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wordsman说:股东出资没妥当的,债务人怎样依法追究法律职责?这是一个在工作中较为复杂的问题。为了增进我们对这方面知识的了解,今天Swordsman菌就为诸位两家子呈上相关事例及公法分析,希望可以给我们带来帮助哦……
1此案概要
鸿盛公司成立于2002年。2015年,公司注册资本金减少为1亿,其中,任晓鹏出资9000多万元,王雅茹出资1000多万元,但注册资本金资本仅为1180多万元。2010年至2014年间,鸿盛公司共向彬煤公司银行贷款2.5亿,但负债到期后,鸿盛公司暂时未履行借款人义务。随后,彬煤公司控告鸿盛公司明确要求偿还债务前述银行贷款,并明确要求其股东任晓鹏、王雅茹依次在未实收出资7983多万元((10000-1180)*90%)、882多万元((10000-1180)*10%)及利息范围内对前述负债分担职责。安徽省高院二审法院认为,因任晓鹏、王雅茹做为鸿盛公司股东,未全面性履行出资义务,其均应在未出资本金范围内对公司负债无法偿还债务的部份分担索赔职责。任晓鹏在申辩中明确提出由以住宅提供更多给公司采用应视作铜器出资的理据,但其仍未递交适当的个人财产评估结果总金额等确凿证据予以断定,备案亦未表明,且其申辩理据无历史事实依,该所未予接纳。于是,二审任晓鹏、王雅茹依次在其未出资7983多万元、882多万元范围内对鸿盛公司负债无法偿还债务的部份分担索赔职责。彬煤公司后裁定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仍维持了前述这项裁决。
2裁判员要义
公司债务人无权明确要求未如实出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负债无法偿还债务的部份分担补充索赔职责。
3裁判员关键点
依备案表明,鸿盛公司注册资本金减少为10000多万元,任晓鹏出资9000多万元,占出资90%;王雅茹出资1000多万元,占出资10%。备案基本情况表明,注册资本金为10000多万元,注册资本金1180多万元。因任晓鹏、王雅茹做为鸿盛公司股东,未全面性履行出资义务,依前述规定,其均应在未出资本金范围内对公司负债无法偿还债务的部份分担索赔职责。
任晓鹏在申辩中明确提出由以住宅提供更多给公司采用应视作铜器出资的理据,但其仍未递交适当的个人财产评估结果总金额等确凿证据予以断定,备案亦未表明,且其申辩理据无历史事实依,未予接纳。
4公法策尔纳
一、股东应据实地、本息地出资,避免分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公法中,股东不本息出资的情况非常普遍。对于以现金出资而言,股东往往在验资、完成备案后便将现金转出,后期很可能被认定为抽逃出资,将与本期事例中被告一方分担相同的补充索赔职责;对于以非货币资产出资而言,股东往往仅将住宅、货物、商标、股权、机器设备、知识产权、特许经营权等非货币性资产投入公司实际经营采用,但未进行资产评估结果,并以评估结果数做工商变更登记,亦未过户登记至公司名下,则该情况无法视作实现对公司的出资,一旦该等非货币性资产发生贬值后,再将该等个人财产过户转移至公司名下,则无法像先前出资一般获得本息出资的效果。
对此,建议设立公司后,股东应尽早制定方案,据实地、本息地出资,避免分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法院对“未据实出资”的补充索赔职责范围界定有所不清
本期事例中,安徽省高院仅裁决“任晓鹏、王雅茹依次在其未出资7983多万元、882多万元范围内”,而该7983多万元、882多万元正好是其未实收资本之数额。然而,在司法解释已经有明确规定应在“未出资本金范围内”分担职责,意味着应将股东取得股权至今的未出资额的利息也应计算进来,以此弥补公司未及时收到出资的利息损失,弥补由此减损的偿债能力,这样处理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和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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