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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法律问题之二_技术出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 admin 发布日期: 2022-11-18

技术出资有关法律条文难题科学研究作      者|佘杨开第

佘杨开第

安阳大耳无尾辩护律师圆耳蝠

全文:随着各项事业的日渐发展,“技术”出资在资本主义上所占占比愈来愈大,但难题也愈来愈多。责任编辑以技术出资的法律条文明晰规定及演进,从技术出资的前提与流程、技术出资后先期改良丰硕成果的归属于以及技术出自于的法律条文信用风险和应付,对技术出资的有关法律条文难题展开科学研究。

关键字:技术出资  法律条文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应付

一、技术出资的法律条文明晰规定及演进

自1993年《公司法》施行以来展开了多次修改,当中对股东出资形式的明晰规定亦不断发生改变。

(一)1993年《公司法》有关技术出资的有关明晰规定

《公司法》(1993年)第二十五条明晰规定:“股东能用汇率出资,也能用铜器、轻工业房屋产权、非专利技术、农地所有权总数额出资。对做为出资的铜器、轻工业房屋产权、非专利技术或是农地所有权,必须展开评估结果总数额,查证个人财产,严禁高估或是高估总数额。农地所有权的评估结果总数额,依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明晰规定办理手续。以轻工业房屋产权、非专利技术总数额出资的数额严禁少于以下简称公司注册资本的弯果之三十,北欧国家对选用职教技术丰硕成果有不光明晰规定的仅限。”

1993年《公司法》广义列出了股东能使用的五类非汇率金融资产总数额出资,当中包括轻工业房屋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且以轻工业房屋产权、非专利技术总数额出资的数额严禁少于公司注册资本的弯果之三十,北欧国家对选用职教技术丰硕成果有不光明晰规定的仅限。1999年与2004年修改《公司法》时为此未做出修改。

(二)2005年《公司法》有关技术出资的有关明晰规定

《公司法》(2005年修改)第十五条:“股东能用汇率出资,也能用铜器、知识房屋产权、农地所有权等能用汇率成交价并能司法机关受让的非汇率个人财产总数额出资;但是,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明晰规定严禁做为出资的个人财产仅限。对做为出资的非汇率个人财产应评估结果总数额,查证个人财产,严禁高估或是高估总数额。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对评估结果总数额有明晰规定的,从其明晰规定。全体人员股东的汇率出资数额严禁高于以下简称公司注册资本的弯果之三十。”

2005年《公司法》限缩了非汇率出资覆盖范围和出资比率的管制,以不完全列出和归纳的形式明晰了股东能知识房屋产权和其他能用汇率成交价并能司法机关受让的非汇率个人财产总数额出资,且非汇率出资额限缩至不少于公司注册资本的弯果之七十。

(三)2013年《公司法》有关技术出资的有关明晰规定

《公司法》(2013年修改)第十五条:“股东能用汇率出资,也能用铜器、知识房屋产权、农地所有权等能用汇率成交价并能司法机关受让的非汇率个人财产总数额出资;但是,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明晰规定严禁做为出资的个人财产仅限。对做为出资的非汇率个人财产应评估结果总数额,查证个人财产,不得高估或是高估总数额。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对评估结果总数额有明晰规定的,从其明晰规定。”

2013年公司法删除了有关汇率出资与非汇率出资比率的管制,不再对包括技术出资在内的非汇率出资的比率做任何管制。2018年修改《公司法》时为此未做出修改,故根据现行《公司法》的明晰规定,只要符合法律条文的明晰规定,技术出资的比率没有任何管制。

二、技术出资的前提与流程

(一)技术出资的前提

依据《公司法》第十五条、《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明晰规定》第五条的明晰规定,可用于出资的非汇率金融资产是“能用汇率成交价”并“能司法机关受让”,因此,用于出资的技术必须符合以下前提:1.能用汇率成交价;2.能司法机关受让。

(二)技术出资的流程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财政部、工商总局有关加强以非汇率个人财产出资的评估结果管理若干难题的通知》(财企〔2009〕46号)第一条、第二条的明晰规定,以非汇率个人财产出资的,应司法机关办理手续其个人财房屋产权的转移手续。据此,股东以技术出资的,应履行以下流程:(1)评估结果总数额,查证个人财产;(2)司法机关办理手续个人财房屋产权转移手续。

但股东以技术出资的,除了履行以上两个流程之外,在不同的情形下应注意:

1.技术属于公司的无形金融资产,以技术出资的股东应经过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终1172号民事判决书认为,专利受让前属于公司的无形金融资产,与公司的经营和发展有密切的联系,其受让直接影响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并影响到股东的利益,故处分公司名下专利的行为属于公司的重大事项,应经过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

2.技术存在共有人时,在以独占形式许可他人实施时,应取得全体人员共有人的同意。

如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1420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做为专利权共有人之一,在未取得涉案专利权另一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其无权许可第三方以独占形式实施涉案专利。且事后亦未取得涉案专利权另一共有人的追认或是取得涉案专利处分权,因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无效。

三、技术出资后先期改良丰硕成果的归属于

技术丰硕成果具有时效性,可能需要不断的升级与更新,有关先期改良丰硕成果的界定,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终2403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先期改良丰硕成果”主要指的是利用公司物质技术前提,并在入股技术的基础上研发出的新技术,不应扩大解释为入股后研发出来的全部技术,以及入股前已经研发出来的技术。

