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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法律问题之四_提前履行出资义务公司的内部决策效力问题

作者: admin 发布日期: 2022-11-18

提早履行出资权利公司的外部重大决策曾效力难题作      者|王朋飞

王朋飞

河南大耳无尾辩护律师事务所实习辩护律师

摘要:注册资本所夺制中指公司股东或主办人在公司章程中可自主签订合同自己所所夺的出资额、出资形式、出资限期等内容,公司在向税务注册登记职能部门明确提出申请注册注册登记时,先拟定并承诺注册资本金为多少,但并不一定真正将注册登记的注册资本金数额五万元交纳到企业银行账户,也不需要出具专门的申请文件证明来说明上述资本金是否实际妥当。对于税务注册登记职能部门来说,立案公司明确提出的注册登记明确提出申请时,税务职能部门只对公司提交的金属材料包括注册资本的金属材料展开形式审查,而不展开实质的审查。只注册登记公司所夺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需注册登记注册资本金资本,也无须收取申请文件凭证,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税务机关注册登记的全体股东所夺的出资额。做为一项全新的公司注册资本注册登记管理制度,在这一管理制度下,公司的主办人或是股东无需在公司成立时将所夺的出资一步出资妥当,只要在出资限期内履行了出资权利,就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但实践中再次出现了公司股东会或是控股股东利用优势地位作出股东会决议案,明确要求部分股东提早履行出资权利的情况。本文将主要对明确要求股东提早履行出资权利的股东会决议案曾效力难题展开探究。关键词:注册资本所夺制  出资权利  股东会决议案  提早出资

一、股东出资快速即将到期的一般情况

一般而言,在出资限期期满前,对股东出资的日期并无强制性明确要求,限期期满前,股东不负有强制出资妥当的权利。但目前从司法实践来看,也存在以下几种情形,负债人能明确要求出资限期仍未即将到期的股东提早履行出资权利:第一、公司已经停止经营形式且无法偿还即将到期负债。公司关于出资限期的明确规定主要产生于公司外部各个股东之间,归属于公司的外部签订合同,因此,那些外部签订合同不能对抗外部第二人。出资限期是公司外部股东之间签订合同的出资计划的一小部分,只是一个总体的出资方案,并不代表任何情况下,在出资限期期满前公司股东都能据此不履行出资权利。一方面股东有权按照出资限期的签订合同履行出资权利,但任何人权利都不能滥用,如果公司已经再次出现严重经营形式难题,且达到了危及负债人自身利益的程度,如果公司股东这时仍Maubourguet拒不出资,出资限期将会沦为股东躲避负债的工具,从为保护负债人自身利益角度考虑,也应允许股东出资权利快速即将到期。第二、公司步入宣告破产清算流程。《企业宣告物权法》第35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立案宣告破产明确提出申请后,负债人的出资人仍未完全履行出资权利的,管理人应明确要求该出资人交纳所所夺的出资,而不受出资限期的限制。”当公司解散时,股东的一小部分注册资本虽未交纳,但那些个人财产做为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本的一小部分,而注册资本是对内申报的,根据税务信息的申报ORICON曾效力,股东仍未交纳的出资,包括即将到期缴税未缴的出资以及分期交纳仍未期满交纳限期的出资,都应做为公司的宣告破产个人财产。当公司的个人财产不足以偿还负债时,那些未交纳的出资应做为公司资产对内分担负债,应支持负债人对那些个人财产明确提出偿债主张。第二、继续执行刑事案件中,举报人公司具有宣告破产其原因且未被明确提出申请宣告破产。《九民会议纪要》第6条明确规定,“公司做为举报人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诸般继续执行措施无个人财产可供继续执行,已具备宣告破产其原因,但不明确提出申请宣告破产的”为注册资本所夺制中,股东出资限期自身利益为保护的除外情况之一,这时明确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能明确要求未届出资限期的股东在仍未出资的范围内,分担补充赔偿责任。第四、在公司负债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案或以其他形式延长股东出资限期的。此种行为归属于故意躲避负债,使得负债人自身利益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应为保护。    二、以股东会决议案明确要求股东提早履行出资权利的合理性由以上能看出,无论是公司无须经营形式或是是公司步入宣告破产流程,股东出资限期快速即将到期的情况大多跟公司经营形式困难有关。在公司再次出现经营形式停滞、无力偿还、步入宣告破产等情况时,负债人的债权将会再次出现不确定性,这时将出资人的出资权利提早即将到期,能将公司资产予以确定,有利于确保负债人的债权得到有效为保护。但上述几种情况也只是外部负债人明确要求快速即将到期的情况。实践中,再次出现的公司外部以股东会决议案将股东出资权利提早的情况也是客观存在的。针对这种股东会决议案的曾效力,因为目前尚无法律明确明确规定,因此,法官的态度也较为审慎,会综合考虑出资限期、股东资本金状况、公司资本金状况、提早出资的必要性等方面对提早出资的合理性予以认定。

