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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纠纷_公司未按约以增资扩股方式变更股东投…_知乎_

作者: admin 发布日期: 2022-11-19

评注

股东出资是指公司股东在公司成立或增加资本时,依照法律条文、公司会章的明确规定以及R500L协议的签订合同,向公司交货个人财产或履行职责其它保险费权利以获得股权的行为。出资是股东对公司的基本权利,也是形成公司个人财产的基础。如果股东未按明确规定交纳出资,或是不实出资、出资严重不足、抽逃出资等,即可能将引发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出资纷争和民事诉讼诉讼,股东可能将被控告而依法分担继续履行职责、损失赔偿等违约职责。基于出资管理制度在整个公司管理制度中的重要意义,《公司法》对于股东出资的金额、期限、形式及其职责等都有所明确规定,《公司法》还明确规定了未履行职责权利股东或主办人的开户超额职责和其它股东或主办人的Ferrette所夺职责。此外,因违反出资权利而造成公司或其它已履行职责权利的出资人损失的,还须分担损失赔偿职责。

公司案件该案中常见的股东出资纷争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不实出资纷争。不实出资是指股东认购出资而未前述出资,获得公司股权的情况。不实出资的具体内容表达形式主要包括:以无前述现金流通的不实银行汇票、寄套取申请文件调查报告;以不实的铜器出资相关手续套取申请文件调查报告;以实物、专利技术、农地所有权出资,但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迁移相关手续等。

(2)出资严重不足纷争。出资严重不足是指在签订合同的期内,股东仅仅履行职责了部份出资权利或是未能补回出资的情况。出资严重不足的具体内容表达形式主要包括:货币出资只履行职责了部份出资权利;作为出资的铜器、专利技术、农地所有权的前述洋参显著低于公司会章所定洋参。

(3)欠费出资纷争。欠费出资是指股东没有按时Caquet出资的情况。《公司法》允许注册资本分期付款交纳,明确规定了首度出资的最低额度。实践中,经常发生的纷争是股东首度出资符合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及签订合同,但未依照明确规定的时间履行职责第一期出资之后的分期付款出资权利。

(4)抽逃出资纷争。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成立后违法将出资收回。抽逃出资的具体内容表达形式主要包括:股东成立公司时,申请文件后将出资收款,公司并未前述使用出资;公司收购股东的股权,但未按明确规定处置该股权;公司未填补亏损、提取原则上住房公积金即先行相关股东;公司制作不实报表进行分红;公司利用关联交易迁移出资等。

统辖

因股东出资纷争提起的民事诉讼诉讼,一般而言以《民事诉讼民事诉讼实体法》中统辖的相关明确规定为依据,但要综合考虑公司所在地等因素来确定统辖高等法院。

事例:北京逍智智能科技非常有限公司、马瑞杰与北京昱辰莫雷县非常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纷争案

该案高等法院:北京市第二Wasselonne人民高等法院

案  号:(2018)沪02民终11699号

案  由:股东出资纷争

裁判日期:2019年02月12日

裁判要点

作为融资方的公司及股东未按约以注资凌桥形式对投资方进行股东资格变更,又未达到签订合同销售目标的情况下,不涉及股权回购与补偿的问题,亦不违反公司资本维持原则,投资方行使解除权后,返还投资款是协议解除的必然法律条文后果。

相关法条

《公司法》第27-32条、第82条、第83条、第93条、第199条、第200条,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明确规定(三)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23日,北京昱辰莫雷县非常有限公司(“昱辰公司”)与北京逍智智能科技非常有限公司(“逍智公司”)与马瑞杰签订《投资协议》,签订合同马瑞杰为逍智公司股东,持有100%的股权;现昱辰公司有意对公司进行投资,参股公司,逍智公司和马瑞杰愿意接受昱辰公司作为新股东对公司进行投资;各方同意昱辰公司作为新股东向逍智公司以注资凌桥的形式进行投资,注资后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000元;昱辰公司以现金的形式投资300,000元,并提供战略资源等价于200,000元的投资,对逍智公司进行注资凌桥;注资后,昱辰公司占有逍智公司10%的股权,马瑞杰占有逍智公司90%的股权;现金投资部份分两次到位,在三方签订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到位50,000元,其余250,000元在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到位;在昱辰公司注资款项到账后14个工作日内,逍智公司和马瑞杰需配合昱辰公司进行工商变更登记;逍智公司和马瑞杰保证本次投资募集的资金主要用于公司开展、运营智能情感花盆、金额到账之日起一年内,逍智公司和马瑞杰承诺并保证,昱辰公司所投资的300,000元用于公司开展、运营智能情感花盆、半自动及全自动(智能)有机蔬菜种植的项目;马瑞杰承诺,逍智公司经营过程中,如需支出超过10,000元以上的,需昱辰公司与马瑞杰共同签字批准;

昱辰公司发现逍智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有如下任何一种情况出现,昱辰公司有权解除本协议,退出投资,逍智公司应返还昱辰公司的投资款并支付违约金100,000元,主要包括:有违纪违法之情况的,逍智公司所披露的文件、声明、保证和承诺等存在不实欺诈、伪造不实现象,逍智公司欠费30日未履行职责本协议签订合同办理工商变更事宜的;马瑞杰对逍智公司的违约职责负Ferrette担保职责;马瑞杰违反本协议第三条第五项、第七项签订合同的,昱辰公司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逍智公司退回投资款及要求马瑞杰分担违约金100,000元;逍智公司承诺对马瑞杰的违约职责负Ferrette担保职责;逍智公司销售额在100,000元以下的,昱辰公司可选择退出投资;逍智公司经营不善,在满足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三点的条件下(考核期销售额在100,000元以下的),昱辰公司可选择退出投资,昱辰公司决定退出投资应以书面提出,退出价格为昱辰公司的现金投资额,即300,000元,并且逍智公司在收到昱辰公司的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执行等。