有关技术出资后先期改良丰硕成果的归属于,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高民终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技术出资入股后,对于先期改良丰硕成果,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的,应属于职务发明,归属于于公司所有。

四、技术出资的法律条文信用风险及应付

(一)技术出资的法律条文信用风险

1.出资流程违法的法律条文信用风险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二十八条的明晰规定,技术出资需经评估结果机构展开价值评估结果,并依法律条文明晰规定展开合法有效的权利受让。股东以技术出资时,首先必须经过专门的评估结果机构展开价值评估结果,并出具相应的评估结果报告;其次,需要以技术出资的股东与目标公司签署出资技术的权利受让文件,并办理手续出资技术的实际交付与权利过户手续。如未对出资技术展开评估结果或是未办理手续个人财产转移手续,将导致出资流程违法。

2.出资不实的法律条文信用风险

出资不实主要因为,价值评估结果时虚高以及出资技术本身存在权利瑕疵,在权利受让阶段不能完全转移,比如权利存在质押,实施许可等权利管制情况,或是所出资的专利不属于实际出资人或存在其他共有人等情形。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九十三条的明晰规定,出资不实的出资人应在出资不实覆盖范围内补足出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出资后技术价值贬值的信用风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难题的明晰规定(三)》第十五条的明晰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前提的非汇率个人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是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个人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是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仅限。”

如果公司股东之间没有不光约定,如果不是因为出资人以技术出资存在瑕疵或欺诈的情形,用以出资的技术发生减值或失权的,不会对出资产生影响,此时其他股东及目标公司将面临出资技术价值贬值的信用风险,若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排除本条的适用,则以技术出资的股东面临出资技术出资后价值贬值后补足出资的信用风险。

4.出资的技术不成熟致无法收益的法律条文信用风险

如最高人民法院(1999)经终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认为,以技术做为投资的一方提供的技术不成熟导致其他联营各方投入资金无法收益的,以该技术出资的股东应承担赔偿责任;联营他方知道或是应知道该情况但继续联营的,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技术出资的法律条文信用风险应付

1.在出资的技术确定后,必须对权利展开全面的尽职调查,另外在签订技术出资协议或是技术受让协议时,必须在合同中有明晰的兜底性条款,若存在质押、实施许可等情形,属于违约行为,出资一方应该承担用现金补足出资的责任。

2.公司其他股东必须督促以技术出资的股东办理手续技术价值评估结果及个人财产转移手续;如果评估结果、转移流程瑕疵,应及时聘请具备相应业务资格的评估结果机构补充评估结果手续、补充办理手续转移手续。

3.如出资技术在权属、内容、价值等方面存在实体瑕疵,宜由出资股东选用等额现金置换以补足出资,或是直接展开减资。

4.以技术出资的股东出具承诺函做为信用风险控制的辅助手段,承诺如用于出资的技术存在瑕疵或其他纠纷对发目标公司造成损失,将赔偿由此给目标公司造成的有关损失。

1.《有关以职教技术丰硕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难题的明晰规定》(2006年5月23日废止)第三条:“以职教技术丰硕成果出资入股,作价总数额能少于公司注册资本的弯果之三十,但严禁少于弯果之三十五。”第四条:“出资入股的职教技术丰硕成果,应符合下列前提:(一)属于北欧国家科委施行的职教技术覆盖范围;(二)为公司主营产品的核心技术;(三)技术丰硕成果的出资者对该项技术合法享有出资入股的处分权利,保证公司对该项技术的个人财房屋产权能对抗任何第三人;(四)已经通过北欧国家科委或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的认定。”2.《公司法》第十五条:“股东能用汇率出资,也能用铜器、知识房屋产权、农地所有权等能用汇率成交价并能司法机关受让的非汇率个人财产总数额出资;但是,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明晰规定严禁做为出资的个人财产仅限。对做为出资的非汇率个人财产应评估结果总数额,查证个人财产,严禁高估或是高估总数额。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对评估结果总数额有明晰规定的,从其明晰规定。”3.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明晰规定》第五条:“股东或是发起人能用汇率出资,也能用铜器、知识房屋产权、农地所有权等能用汇率成交价并能司法机关受让的非汇率个人财产总数额出资。股东或是发起人严禁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是设定担保的个人财产等总数额出资。”4.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明晰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汇率出资的,应将汇率出资足额存入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汇率个人财产出资的,应司法机关办理手续其个人财房屋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明晰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5.《财政部、工商总局有关加强以非汇率个人财产出资的评估结果管理若干难题的通知》(财企〔2009〕46号)第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展开金融资产评估结果:(一)投资人以非汇率个人财产出资的;(二)在验资或申请工商登记时,验资机构或投资人发现用做出资的非汇率个人财产与评估结果基准日时的金融资产状态、使用形式、市场环境等方面发生显著变化,或是由于评估结果假设已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金融资产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三)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明晰规定的其他需要展开金融资产评估结果的事项。”第二条:“以非汇率个人财产出资评估结果,投资人应委托司法机关设立的金融资产评估结果机构展开。”6. 《公司法》第三十条:“以下简称公司成立后,发现做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汇率个人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高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7. 《公司法》第九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明晰规定缴足出资的,应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做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汇率个人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高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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