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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出资失实概念
广义上的股东出资失实分为根本未出资、未本息出资、抽逃出资三种情况,前两种情况可归结为出资不足。而广义上的股东出资失实是从出资形式上来理解的,出资形式包括汇率出资和非汇率出资。因汇率出资具有估值合理,不存在对其高估或高估的难题,而实物、专利技术、土地所有权等非汇率出资需要成交价以确定其价值,所以广义上的出资失实的情况特指非汇率出资。
二、股东出资失实对其它股东的责任
关键点总结
股东应按时足额交纳公司会章中明确规定的各别所所夺的出资额。否则,应向已按时本息交纳出资的股东分担法律条文责任。
法律条文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应按时本息交纳公司会章中明确规定的各别所所夺的出资额。股东以汇率出资的,应将汇率出资本息取走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只以汇率财产出资的,应未登记其私有财产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依照第六款明确规定交纳出资的,除应向公司本息交纳外,还应向已按时本息交纳出资的股东分担法律条文责任。
事例:【焦宙彤与苏州永康科技创业者园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纷争一审】2010年1月,创业者项目组(郭某、罗某)与甲公司签定《合同书》一份,签定合同由两方共同出资设立乙公司,公司的注册资本为308多万元,当中创业者项目组(郭某、罗某)出资158多万元,甲公司出资150多万元,并签定合同“出资应在2周内全部妥当”、“两方未按签定合同日期出资,每延后一日,依照未妥当金额的0.5%分担酬金”。上述《合同书》签定后,乙公司于2010年1月25日经苏州市永康工商局批准设立,备案中的乙公司股东为罗某及甲公司,两方的出资所夺额分别是158多万元、150多万元。同时,乙公司会章明确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398多万元,当中罗某出资158多万元(当中62多万元于2010年1月11日妥当,96多万元自公司设立之日2周内Caquet),甲公司出资150多万元(当中58多万元于2010年3月23日妥当,92多万元自公司设立之日2周内Caquet),公司会章还对其它事项作了明确规定。罗某于2010年5月18日前履行职责了出资158多万元的权利,甲公司在首次出资58多万元之后,未在乙公司设立之日2周内履行职责出资其余92多万元的出资权利。乙公司遂于2013年3月5日向高等法院提控告讼,要求甲公司履行职责出资92多万元的权利并分担未按时出资的法律条文责任。高等法院裁决甲公司向乙公司开户出资92多万元及赔偿欠费退款的股票价值损失。后罗某根据《合同书》向高等法院控告,请求维持原判甲公司因consideration履行职责出资权利,应向本息出资股东罗某分担法律条文责任。高等法院施行裁决认为:甲公司未依照《合同书》及乙公司会章按时交纳剩余出资款,构成对公司及另一本息出资股东罗某的违约。故裁决甲公司内向罗某支付一定金额的酬金。
三、股东出资失实对公司的责任
关键点总结
股东只以汇率出资时,要客观真实评价出资实际价额,否则之后要补足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它股东也要分担连带责任。
法律条文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汇率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会章所定价额的,应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它股东分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难题的明确规定(三)》第九条 出资人只以汇率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它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人民高等法院应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
事例:
余继光诉四川瑞和昌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廖达勇、张雄英、霍锐民间借贷纷争
关键点总结
股东未履行职责或未全面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公司或者其它股东可以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出资权利。
法律条文依据:《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难题的明确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股东未履行职责或者未全面履行职责出资权利,公司或者其它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
事例:【浙江鹏孚隆科技有限公司与兰溪凯斯特炊具有限公司、陈泓旭等买卖合同纷争案 (2015)金婺商初字第00754号】 鹏孚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多万元,股东为被告陈泓旭、程剑诚、谭涛。且三股东应在2015年3月20日之前交纳二期出资400多万元,但实缴出资仅为100多万元,至今尚未本息交纳。高等法院认为:“从2015年3月19日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被告凯斯特公司基本情况反映,被告陈泓旭、程剑诚、谭涛仍为公司股东,结合被告程剑诚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已提前本息交纳了第二期出资款;被告谭涛称,其已于2013年6月离开公司,不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但无证据证明;被告陈泓旭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供证据。综上,对原告要求被告陈泓旭、程剑诚、谭涛对被告凯斯特公司的上述债务分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如被告兰溪凯斯特炊具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则被告陈泓旭、谭涛在各别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不能清偿部分分担补充赔偿责任”。
关键点总结
股东抽逃出资的,应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它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要分担连带责任。
法律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 公司设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难题的明确规定(三)》第十二条 公司设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
(一) 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 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 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 其它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难题的明确规定(三)》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它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它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分担连带责任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
事例:
新乡市八达五金有限公司与韩庆良股东出资纷争一案一审民事裁决书
曹恒东与盐城市银耀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纷争一案一审民事裁决书
关键点总结
股东在出资失实的情况下转让股权不能逃脱责任,如果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职责出资权利、受让人对此分担连带责任的,人民高等法院应支持。
法律条文依据:《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难题的明确规定(三)》第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职责或者未全面履行职责出资权利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职责出资权利、受让人对此分担连带责任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明确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控告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分担连带责任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
事例:【唐宇与韩德水执行异议之诉与一审民事裁决书 (2017)京0108民初43641号】高等法院认为:唐宇虽然在2015年1月26日将其持有的中铁财富公司2500多万元出资转让给朱海涛,但在其转让股权之前,唐宇并未全面履行职责其2500多万元的出资权利,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韩德水作为债权人有权追加未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原股东唐宇在其未出资的范围内分担责任,且该等责任的分担不因唐宇与朱海涛存在任何内部签定合同而变更或免除。
关键点总结
公司可以根据公司会章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出资失实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法律条文依据:
《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难题的明确规定(三)》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股东未履行职责或者未全面履行职责出资权利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会章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高等法院不予支持。”
事例:
北京国水江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王桂英股东知情权纷争一审民事裁决书
特科纳(北京)农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诉马飙股东知情权纷争上诉案
法律条文依据:
《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难题的明确规定(三)》第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职责出资权利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交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交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高等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未出资或抽逃出资并不直接导致股东资格和股权的丧失,其应开户出资并分担法律条文责任,在未经公司内部管理机制或另行诉讼等形式解除股东资格前,未出资或抽逃出资股东仍具有股东资格。
事例:
成都安能捷电气有限公司与何星海股东知情权纷争一审
贵州省凯里市利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杨骏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纷争案
关键点总结
公司或者其它股东请求出资失实股东分担责任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法律条文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难题的明确规定(三)》第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公司股东未履行职责或者未全面履行职责出资权利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它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职责出资权利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高等法院不予支持。
关键点总结
股东应本息交纳公司会章中明确规定的各别所所夺的出资额,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即便是公司解散时,股东仍需将抽逃出资部分及未交纳部分补回。
事例:在兰州三源和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甘肃南特数码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纷争一案中,一审高等法院认为:三源和公司解散后,南特公司存在出资瑕疵,其未交纳出资依法在清算中可作为清算财产。南特公司作为股东,在三源和公司解散时仍需将未交纳部分出资补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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