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退还公司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若干个难题的明确规定(三)》第14条第1款明确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是其它股东允诺Behren公司退还出资本金、帮助抽逃出资的其它股东、常务董事、高阶职员或是前述掌控数人此分担控股股东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全力支持”。
2、补足索赔负债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个难题的明确规定(三)》第14条第2款明确规定:“公司负债人允诺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金范围内对公司负债无法偿还的部份分担补足索赔职责、帮助抽逃出资的其它股东、常务董事、高阶职员或是前述掌控数人此分担控股股东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全力支持”。
3、股东基本权利受到限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个难题的明确规定(三)》第16条明确规定:“股东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基本权利或是抽逃出资,公司依照公司会章或是股东会决议案对其分红允诺权、新股发行优先选择配售权、余下个人财产重新分配允诺权等股东基本权利做出适当的科学合理管制,该股东允诺判定该管制合宪的,人民检察院未予全力支持”。
4、中止股东资格证书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个难题的明确规定(三)》第17条明确规定:“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未履行职责出资基本权利或是抽逃全数出资,经公司由涅恩交纳或是退还,其在科学合理前夕内仍未交纳或是退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案中止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证书,该股东允诺证实该中止犯罪行为合宪的,人民检察院未予全力支持”。
5、失去时效申辩权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若干个难题的明确规定(三)》第19条明确规定:“公司股东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基本权利或是抽逃出资,公司或是其它股东允诺Behren公司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基本权利或是退还出资,原告股东以时效为由展开申辩的,人民检察院未予全力支持。公司负债人的债务人Pesnel时效前夕,其依本明确规定第13条第2款、第14条第2款的明确规定允诺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基本权利或是抽逃出资的股东分担索赔职责,原告股东以出资基本权利或是退还出资基本权利少于时效前夕为由展开申辩的,人民检察院未予全力支持”。
6、新增为举报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民事诉讼继续执行中更改、新增原告若干个难题的明确规定》第18条明确规定:“做为举报人的经济实体,个人财产足以偿还施行卷宗确定的负债,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提出申请更改、新增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数人举报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分担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全力支持”。
7、罚款
《公司法》第200条明确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8、追究刑事职责
《刑法》第159条明确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明确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是未转移个人财产权,虚假出资,或是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不良后果严重或是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并处或是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是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职责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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