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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问题研究

作者: admin 发布日期: 2022-11-19

哲言:把公司法/通则应用做为科学研究领域,把裁判员规则做为科学研究学习重点,撷取实践心得体会,为社会风气创造价值。

公司出资管理制度是公司法律条文管理制度中最为核心的两个部分。与否保有两个完整的公司出资管理制度是两个国家与否保有成熟的公司法管理制度的标志。随着社会风气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金融资产被认为或是已经参与到公司出资各个环节中,正式成为一项能用作公司出资的金融资产。

对于非汇率出资方式的扩展已经是我国学界轩然大波的难题。借款人、股份等已正式成为被修法普遍认可的出资方式。如《北京市税务行政管理管理局公司借款人转股份注册登记管理全面实施办法》(京税务发〔2010〕93号)明确规定,允许借款人做为一种捷伊非汇率出资方式。《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该案与企业改组有关的民事诉讼刑事案件若干难题的明确规定》第十五条借款人人与借款人强迫达成借款人转股份协定,且不违背法律条文和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硬性明确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在该案有关的民事诉讼刑事案件中,应确认借款人转股份协定有效率。

(一)

股东出资涉及多维度的难题,包括目前轩然大波的出资加速难题,出资偿付难题,参看2021年2月21日撷取的《股份转让中股东享有出资的”期限利益” 及出资责任科学研究》,2021年2月4日撷取的《以权谋私侵吞等犯罪行为税金汇率出资 仍能取得股东资格 股份转让仍然有效率》等文。下期撷取出资方式产生的法律条文难题,供深入探讨。

【法律条文明确规定】

《公司法》第27条:股东能用汇率出资,也能用铜器、专利技术、土地所有权等能用汇率成交价并能依法转让的非汇率个人财产总金额出资;但是,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严禁做为出资的个人财产仅限。

对做为出资的非汇率个人财产应评估结果总金额,查证个人财产,严禁高估或是高估总金额。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对评估结果总金额有明确规定的,从其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企业注册登记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

第十一条 除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或是国务院决定另有明确规定外,民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或是出资额实行所夺注册吕祖宫,以人民币表示。

出资方式应符合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公司股东、非公司经济实体出资人、农民专业供销社(供销社)成员严禁以用工、信用、企业法人联系电话、鳑、特许权管理权或是预设担保的个人财产等总金额出资。

(二)

学界和公法界对做为出资的非汇率个人财产存在争论主要集中在:用工出资,第三人借款人出资,大数据用作出资,信用出资等。实践中,面对法律条文障碍,股东采用各种方式对出资方式禁令予以规避。例如:

替代型出资案例:《人民司法》2021年第5期刊载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检察院该案《北京优宝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与王一股东出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京03民终119号中,股东协定约定一方股东以技术出资,该技术出资股东所持股份对应的注册资本金由控股股东以汇率方式替代缴纳,以符合公司法中对于出资方式的明确规定和设立注册登记的要求。后,控股股东以该协定与法不符为由起诉,向技术出资股东主张缴纳汇率出资。

法院认为,

对于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要求的汇率成交价和可依法转让两项出资方式的条件,以及对于出资方式的禁止性明确规定,与否能够进一步做灵活的理解,在法律条文允许的框架下接纳技术、用工甚至鳑等无形金融资产出资,在不侵害借款人人利益的前提下更加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避免法律条文规范与商业实践脱节,是合议庭在该案本案时主要的出发点。

法律条文并未禁止股东内部约定各自的实际出资数额和占有股份比例。法律条文并不禁止也不应禁止股东以汇率方式替代出资,以将其他股东所保有的无形金融资产兑现,使得公司既能够获取用工、技术人员、信用等能够为公司带来重大收益的资源,也能够避免公司设立不能的后果。无形金融资产与否有价值、具体价值的汇率估值、如何转让正式成为公司金融资产的难题,当事人最有自主判断的能力和权利,通过股东协定形成相应的交易安排,应属于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法律条文不应过度干涉其效力。

据此,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检察院认为:股东协定约定一方股东以技术出资,该技术出资股东所持股份对应的注册资本金由控股股东以汇率方式替代缴纳,以符合公司法中对于出资方式的明确规定和设立注册登记的要求,系股东内部对于实际出资金额与占股比例作出的约定。该约定并不因为违背公司法中关于出资方式的禁止性明确规定而无效。在公司仅有两名股东的情况下,控股股东利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向技术出资股东主张缴纳汇率出资,与控股股东根据股东协定应承担的履行义务相悖,对其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教育资源出资案例:《深圳市启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郑州国华投资有限公司、开封市豫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珠海科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股份确认纠纷案》(2011)民提字第6号

【基础】

刘X为甲方,张X为乙方签订《合作建设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工程技术学院协定书》约定:双方合作成立珠海市科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并以公司名义与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签署合作协定,合作建设和运作珠海分校工程技术学院。甲方以教育资本(包括教育理论与理念,教育资源整合与引入、教育经营与管理团队、教育项目的策划与实施)占科美咨询公司70%的股份,乙方以7000万元的资金投入珠海分校工程学院的建设和运作,占科美咨询公司30%的股份。后,股东变更为国华公司、启迪公司和豫信公司。

后,国华公司以启迪公司与豫信公司未出资却滥用股东权利,损害了国华公司的权益。请求判令:科美公司的全部股份归国华公司所有。

【诉讼】

开封市中级人民检察院一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检察院二审均认为,本案中刘X等名义上是以现金出资,实质上是以教育资源做为出资。双方实际上是通过签订协定的方式规避了我国有关法律条文的禁止性明确规定,协定无效。

最高法院作出(2011)民提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认为,

在注册资本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我国法律条文并未禁止股东内部对各自的实际出资数额和占有股份比例做出约定,这样的约定并不影响公司资本对公司借款人担保等对外基本功能实现,并非规避法律条文的行为,应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

启迪公司、国华公司、豫信公司约定对科美投资公司的全部注册资本由国华公司投入,而各股东分别占有科美投资公司约定份额的股份,对公司盈利分配也做出特别约定。这是各方对各自掌握的经营资源、投入成本及预期收入进行综合判断的结果,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损害他人的利益,不违背法律条文和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属有效率约定,股东按照约定持有的股份应受到法律条文的保护。

判决: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检察院(2009)豫法民二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撤销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汴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驳回郑州国华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技术和经验出资】对具有实用价值的技术和经验做为股份出资,法院如何评价,实践中,认识不一致。撷取最高法院最新案例。

《杭州炳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中国长城铝业有限公司等合伙企业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7457号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中,供电技术咨询服务的核心是供电技术,属于具有实用价值的技术和经验,符合《公司法》明确规定的股东出资方式。国网郑电公司以供电技术咨询服务总金额出资虽未评估结果,但杭州炳盛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章程约定的供电技术咨询服务费总金额明显过高。国网郑电公司的出资已经郑州中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证明,并经税务注册登记机关核准注册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杭州炳盛未能提供证据否定该验资证明,也未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国网郑电公司出资不实,其关于国网郑电公司应承担履行出资义务的举证责任及国网郑电公司出资不实的主张均不能成立。

版权声明:本致力于撷取公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案例及其裁判员规则,仅供参考、交流之目的。版权属于原作者所有。

联系方式: lhz@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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