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副标题:有关所夺出资时限未期满若想明确要求股东出资快速即将到期的难题科学研究
2013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民事》(下列全称“《公民事》”)上将注册资本由实收制改为所夺制,取消了原则上资本最低额度,明确在公司会章中明确规定全体人员股东的所夺出资额,出资时限等。随着本次《公民事》中注册资本所夺制的确立,公司负债即将到期且对外无法偿还负债时,借款人若想明确要求所夺出资时限未期满的股东的出资快速即将到期,并对该负债分担职责的难题早已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民事》公开审判领域的轩然大波难题之一,实践中对于该难题存在较大争论。笔者结合现有的明确规定并索引有关事例对股东出资快速即将到期难题展开简单分析。
一、原则上快速情形
(一)地方银行时可快速即将到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物权法》第九条:人民检察院立案破产申请后,负债人的出资人仍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明确要求该出资人交纳所所夺的出资,而倍受出资时限的限制。
(二)退出托管时可快速即将到期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民事>若干难题的明确规定(二)》第二十一条:公司退出时,股东仍未交纳的出资均应做为清算个人财产。股东仍未交纳的出资,包括即将到期缴税未缴的出资,和依公民事第二十一条和第七五条的明确规定分期付款交纳仍未期满交纳时限的出资。
公司个人财产足以偿还负债时,借款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和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主办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负债分担Ferrette偿还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应民事机关予以全力支持。
(三)《全省高等法院涉外公开审判组织工作会议纪要》有关观点
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发布的《全省高等法院涉外公开审判组织工作会议纪要》(下列全称“《九民纪要》”),对实践中争论多时的“股东出资快速即将到期”难题展开了明确规定。
依《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下发<全省高等法院涉外公开审判组织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虽然《九民纪要》不是判例,无法做为裁判员依据展开引述,《九民纪要》正式发布后,人民检察院仍未开审的二审、二审案件,在裁判员公文“本院认为”部分对症下药法律适用于的理由时,可以依《九民纪要》的有关明确规定展开用笔,这将会在民事公开审判中起到重要作用。
《九民纪要》第6条:“【股东出资可否快速即将到期】在注册资本所夺制中,股东民事机关享有时限利益。借款人以公司无法偿还即将到期负债为由,允诺未届出资时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无法偿还的负债分担补充索赔职责的,人民检察院未予全力支持。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穷尽执行措施无个人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负债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时限的。”
二、民事实践观点对比
笔者通过公开系统索引,将民事实践中全力支持快速即将到期和不全力支持快速即将到期的裁判员观点及事例展开了汇总,具体如下:
(一)不全力支持快速即将到期的裁判员观点及事例
1.《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民事若干难题的明确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难题的明确规定》第十七条中的“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出资”,是针对所夺的出资时限期满而股东存在出资瑕疵的情形,在无法律明文明确规定下,不宜将上述条款扩大适用于于因未届出资时限而未出资的股东。
2.公司股东或主办人的所夺和实收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已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债权人对于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可以并且应当预见,在无证据显示股东存在欺诈或者其他恶意损害借款人利益的情形下,即明确要求股东放弃时限利益对公司负债担责,既不符合代位权制度中债权即将到期的明确要求,又缺乏侵权制度中主观过错等有关要件。
3.股东出资所夺制系现行公民事的明文明确规定,股东出资的时限利益受法律保护,快速即将到期系对所夺制的突破,加重了股东个人的职责,侵犯了股东的时限利益,也会削弱股东投资的积极性,违背了股东出资所夺制度的设立的初衷。
