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
公司决议案、招集流程、决议案文本、公司会章
基本此案
张某作为海口某股权投资公司认购比率90%的股东,在公司注册登记设立后,将其出资的1350多万元全数转走,经公司数次恳求后仍未将出资额实接妥当。
2019年8月21日,公司举行股东会,做出了自2019年8月21日起中止张某股东资格证书的股东会决议案。张某指出,在其未亲临现场进行投票表决的情况下形成的股东会决议案违背了公司隐脉公司会章的明确规定,该决议案属合宪决议案,应予撤消,遂提出诉讼诉讼,请求撤消公司股东会于2019年8月21日做出的中止张某股东资格证书的决议案。
海口某股权投资公司坚称张某在接到《举行临时性股东会通告》后未按要求参与股东会,系张某对另一方面基本权利的舍弃,公司举行股东会流程不合法,做出的决议案有效率。
裁判员理据
高等法院经该案指出,第三,关于举行临时性股东会与否违背法定流程或公司会章的问题。该案中,根据公司会章第五条第5款的明确规定:“股东全会每年举行一次,不定期全会应按会章明确规定举行,代表1/4以上投票权的股东、继续执行常务董事、独立董事能一致同意举行临时性全会。股东会的首度全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招集和主持。股东全会由股东按照出资比率行使职权投票权。全数未出资的股东没有投票权,部分出资股东按已出资比率行使职权投票权。无投票权的股东可列席股东全会。股东全会由继续执行常务董事招集,应于全会举行八日从前通告全体人员股东。”公司提早八日通告张某参与临时性股东讨论会,张某接到通告后未参与全会,视作其舍弃与会的基本权利。
公司催告张某足额返还出资,张某接到催告函后,一直未履行返还出资义务。林某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继续执行常务董事,有权招集临时性股东讨论会。除了张某之外的股东均出席参与了该临时性全会,出席股东的出资比率合计53.55%。该临时性股东全会讨论通过对张某褫夺的股东会决议案,出席的股东均在该决议案上签名确认。该临时性股东全会举行及投票表决流程不存在违背法律或是被告会章的行为,流程不合法。
第二,关于临时性股东会决议案文本与否违背公司会章或法律明确规定的问题。依照《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明确规定(三)》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股东褫夺制度设立,其宗旨在于惩罚不诚信股东,维护公司、其他股东及债权人的不合法利益。海口某股权投资公司的公司会章明确明确规定,公司注册注册登记后,股东不能抽逃出资。张某在公司注册登记设立后,抽逃了全数出资。公司发函催告张某履行返还出资义务,而其在催告函明确规定的期限内仍未返还出资。张某抽逃全部出资拒不返还的行为,已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故,海口某股权投资公司举行的临时性股东全会于2019年8月21日做出对张某股东褫夺的决议案,不存在违背法律或是会章明确规定的情况,不合法有效率。
裁判员结果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高等法院于2020年3月9日做出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请。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诉讼上诉,判决已发生效力。
典型意义
实践中,存在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或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以及抽逃出资的情况,为了维护公司利益,公司可举行股东讨论会,做出中止损害公司利益的股东资格证书的决议案。
从为保护股东权益的角度出发,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赋予了股东请求撤消公司决议案的基本权利。人民高等法院在该案此类公司决议案撤消纠纷案件时,应审查:决议案招集程序、投票表决方式与否违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会章,以及决议案文本与否违背公司会章。该案从决议案招集流程、投票表决方式及决议案文本分别进行了分析,明确了股东讨论会的决议案不符合可撤消的条件,切实维护了公司处理内部事务的基本权利,为保护了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基本权利、财产基本权利以及其他不合法权益受法律为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条第二款 公司的不合法权益受法律为保护,不受侵犯。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股东会或者股东讨论会、常务董事会的全会招集流程、投票表决方式违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会章,或者决议案文本违背公司会章的,股东能自决议案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高等法院撤消。第三百零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 举行股东讨论会全会,应将全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全会举行二十日前通告各股东;临时性股东讨论会应于全会举行八日前通告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于全会举行三十日前公告举行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明确规定(三)》
第十七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会章或者股东会决议案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基本权利做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合宪的,人民高等法院不予支持。– End –
供稿:文国琼整理:任玥文编辑:孙瑾扫描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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