,多年来为众多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条文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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