4.股东所夺出资的时限未期满,如果允许个别借款人通过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获得个别偿还、优先偿还,将会造成对其他借款人的不公平,无法平等保护所有借款人的利益。
5.股东的出资义务源于股东间出资协议或公司会章约定,在所夺出资未即将到期的前提下,股东不应分担出资不实的索赔职责,且借款人也未能提供公司无法偿还即将到期负债的证据,故借款人明确要求股东对公司负债分担补充索赔职责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全力支持。
6.从目前的立法分析,借款人可以通过法律明确明确规定的破产程序或者托管程序来实现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即将到期展开权益救济。因此在法律无明文明确规定的前提下,以诉讼方式通过突破所夺制来主张股东做为被执行人分担Ferrette职责,法律依据不足。
【不全力支持快速即将到期事例参考】
1.(2016)鲁01民终5731号
2.(2017)鲁0826民初2938号
3.(2017)苏0803民初4847号
4.(2018)渝0106民初561号
5.(2018)鲁01民终439号
6.(2018)最高法民终230号
7.(2018)沪02民终7033号
8.(2018)京0105执异1832号
9.(2018)浙01民初3055号
10.(2019)内01民终1078号
(二)全力支持快速即将到期的裁判员观点及事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民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公司会章仅仅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内部约定无法对抗外部第三人,故公司会章对出资时限的约定属股东内部约定,对外部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
2.股东所夺的出资是其对公司分担投资义务的承诺,也是对借款人的允诺,是交易相对人预判公司资信实力及交易安全的重要依据。当公司无力偿还即将到期负债,股东又不履行出资义务时,相对人对股东出资承诺的信任就会丧失,对公司资信实力的预期将被颠覆。此时,如让股东继续享受延期交纳出资的时限利益而不分担相应的风险和职责,则资本所夺制将沦为股东转嫁经营风险的保护伞。
3.公司全部资产由股东出资构成,包括已经交纳的部分出资和所夺后仍未即将到期的出资。当公司的全部个人财产不足以偿还即将到期负债时,如仍固守所夺制,将迫使借款人不得不提起破产托管程序,使得本可以破解经营困境、能够渡过难关的公司彻底陷入生存危机,既会损害股东的长期收益,也将消耗有限的民事资源;在公开审判程序中即允许借款人享有明确要求股东所夺出资义务快速即将到期的允诺权,可能引发大量对公司的诉讼案件中股东陪绑公开审判的现象,因股东人数多、法律关系复杂,造成公开审判拖延,但在执行程序中,经强制执行仍无法偿还即将到期负债的公司,实质上已达到了破产条件,此时实现股东出资义务快速即将到期,因无需再提起诉讼或仲裁,可避免诉讼结构过于复杂,有利于及时结案。
4.所夺制中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只是暂缓交纳,而不是永久免除,故在公司经营发生了重大变化时,股东的宽限交纳利益应该随即丧失,否则资本所夺制将成为个别股东逃避法律职责的借口,对借款人来说,显失公平,同时也会严重破坏交易安全秩序。
5.权利与义务通常是对应的,股东享受出资时限利益的同时,也应分担相应的义务。所夺制中股东的出资即为借款人的职责个人财产,在公司个人财产足以偿还负债时,明确要求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符合平衡保护借款人和股东利益的立法目的,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全力支持快速即将到期的事例参考】
1.(2016)鲁民终1168号
2.(2016)浙0225民初3156号
3.(2017)苏1112民初3073号(批量案件)
4.(2017)皖01民终6212号)
5.(2018)鲁01民终439号
6.(2018)粤01执异694号
7.(2018)冀01民终13415号
8.(2018)粤03民终6845号
9.(2019)粤01民初351号
三、科学研究结论
(一)所夺资本制度下,股东所夺出资时限未期满,允诺股东所夺出资快速即将到期需判断是否存在原则上快速即将到期的情形(1.地方银行时;2.企业退出时),如果存在,则民事机关可以要求股东出资快速即将到期。
(二)如果不存在原则上快速即将到期情形,明确要求出资快速即将到期若想得到高等法院的全力支持,民事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论,也存在不同的判例,主流观点倾向于不全力支持快速即将到期,也存在例外情形。
《九民纪要》第6条对此展开了概括总结,可以参照适用于,内容如下:
“在注册资本所夺制中,股东民事机关享有时限利益。
借款人以公司无法偿还即将到期负债为由,允诺未届出资时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无法偿还的负债分担补充索赔职责的,人民检察院未予全力支持。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穷尽执行措施无个人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负债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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