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4年《公司法》将设立公司注册资本金注册资本制修改为所夺注册资本制以来,负债人在向公司索偿负债的过程当中,常有公司虽注册资本较高但没有足够的余下资产分担负债,且发现公司股东有出资不妥当的情形。
此时,在向公司提控告讼时与否能将股东通通列入原告控告呢?控告之后高等法院将怎样展开裁决?怎样才能最好的维护负债人的权益?责任编辑从法律条文明文规定及公法策尔纳的角度对该难题展开深入探讨。
一、法律条文明文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高等法院有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难题的明文规定(三)第13条第三款的明文规定:“公司负债人允诺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金范围内对公司负债无法偿还的部分分担补足索赔职责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以全力支持;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义务的股东早已分担上述职责,其它负债人提出相同允诺的,人民高等法院未予全力支持。”
可见,依照中国《公司法》的相关明文规定,若满足此条明文规定的构成程序法时,负债人能间接控告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义务的股东,但依照具体历史事实情形的相同,高等法院也会有相同的裁决结论。
二、刑事案件情形及裁决结论
1、股东全然履行职责了出资义务。
《公司法》明确明文规定,公司股东应本金按期交纳公司会章明文规定的所夺出资额,并不得抽逃出资。
有关与否履行职责出资义务的民事民事诉讼,因负债人主张股东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然履行职责出资义务是一个顽固历史事实。因此在控告中,仅要求负债人提供更多对股东履行职责出资义务造成科学合理揣测的确凿证据,股东应就其已履行职责出资义务分担举证职责。以汇率出资的,股东应断定其将汇率出资本金取走有限职责公司在银行开办的账户且并未抽逃;只以汇率个人财产出资的,应断定其早已未登记了个人私有财产的迁移相关手续,非汇率个人财产只供公司使用但没有办理个人私有财产迁移相关手续的,不判定为出资妥当。申辩设立的(不考虑有其它侵犯公司个人财产利益的情形),即无须对公司的负债分担补足清偿职责。
2、股东未全然履行职责出资义务且出资时限届至。
若符合以下条件的,高等法院将予以全力支持:(1)股东未全然履行职责出资义务:包括股东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义务。与此相反,在公法中表现为负债人提供更多了对股东履行职责出资义务造成科学合理揣测的确凿证据且股东对其已出资的申辩不设立;(2)出资时限已届至;(3)需断定公司无法清偿现有负债;(4)股东的职责范围有限,仅在未出资本金范围内对公司负债无法偿还的部分分担补足索赔职责。
公法中对该种情形的适用存在较多难处。首先,在所夺出资制度下,很多股东常常将出资时限设置得很长,甚至有50年、100年的出资时限,出资时限未届至时无法适用此条明文规定;其次,在未对公司现有个人财产展开清算前,无法判定公司现有资产与否能偿还现有负债,该历史事实在审判程序中较难断定,往往要经历执行程序才可确定;再次,股东的补足索赔职责的补足范围也存在异议。
3、股东未全然履行职责出资义务,但出资时限未届至。
依照《全国高等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点的明文规定,在注册资本所夺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时限利益。负债人以公司无法清偿到期负债为由,允诺未届出资时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无法偿还的负债分担补足索赔职责的,人民高等法院未予全力支持。
但若存在以下两种情形高等法院可予以全力支持,情形如下:(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刑事案件,人民高等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个人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负债造成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它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时限的。
值得注意的是,《全国高等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即“九民纪要”并非法律条文法规,而是全国高等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后印发的会议纪要,对法官审理相关民商事刑事案件公法当中的难题提出参考性意见。若与法律条文法规相冲突的,仍应按照法律条文明文规定来执行。
三、其它救济途径
1、高等法院若以“无法查明公司现有个人财产与否偿还现有负债”驳回负债人的民事诉讼允诺,在进入执行程序后,负债人可申请追加未履行职责出资义务的股东为被执行人,高等法院未予追加的能提出诉讼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条文依照:《最高人民高等法院有关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难题的明文规定》第十七条明文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个人财产不足以偿还生效法律条文文书确定的负债,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交纳或未本金交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明文规定对该出资分担连带职责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交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分担职责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以全力支持。”
2、单独对股东提出诉讼公司股东损害负债人利益之诉。
法律条文依照:《公司法》第二十条明确明文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负债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职责,逃避负债,严重损害公司负债人利益的,应对公司负债分担连带职责。”该民事诉讼应符合《公司法》第二十条明文规定的构成程序法,并非所有股东出资不妥当的情形均适用此途径。
3、被诉公司破产的,管理人应要求该出资人交纳所所夺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时限的限制。
法律条文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明文规定,人民高等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负债人的出资人尚未全然履行职责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要求该出资人交纳所所夺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时限的限制。
综上,股东出资不妥当的,负债人确实能间接控告股东,但也需符合诸多条件才能得到高等法院的全力支持。负债人应做好确凿证据的收集,注意符合法律条文构成程序法,不要随意控告,否则会导致败诉。公司股东们也应按照法律条文明文规定全然履行职责自身的出资义务,以防分担不必要的风险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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