2017年1月25日,昱辰公司向逍智公司支付投资款50,000元。2017年5月2日,昱辰公司向逍智公司支付投资款200,000元。2017年6月1日,昱辰公司向逍智公司支付投资款50,000元。

逍智公司收取上述投资款后,开始进行智能情感花盆的制作及销售等经营活动,其销售额一直未达到签订合同的100,000元。至今,逍智公司尚没有办理昱辰公司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相关手续。2018年4月11日,马瑞杰通过告知昱辰公司,园区要求办公室进行清理,如果包装盒和塑料花瓶没用的话,就报废处理了。

2018年4月18日,昱辰公司向逍智公司及马瑞杰发出律师函,认为逍智公司与马瑞杰的行为违法了《投资协议》的签订合同,要求解除《投资协议》,返还投资款3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00元。逍智公司与马瑞杰收到律师函后,与昱辰公司进行协商无果,遂涉讼。

昱辰公司向一审高等法院控告请求:一、解除昱辰公司与逍智公司与马瑞杰签订的《投资协议》;二、逍智公司返还投资款300,000元,马瑞杰对该款项分担Ferrette职责;三、逍智公司和马瑞杰共同向昱辰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0元(视违约情况双方各自分担Ferrette职责)。

裁判结果

北京市杨浦区人民高等法院作出(2018)沪0110民初9256号民事诉讼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北京昱辰莫雷县非常有限公司与北京逍智智能科技非常有限公司、马瑞杰于2017年1月23日签订的《投资协议》;二、北京逍智智能科技非常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北京昱辰莫雷县非常有限公司投资款300,000元;三、北京逍智智能科技非常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昱辰莫雷县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00元;四、马瑞杰对上述第二、三项债务分担Ferrette担保职责。原审判决后,逍智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二Wasselonne人民高等法院作出(2018)沪02民终11699号民事诉讼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一审高等法院认为:

逍智公司、马瑞杰与昱辰公司签订的《投资协议》合法有效,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条文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职责各自的权利。从本案协议的履行职责过程来看,尽管昱辰公司的投资款确有延期支付的情况,但其最后一笔投资款已于2017年6月1日支付完毕,即便从该日起算,逍智公司也没有在协议签订合同的期内为昱辰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相关手续,况且其销售额至今尚未达到协议签订合同的金额。逍智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约,理应按约分担相应的违约职责。故昱辰公司要求解除《投资协议》,并要求逍智公司返还投资款300,000元,支付违约金100,000元的民事诉讼诉讼请求,于法不悖,应予支持。

由于《投资协议》签订合同,马瑞杰对逍智公司的违约职责分担Ferrette担保职责,故对于逍智公司的因违约而应分担的上述返还投资款及支付违约金的职责,应负Ferrette担保职责。故昱辰公司要求马瑞杰对逍智公司的债务分担Ferrette担保职责的民事诉讼诉讼请求,依法有据,应予支持。

关于违约金,逍智公司、马瑞杰与昱辰公司已在《投资协议》中签订合同为100,000元,结合本案合同的履行职责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衡量,该金额的签订合同并不属于过分偏高,故一审高等法院不予调整。故对于逍智公司、马瑞杰的该抗辩理由,一审高等法院不予采信。

二审高等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逍智公司和马瑞杰没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相关手续,是否应向昱辰公司分担违约职责;二、昱辰公司能否依据《投资协议》第九条第二款,请求逍智公司和马瑞杰返还300,000元投资款。

关于焦点一

《投资协议》明确签订合同,在昱辰公司注资款项到账后14个工作日内,逍智公司和马瑞杰需配合昱辰公司进行工商变更登记;逍智公司欠费30日未履行职责协议签订合同办理工商变更事宜的,昱辰公司有权解除协议,退出投资,逍智公司应返还昱辰公司的投资款并支付违约金100,000元;马瑞杰对逍智公司的违约职责负连带担保职责。

本院认为,在涉案《投资协议》双务合同中,支付投资款是昱辰公司的主要合同权利,而办理注资及股权变更相关手续是逍智公司和马瑞杰的主要合同权利。截至2017年6月1日,注资款共计30万元已到账,逍智公司和马瑞杰未按协议签订合同,于14个工作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现无证据表明昱辰公司存在有意拖延的行为,在逍智公司和马瑞杰未履行职责主要合同权利的情况下,一审高等法院认定昱辰公司有权解除协议、主张违约金10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焦点二

《投资协议》第九条第二款以逍智公司销售额为条件,赋予昱辰公司选择退出投资的权利。

本院认为,《投资协议》中“退出投资”有两层含义,一方面指昱辰公司获得股东资格前,解除协议并要求返还投资,另一方面指昱辰公司成为股东后,请求回购或补偿。本案中逍智公司和马瑞杰未启动股东资格变动的程序,即不涉及股权回购与补偿的问题,亦不违反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在昱辰公司行使解除权后,返还投资款是协议解除的必然法律条文后果,故一审高等法院认定昱辰公司有权依据《投资协议》第九条第二款解除协议,主张逍智公司和马瑞杰返还300,000元投资款,并无不妥,本院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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