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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未全额实缴到位,能否自行清算公司_

作者: admin 发布日期: 2022-11-18

一、难题的提出

A公司于2020年由甲、乙三位股东出资成立,公司会章明确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所夺出资4,500多万元,乙所夺出资5,500多万元,注册资本交纳时限为2035年12月31日。公司成立后,甲实收出资450多万元,乙实收出资550多万元。2022年1月,即有缔约拟另行退出公司,在退出公司前,公司股东是否需缴交余下出资,或需将会章中的注册资本承购至实际交纳金额?还是可以直接退出公司?

二、难题分析

(一)公司个人财产不足以偿还负债人负债时,负债人需先提倡公司股东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负债分担职责[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若干个难题的明确规定(二)》( “公司法说明二”)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公司退出时,股东仍未交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托管个人财产。股东仍未交纳的出资,包括即将到期缴税未缴的出资,和依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七五条的明确规定分期付款交纳仍未期满交纳时限的出资。公司个人财产不足以偿还负债时,负债人提倡未缴出资股东,和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主办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负债分担Ferrette清偿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应司法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该明确规定,当公司退出时,交纳时限仍未期满的出资也Daye为公司的托管个人财产。同时,若负债人提倡拟退出公司的股东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负债分担偿还职责的,须以公司个人财产不足以偿还负债人的负债为大前提。

实际上,明确要求拟托管公司股东按注册资本金额超额缴交出资,其实质目的为为保护债权人自身利益[2],若负债人自身利益能够获得保证,明确要求股东在另行托管操作过程中超额缴交出资便也丧失了意义。

(二)若通过另行托管的方式退出公司,公司金融资产须不足以偿还公司全数负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明确规定,“托管组在清扫公司个人财产、基本建设金融资产管吻和个人财产目录后,辨认出公司个人财产不足偿还负债的,应司法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检察院判决宣告破产后,托管组应将托管外交事务转交给人民检察院”。

据此明确规定,只有在公司金融资产不足以偿还公司全数负债时需先完成另行托管。在另行托管中,因负债人的自身利益已经获得有效为保护,所以股东无需对托管公司再缴交出资。而当托管操作过程中辨认出公司个人财产不足以偿还负债时,会出现由另行托管向宣告破产托管的转化成,进入宣告破产流程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企业宣告物权法》第九条的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立案宣告破产提出申请后,负债人的出资人仍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明确要求该出资人交纳所所夺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时限的限制”。根据该明确规定,宣告破产流程中股东缴费出资的义务会加速即将到期,股东必须将所夺出资全数实收妥当。

三、结论

综上所述,对于股东若想在超额出资妥当前另行退出公司,笔者认为:

1、在拟托管公司金融资产大于负债(资可抵债)、负债人的债权能够获得超额偿还的情况下,拟托管公司的股东可直接对公司进行托管。对于公司偿还负债后的余下金融资产,应按股东实际缴交出资的比例进行分配。

2、在拟托管公司金融资产小于负债(资不抵债)或即便金融资产大于负债但变现后总金融资产仍不足以偿还公司全数负债时,此时即便对公司进行另行托管,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之明确规定,另行托管也会转化成为宣告破产托管。为避免进入宣告破产托管流程,拟托管公司股东应至少实际出资至金融资产不足以偿还公司全数负债的状态,或通过股东代公司偿还负债、股东收购公司负债人债权并免除等方式减少拟托管公司的负债,使其资可抵债,以便顺利完成另行托管。

四、其他

1、未出资妥当的股东是否有权请求退出公司?

相关案例:兰州常柴西北车辆有限公司、甘肃兰驼集团有限职责公司等公司退出纠纷其他民事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最高法民申2928号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若干个难题的明确规定(三)》第十六条关于“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会章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余下个人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检察院不予支持”的明确规定,在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等瑕疵出资的情况下,对股东权利的限制并不及于请求公司退出的权利。故对于西北车辆公司关于兰驼公司无权提起本案之诉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公司法说明三》第十六条的明确规定,并参照上述案例,未出资妥当的股东亦有权请求退出公司。

2、注册资本的作用是什么?

公司为法律拟制的权利主体,笔者认为之所以成立注册资本制度,主要有以下两个作用:一方面,区分股东与公司间的金融资产,使股东以注册资本金额为限对公司分担有限职责,避免因投资失败进而分担无限职责的风险。另一方面,为保护公司负债人自身利益。例如,在公司日常经营中,与公司进行业务往来的民事主体可以通过公司的注册资本金额并结合其他信息综合判断该公司是否具有履约能力,注册资本可为其决策提供一定参考。同时,当公司无力履约对负债人负债时,公司股东还需在所所夺注册资本的范围内对负债人分担职责,此亦为对负债人的一种为保护。

参考资料:

1、刘家川,《公司托管那些事儿–托管时需要实收出资吗?》,https://mp.weixin.qq.com/s/u5bSBNZ84KlLqLhAEC417g

2、雷莉、黎吟,《大成研究|公司托管时注册资本未缴足,股东是否需要进行补缴》,

注:文中作者认为,“《企业宣告物权法》第九条明确明确规定,立案宣告破产提出申请后,负债人的出资人仍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明确要求该出资人交纳所所夺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时限的限制。据此,公司因任何原因进入托管流程或宣告破产流程,即使未到公司章程明确规定的股东出资时间,股东仍需对未出资的部分进行交纳”。

该观点不够准确。《企业宣告物权法》第九条虽明确规定“立案宣告破产提出申请后”出资人出资不受出资时限的限制,其所针对的为宣告破产托管的情形。在公司另行托管的情况下,公司金融资产可能会大于负债,若仅根据《企业宣告物权法》第九条的明确规定片面、机械地认为一个资可抵债、经营时运营良好但拟进行退出的公司还需在退出前由其股东将未缴出资实收妥当是不合理的。

3、林坤玉,《公司注册资本意味着什么?是不是越高越好?》,https://zhuanlan.zhihu.com/p/89539004

4、《案例|股东出资未妥当也有权请求退出公司》,https://mp.weixin.qq.com/s/0pGdKznaOXO-QFfTgq4tiQ

5、刘俊海,《现代公司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5 

[1]注:除《公司法说明二》所明确规定的情形外,《公司法说明三》(第13条)和《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法〔2019〕254号)中的相关条款也对负债人请求未实际缴交出资的股东对公司负债分担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九民纪要中明确规定:6.【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即将到期】在注册资本所夺制下,股东司法机关享有时限自身利益。负债人以公司不能偿还即将到期负债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时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偿还的负债分担补充赔偿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穷尽执行措施无个人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宣告破产原因,但不提出申请宣告破产的;(2)在公司负债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时限的。

[2]例如,刘俊海在《现代公司法(第三版)》第1160页所言:“在普通托管流程启动后,虽然公司的余下金融资产总额不足以偿债,但公司的每位特定负债人若想获得足额清偿并不确定,股东的实收出资义务也必须加速即将到期。如果负债人足额获偿,股东可按其实收出资比例分取余下个人财产(包括补缴的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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