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协定
盖章人(甲方):
盖章人(甲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法》等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经亲善商谈,协定多方提议强迫出资提出申请设立以下简称公司。为的是明晰多方的基本权利和基本权利,特签定本协定如下表所示:
第二条拟设立公司的中文名称和居所
1.1拟设立的以下简称公司中文名称为XXX以下简称公司(原订名称,以公司注册登记国家机关最后批准的中文名称为依据)。
1.2公司居所:
第三条主营业务
2.1 xxxx (以公司注册登记国家机关批准的主营业务为依据)
第三条组织机构方式
3.1组织机构方式为以下简称公司。协定多方以其出资额为限对非常有限公司担责,非常有限公司以其全数金融资产对其负债担责。
第五条管理工作方式
4.1公司司法国家机关分立独享公法,分担民事责任。公司自主经营方式,司法国家机关以其全数企业法人个人财产自主经营;
4.2公司设立后,紫苞人需从甲方核心成员中挑选出;甲方负责管理工作公司的日常生活经营方式和管理工作,但依照公司会章,公司的关键性事宜应由超过一半有投票权的股东一致同意,应合乎公司会章明确规定的股东会和监事会第十五条;甲方委任的参选人由股东会议会选举造成,并依照《公司法》和《公司会章》负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公司的日常生活经营方式公益活动。
4.3公司推行职责明晰、生物科学、鞭策与束缚并重的外部管理工作制度。
第九条注册资本和出资额
5.1共同出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港币xxx,瓦理棕协定多方以钱款方式形成。
5.2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比例及出资方式如下表所示:
(1)甲方核心成员及股东的出资比例及出资方式:
xxx,身份证号,以货币出资xx港币,占注册资本的%;
xxx,身份证号,以货币出资xx港币,占注册资本的%;
(2)甲方核心成员及股东的出资比例及出资方式:
XXX,身份证号XXX,货币XXX元,占注册资本的%。
第六条出资的缴纳
6.1公司设立后,在银行开立公司基本存款账户时,各盖章人应在公司账户开立后5日内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账户。
6.2协定多方一致同意,在公司取得《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前,任何一方不得动用或抽回全数出资;《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后,上述出资的使用须经公司监事会批准后,方可用于公司相关用途。
6.3在本协定生效至公司取得《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期间,如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定,导致本协定目的无法实现或本协定无法履行,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定并撤回出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七条公司营运资金
7.1公司设立后,如本协定第九条约定的公司注册资本已用完,但未造成经营方式利润,甲方应负责管理工作公司的后期经营方式资金,并以贷款方式提供给公司。
7.2公司营业利润的30%应提取并归还给甲方借给公司的后期营运资金,剩余利润的30%应留作公司的法定资本公积。
7.3甲方借给公司的后期经营方式资金全数清偿后,公司留存的法定资本公积为经营方式利润的30%,法定资本公积的提取在达到港币元时停止。
第八条利润分配
8.1共同出资公司的经营方式利润全数归还甲方借给共同出资公司的后期经营方式资金后,依照本合同第7.3条提取法定资本公积金后的剩余部分为共同出资公司的可分配利润。
8.2公司设立后三年内造成的可分配利润由甲方另一核心成员进行分配
8.3公司设立三年后造成的可分配利润,由甲方提取30%;其余70%利润由甲方和甲方的另一核心成员分享,其中占%,占%。
第九条筹备委员会
9.1协定双方一致同意设立筹备委员会,负责管理工作共同出资公司的筹备工作。筹备委员会由4名核心成员组成,对XXX负责管理工作。
筹备委员会的职权如下表所示:
(1)起草并提交设立公司所需的各种提出申请报告和文件;
(2)负责管理工作公司筹建期间的财务管理工作;
(3)催缴出资;
(4)筹备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和第一次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公司的组建情况;
(5)如遇关键性问题,建议协定多方召开会议讨论;
9.2筹备委员会有基本权利诚实、勤勉地筹备公司。筹备委员会为筹备公司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由甲方分担,并计入甲方的出资额.
9.3公司取得《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筹委会工作自动终止。
第十条责任分担
10.1公司不能设立时,协定多方对公司设立所造成的负债和费用分担连带责任;
10.2公司设立期间,因任何一方的过错损害公司或其他签署人利益的,应当分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0.3签署方未按约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应向已足额缴纳出资额的签署方分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其他协定
11.1如果由于各种原因,设立公司的提出申请已不能体现签约多方的初衷,经所有签约方提议,可停止设立公司的提出申请,造成的费用由各签约方按出资比例分担。
11.2因执行本协定而造成的一切争议,应由协定双方本着亲善互利的原则商谈解决。如果在商谈开始后30天内不能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3如果本协定与有效的公司会章不一致,以公司会章为依据。但与公司利润分配有关的事宜,以本协定为依据。
第十二条补充明确规定
12.1本协定未尽事宜或与本协定有关的其他事宜,多方应另行商谈并签署书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协定具有同等法律条文效力。
12.2本协定自多方盖章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3本协定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条文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紫苞人:
甲方(盖章):
紫苞人:
签署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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