三、案例

案例1:2018年7月,王某、李某与文旅公司成立文旅投资公司。文旅投资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文旅公司所夺出资2,250万元,所占比例75%,王某和李某各自所夺出资375万元,各自持股比例12.5%。出资时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5年内。上述内容列入公司章程内。2019年1月5日,控股股东文旅公司提议召开股东会,会议议题为讨论发展公司经营形式发展及修改公司章程。上述股东会经召开后作出决议案:1、因公司经营形式发展需要,现明确要求公司全部股东在会议召开之日后一个月内将注册资本全部妥当,并修改公司章程。2、如股东不按时履行出资权利,公司将解除股东资格。王某和李某不同意上述决议案内容,根据自己经济能力分别向公司汇付10万元资本金。但文旅投资公司通过了股东应提早履行出资的决议案,并在2019年4月5日召开股东会,作出解除王某和李某股东资格的决议案。为此,王某和李某诉讼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上述股东会决议案无效。法院裁决:法院查明文旅公司与文旅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一人。文旅公司持有文旅投资公司75%股份,显然文旅公司做为控股股东在决定公司的运营重大决策事项中占据优势地位。被告无证据证实公司因经营形式特殊情况需要提早股东履行出资的事实,明确要求原告在短暂一个月交纳350万元出资款显然不合情理,实属控股股东利用其地位损害小股东权益。控股股东以王某、李某不履行变更出资限期股东会决议案为理由解除两人股东资格违反法律明确规定。故此,支持原告诉请。案例2:江苏省高级人民检察院(2019)苏民申3670号民事裁定书裁判观点:(一)法律并未禁止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案的形式修改公司章程,进而明确要求股东提早履行出资权利。有限责任公司能股东会决议案的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出资数额与出资限期等内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所夺制中的出资限期的确享有一定程度的限期自身利益,但,公司章程中签订合同的股东出资限期往往是交纳出资的最晚日期,股东的出资权利只是暂缓,并非永久免除,在公司经营形式再次出现显著变化时,应允许公司及其负债人明确要求公司股东提早交纳出资,维持公司资本,保障交易安全。(二)公司应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明确要求股东提早出资的必要性。公司做出的提早出资的决议案不能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三)公司应为股东提早出资的事宜预留足够的时间筹措资本金。案例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2020)辽0103民初660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观点:在注册资本所夺制中,股东依法享有限期自身利益。公司成立时,股东能在公司章程中自由签订合同出资交纳限期,在不存在发生所夺出资快速即将到期的情况下,该种限期自身利益应受到肯定和为保护。案例4: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检察院(2019)鲁02民终8279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观点:尽管股东会决议案在形式上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明确规定,但公司所夺出资情况下,公司明确要求股东快速出资,既明确要求公司对出资作出合理说明,即具有商业目的,又应对股东的出资本金额和限期明确要求合理,即目的与手段符合正当比例。

四、辩护律师建议

公司成立时签署的出资协议明确载明了公司主办人或是股东的出资权利,出资协议归属于出资人之间达成的合意,具有合同的性质,各方应该按照出资协议的签订合同履行,如无特殊情况,股东会不得随意以决议案形式对出资限期展开变更。尤其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如果利用公司的控制地位,操纵股东会作出决议案,明确要求股东提早履行出资权利,将可能会被认定为滥用股东权利损害股东自身利益而无效。因此,公司股东会在作出此类决议案时,为确保决议案曾效力,应从以下几点做准备:1、公司是否存在资本金紧张的情况。既然明确要求股东提早履行出资权利,那势必涉及到公司的资本金状况难题。如果公司资本金充足,不存在无法运行的难题,那么明确要求股东提早履行出资权利就是一种变相在加重股东的出资责任的情况。2、明确要求股东提早履行出资权利的必要性。为证明提早履行出资权利的必要性,需要公司就股东提早履行出资准备证据。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滥用大股东身份损害股东自身利益。3、召开股东会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或是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展开。有效的股东会决议案建立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之上。如果股东会召开的流程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那么股东会决议案的曾效力也无法得到保证。4、股东会决议案应为股东提早出资预留充足的资本金筹措时间。既然明确要求股东放弃出资的限期自身利益,那么股东会决议案应体现出人性化设计,应充分考虑到股东的资本金周转、经济状况等因素,使得提早出资的决议案具有切实的可操作性。

五、法律条文

《企业宣告物权法》第35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立案宣告破产明确提出申请后,负债人的出资人仍未完全履行出资权利的,管理人应明确要求该出资人交纳所所夺的出资,而不受出资限期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是其他股东的自身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负债人的自身利益。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案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流程、表决形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是公司章程,或是决议案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能自决议案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撤销。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会议纪要》的通知  法〔2019〕254号6.【股东出资应否快速即将到期】在注册资本所夺制中,股东依法享有限期自身利益。负债人以公司不能偿还即将到期负债为由,请求未届出资限期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偿还的负债分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检察院不予支持。但,下列情况除外:(1)公司做为举报人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诸般继续执行措施无个人财产可供继续执行,已具备宣告破产其原因,但不明确提出申请宣告破产的;(2)在公司负债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案或以其他形式延长股东出资限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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