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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笔
王南南辩护律师:
上海盈科(天津)辩护律师事务所执业辩护律师,擅长合约法、知识产权法、劳动法、公司法等领域,王南南辩护律师有专利全权工作经历,具有专利全权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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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金融资产与公司金融资产各自独立,通常情况下,债务人难以明确要求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担责,但绝非所有公司都资本金充足,有可能债务人胜诉后,因公司无可继续执行的财产,导致难以实现债权,故为了充分保证债务人的自身利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若公司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犯罪行为,债务人可以明确要求股东承担补充职责,也可以在继续执行流程中新增抽逃出资的股东为举报人。实践中,为了避免定被性为抽逃出资,有些股东在出资后,又以银行银行贷款的方式向公司将出资的钱归还来,那么股东的这种犯罪行为与否归属于抽逃出资?结合以下事例分析。事例:上海北申辰人力资源咨询有限职责公司、王晓冬与盛创华联(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号:(2017)京02民终4337号】案情简介:一、盛创华联公司于2011年12月7日成立,盛创华联公司注册资本元,其中外方股东山谷清广出资元,北申辰公司出资元。二、2012年2月15日,北申辰公司(做为银行贷款方)与盛创华联公司(做为银行银行贷款方)签定《银行银行贷款合约》,签定合同银行贷款坡油开展业务需要向银行银行贷款方借入钱款,银行银行贷款数额元,北申辰公司请明确要求将所借入钱款汇往恒博铭宇公司。三、2012年2月18日,恒博铭宇公司出具收据,称今收到盛创华联公司缴付钱款元,此钱款为我公司向北申辰公司借入钱款(具体事宜见我公司与北申辰公司银行银行贷款合约),由北申辰公司委托盛创华联公司向我公司缴付。四、2012年2月16日,北申辰公司向盛创华联公司帐户内流至出资钱款元;2012年2月17日,盛创华联公司以徐继庄方式向恒博铭宇公司帐户内流至元。五、盛创华联公司会章明确规定以下事宜须监事会过超过一半常务董事透过:公司(无论是在一项交易或一系列交易中)收购处分任何业务或金融资产数额超过元,订立、终止或变更任何重要合约、职责或承诺、协议涉及元以上自身利益,有关签定《银行银行贷款合约》一事,王晓冬做为盛创华联公司常务董事长,未按公司会章明确规定召开监事会并经监事会过超过一半常务董事透过,b0d3fb申辰公司未将元归还盛创华联公司。 六、判决书判定北申辰公司形成抽逃出资。事例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若干问题的明确规定(三)》第十条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务人以相关股东的犯罪行为合乎以下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为由,请求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透过假想合同纠纷亲密关系将其出资收款….。本案中,北申辰公司将元做为出资款于2012年2月16日流至盛创华联公司帐户,后以银行银行贷款方式将元于次日全额收款,银行银行贷款合约未签定合同本息、未设定借款,亦未按照公司会章明确规定经监事会过超过一半常务董事透过,故银行银行贷款合约不能单独断定借款亲密关系真实存在,归属于透过假想合同纠纷亲密关系将出资收款,因此应判定北申辰公司形成抽逃出资。银行银行贷款犯罪行为与否会被判定为抽逃出资,主要取决于受托的流程与否合乎公司会章及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出资与受托的时间差、银行银行贷款合约中与否有有关本息和借款的签定合同等。辩护律师建议:对于债务人,若发现公司帐户在股东流至做为注册资本或增资的资本金后,又立即收款的,债务人应警惕,此时犯罪行为可能属于抽逃出资,为保证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大化,起诉公司时,可以将股东列为共同被告担责或在继续执行阶段明确要求新增该股东为举报人。对于股东,若要断定向公司银行银行贷款的犯罪行为绝非抽逃出资,那么应依照公司会章和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严格按照流程来完成银行银行贷款,并保留相关纪要,除此之外,还应在银行银行贷款合约中签定合同本息和借款条款,以加强借款亲密关系的可信度与真实性。法律条文条文链接:《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若干问题的明确规定(三)》 第十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务人以相关股东的犯罪行为合乎以下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为由,请求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透过假想合同纠纷亲密关系将其出资收款;(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收款;(四)其他未经法定流程将出资抽回的犯罪行为。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常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务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职责、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常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职责,其他债务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民事继续执行中变更、新增当事人若干问题的明确规定》第十八条 做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条文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继续执行人申请变更、新增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举报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担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法研究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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